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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高涨,加之党中央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紧密融合在一起,国务院也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我国环保法庭的现实困境也逐步随之显现。
关键词:环保法庭;问题;完善
一、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现状
我国近几年来对环保法庭的设置进行了许多积极和有益的探索。上海、海南、贵州、江苏、福建、辽宁、云南等12个省份均试点设立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专业化审判庭。现阶段的环保法庭建设始于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这是全国首家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法庭,该法庭承担了贵阳、安顺和贵安新区生态保护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环境审判三审合一、集中专属管理的司法实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从统计情况还可看到,东南部地区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比较重视,其中,福建省的环保法庭数量最多,共计51个,包括基层法院43个,中级法院7个,高级法院1个。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在理论和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只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为环保法庭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促进环保审判目标的实现。从总体来看,与环保法庭成立前相比,环境案件受案率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的事实无可争议。
二、我国环保法庭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
1.布局设置缺乏统一标准
从实践来看,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置并没有带来环境案件受理数量的大幅提高。除了早期在贵阳、无锡、昆明等地设立的环保法庭以外,其他地区环保法庭受理环境案件的数量并不多,甚至有的法庭甚至自成立起未曾真正发挥环境审判职能,如辽宁省某环保法庭面临着十余年零诉讼的尴尬局面。当前学界主流的观点是环保法庭并不是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应当进行局部设置。由此带来环保法庭应当如何进行局部设置,何如布局才更有利于环境案件审判的问题。环保法庭设置应当从哪一层级法院开始,在同级法院之间如何布局,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其次,关于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从目前环保法庭的设立实践来看,主要采用了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多样的形式在彰显司法机构创新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如因缺乏统一规范而造成混乱,影响审判效力发挥等问题。
2.环境案件受案范围过窄
受案范围的明确是环保法庭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目前环保法庭面临着环境案件范围狭窄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绝大多数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系统受理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只有980件,环境刑事诉讼只有30件,环境民事案件只有12278件。以上三大诉讼的案件总量仅占同期环保行政部门受理环境信访的4.4%。
其一,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规则设计都是针对传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的,而环境纠纷带有很大的社会性,通过现有三种诉讼模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其二,当前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提起环境诉讼的风险过大。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将绝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和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应最大限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权。其三,多数法院的行政庭和刑庭不愿意放权,其他民庭负责的资源、海洋等案件,也不愿意移交给环境资源庭,这就使得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的案件范围过窄,这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案源过少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的完善建议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协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立、审、执的工作衔接,推动建立公、检、法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间的执法协调机制。与此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优势,积极吸纳有关专家担任生态环境资源案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保障当时要求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
2.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应依法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生态环境资源权益。
3.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我们要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契机,明确将惩治环境犯罪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审判工作重点,为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惩治的高压态势。如贵州省成立了检察院生态保护分局和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连同以前建立的法院环保法庭,建立起区域环境司法体系,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氛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J].东方法学,2009,(5).
[2]刘超.环保法庭在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中的挣扎与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作者簡介:李英(1992-),女,湖南湘潭,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的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关键词:环保法庭;问题;完善
一、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现状
我国近几年来对环保法庭的设置进行了许多积极和有益的探索。上海、海南、贵州、江苏、福建、辽宁、云南等12个省份均试点设立涉及生态资源保护的专业化审判庭。现阶段的环保法庭建设始于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这是全国首家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法庭,该法庭承担了贵阳、安顺和贵安新区生态保护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工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环境审判三审合一、集中专属管理的司法实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从统计情况还可看到,东南部地区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比较重视,其中,福建省的环保法庭数量最多,共计51个,包括基层法院43个,中级法院7个,高级法院1个。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在理论和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只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为环保法庭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促进环保审判目标的实现。从总体来看,与环保法庭成立前相比,环境案件受案率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的事实无可争议。
二、我国环保法庭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
1.布局设置缺乏统一标准
从实践来看,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置并没有带来环境案件受理数量的大幅提高。除了早期在贵阳、无锡、昆明等地设立的环保法庭以外,其他地区环保法庭受理环境案件的数量并不多,甚至有的法庭甚至自成立起未曾真正发挥环境审判职能,如辽宁省某环保法庭面临着十余年零诉讼的尴尬局面。当前学界主流的观点是环保法庭并不是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应当进行局部设置。由此带来环保法庭应当如何进行局部设置,何如布局才更有利于环境案件审判的问题。环保法庭设置应当从哪一层级法院开始,在同级法院之间如何布局,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其次,关于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从目前环保法庭的设立实践来看,主要采用了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巡回法庭等多种形式。多样的形式在彰显司法机构创新的同时,也会带来诸如因缺乏统一规范而造成混乱,影响审判效力发挥等问题。
2.环境案件受案范围过窄
受案范围的明确是环保法庭开展审判工作的前提,目前环保法庭面临着环境案件范围狭窄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绝大多数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系统受理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只有980件,环境刑事诉讼只有30件,环境民事案件只有12278件。以上三大诉讼的案件总量仅占同期环保行政部门受理环境信访的4.4%。
其一,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规则设计都是针对传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的,而环境纠纷带有很大的社会性,通过现有三种诉讼模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其二,当前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提起环境诉讼的风险过大。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仅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将绝大部分环境公益组织和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大门之外,应最大限度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权。其三,多数法院的行政庭和刑庭不愿意放权,其他民庭负责的资源、海洋等案件,也不愿意移交给环境资源庭,这就使得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的案件范围过窄,这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案源过少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的完善建议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的协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立、审、执的工作衔接,推动建立公、检、法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间的执法协调机制。与此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优势,积极吸纳有关专家担任生态环境资源案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保障当时要求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
2.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事件中,环保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应依法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生态环境资源权益。
3.惩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我们要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的契机,明确将惩治环境犯罪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审判工作重点,为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惩治的高压态势。如贵州省成立了检察院生态保护分局和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连同以前建立的法院环保法庭,建立起区域环境司法体系,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氛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关于建立环境法院(庭)的构想[J].东方法学,2009,(5).
[2]刘超.环保法庭在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中的挣扎与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作者簡介:李英(1992-),女,湖南湘潭,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我国环保法庭建设的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资助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