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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知识观、学习观、教学观等方面分析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本观点,以及该理论对司法会计专业教学的启示。指出学习和借鉴这一现代教育理论,对高职院校专业领域教学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建构主义 司法会计 教学策略 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杨桦(1963-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黑龙江 哈尔滨 150060)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2-0066-02
司法会计教育要以国际化经济交往为背景,在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借助建构主义理论确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采取有效方法、实施“双证制”等策略,促进司法会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零距离接轨。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是在认知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习理论。它既不同于经验论又不同于唯理论的新认识论,它摒弃传统的知识“反映论”,提出新的“建构论”,即学习实质上是一种“意义建构”的过程。其知识观、学习观、教学观等对专业领域教学改革有着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一)知识观
建构主义在知识观上强调知识的动态性和网络性。
1.知识的动态性。知识并不是对现实世界的绝对正确的表征,它只是一种言之成理的假设或解释。它强调学生的学习潜能及其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差异性,提倡具有不同经验背景的学习者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去建构各自对知识的理解。这种知识观为批判性和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可能,同时凸显知识必须以学习者原有的经验背景为依据,知识要由学习者主动建构而获得,而不是被动吸收,更不能靠灌输获得。
2.知识的网络性。建构主义知识观强调知识网络化性质,认为知识是由围绕着关键概念的网络结构组成的,在“意义建构”过程中,学生先解构原有知识结构,再建构新的知识体系,在不断地解构、建构、激活、开放的知识结构链过程中,产生新知识单元,形成具有无限发展可能的知识网络。这一观点超越了认知主义的知识“层级结构观”,揭示了知识结构的网络性和无限发展性。
(二)学习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应该被看成是对于教师授予知识的被动接受,而是学习者以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主动的建构活动。”学习的实质是学习者积极主动地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突出了建构性与主体性、社会性与情境性、反思性与创新性等思想。
1.建构性与主体性。“意义建构”是双向的,一方面,学习者对新信息的理解是通过运用已有经验,超越所提供的信息而建构成的;另一方面,学习者从记忆系统中提取的信息本身,也要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而进行重新建构,而不是原封不动地被提取。但对于学习者而言,没有主体性也就没有“建构性”。所谓主体性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为使主体在参与中建构知识,就要真正改变简单传授、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观念,教师要研究、提供多种主体参与途径,并使参与过程具有明确的指向和丰富的内涵。
2.社会性与情境性。事物的意义源于我们的学习建构,要加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沟通,教学相长。这样有助于学习者能获得对同一事物更丰富、更全面、更透彻的理解。所以,“意义建构”是在一定的社会互动中实现的,其必然以情境性学习取代传统的过于简化的、空泛的学习。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懂得某些知识,还要让学生能真正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3.反思性与创新性。所谓学习反思性,是指学习的元认知能力,包括学习者对任务、目标、认知策略、学习过程的认识、监控和调解能力。学生具备了一定的元认知能力,就会在学习中提高认知水平,优化知识结构,积极创新学习。建构式学习更强调对问题的探究、批判性思维、知识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等,为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动力。
(三)教学观
建构主义教学论的核心思想是“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对世界的意义进行合理性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者(spiro)提出了适合高级学习的随机通达、认知学徒等教学模式,强调学习的主体性、情境性、合作性、反思性等基本特征。这种发展性教学思想对高职院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专业教学策略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司法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
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寻找司法会计服务的经济利益主体日益增多,社会对司法会计人才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建构主义理论,在职业素质、職业知识、职业能力等方面明确司法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突出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职业教育的目的性;第二,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会计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第三,有利于师生双方掌握职业基本要求,围绕学习目标,在职业素质、知识、能力共同构建中,追求共同发展;第四,持续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一)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司法会计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如执业过程中的客观公正,调查过程中的严谨、求真、务实,针对委托人无关的第三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守信等。
(二)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知识
司法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知识:(1)公共基础知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司法口才、职业道德、语言文字表达(双语)、形式逻辑等。(2)职业基础知识。司法会计基础、会计实务、统计学、审计学、财经法规等。(3)职业技术知识。侦查技术、司法鉴定学、犯罪侦查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制作、驾驶技术等。(4)职业专业知识。西方财务会计、票据法、价格法、刑法、诉讼法、税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三)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
司法会计人员职业技能是指要求胜任工作应具备的各项主观条件,并根据岗位职责既要求有工作的一般技能,又要求有相应的岗位业务适应的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1)岗位工作一般技能。认知理解能力、交流合作能力、职业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2)通用职业基础能力。调查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财经与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等。(3)职业技术能力。文证审查能力、诉讼支持能力、侦查鉴定能力、咨询服务能力、借助鉴定工具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三、司法会计专业的教学策略
(一)定位培养模式
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KAQ”三位一体的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根据司法会计职业的特点及社会需求分析,将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于“一个中心、两个支撑点、三个训练模块”。即以提升综合素质为中心,以学校、行业(或企业)相结合为两个支撑点,以单证训练、岗位模拟、顶岗实践三个训练模块并重,培养高素质的理论应用型、技能实践型高等司法会计人才。
(二)坚持培养原则
1.素质的综合性。在政治、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等方面通过载体内化提高为学生稳定因素,形成对客观、自然、事物、人与社会的正确态度和优良的综合品质。表现为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礼仪社交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司法会计专业要全面强化综合素质的培养。
2.知识的应用性。司法会计人员在实践中面临的是由各项检查、鉴定等任务组成的工作,每一项工作与活动范畴均离不开扎实的文化底蕴,在司法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是应用能力培养。所学知识达到上岗就能用,娴熟技能上岗就顶用,形成一定的职业能力。
3.能力的关键性。司法会计人才的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包括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信息处理、数字应用、解决问题、自我学习、创新和外语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尤为重要的是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的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在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中,已被大多数专家学者看做是一种核心能力,或叫关键能力,这是就业者全面提升自我素质、追求个人更大发展的需要。
4.职业的针对性。职业活动是有始有终的一个过程,能力标准要反映职业活动的特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要依据职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对司法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
5.岗位的适应性。职业变换和岗位流动成为现代社会就业的主流方式,这种流动对劳动者提出新的要求。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仅要完成现有岗位任务的胜任力,还要有适应岗位迁移和就业方式不断变化的适应力。
(三)构建课程体系
1.专业课程设置要体现现实性、动态性和前瞻性。从岗位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引领,通过课程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专业课程内容要满足本行业岗位或多岗位转换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体现司法会计专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甚至个别专业课可以双语教学,如“西方财务会计”。
2.专业课程体系要以工作过程为主线。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突出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组织课程,构建职业通用能力、专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方向能力的课程体系。具体包括课程目标、课程理念、课程设计、课程实施等环节。
3.专业课程设置要以岗位和职业资格要求为依据。专业课程设置标准要涵盖行业岗位和职业资格要求,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又能顺利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四)采取有效方法
1.行动导向教学范式。教育是满足学习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等各方面发展需要的,系统、持续、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在专业课理论教学中,广泛采用以职业行为为导向,以学生活动为主,体现行动导向(action-orientation)的“引导主体—参与式”“引导主体—互动式”“引导主体—角色扮演”等教学范式,关注教学与工作过程的直接联系,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2.专业实训三个模块。专业实训由校内单证训练、校内岗位模拟、社会顶岗实践三个模块组成,使专业教学重心向专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转变。(1)单证训练。从经济业务的全面性、代表性角度考虑,学院配置与提供会计、工商、税务、银行等所涉及的单证,教师引领学生以批判的精神进行思考、鉴别信息的真伪,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为法庭提供合理有效证据的技巧,培养职业意识。(2)岗位模拟。根据司法会计人员所履行的职能与活动范畴按岗位划分,以仿真实训为主,保证实训教学条件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熟悉司法会计岗位规范要求与工作程序,体验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实现从学习者到专业工作者的角色转换。(3)顶岗实践。随着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的逐渐增多,手段的多样化,司法会计的实践日显重要。司法会计专业要依托行业优势,根据警学合作协议,教师指导学生亲临实战场所,跟踪执业全过程,不断积累从业经验,形成职业精神,提高职业判断力。
3.专业训练五个步骤。专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实质就是改变人的行为活动及习惯。因此,专业训练要确立一个科学、可行的操作规程,体现一定的专业训练步骤。第一步:明确目标。即以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明确知识、能力、素质三维目标,合理确定学生能够接受的基本能力点。教育培养学生的主体性,这样有利于使学生获得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动力,发展其全面的个性。第二步:选定内容。提供具体训练项目任务或专业案例,有利于学生展示不同的具体行为目标。学生解决问题是为了从问题解决中反思和抽象出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策略以及学习策略,学生必须进行元认知反思活动。因此,基于问题学习,采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学生提供了许多机会来发展并实践他们的高层次思维技能。第三步:准备资料与场地。事先编制实验实训任务指导书,准备设施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室以及校外实训场地。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其作用在于明确学生学习的主体性,积极利用所有可能的教育信息资源来激发、引导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这种主体性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第四步:引领过程。训练指导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等兼职教师引领训练活动,积极充当参与者、顾问等角色,不剝夺学生尝试错误和从教训中学习的机会,最终使学生成长为一个愿意合作也善于合作的人,在“合力”中取得最佳的训练效果,达到规范学生的行为、强化职业能力特点的目的。第五步:评价效果。根据目标标准,对学生的训练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力求使评价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使筛选性的评价走向发展性的评价,突出对学生的积极评价,从而将以标准参照为主要评价方式的目标评价贯穿训练过程的始终,建立训练的有效监控机制,提高训练的自我反馈调控能力。
(五)建立“两双”制度
司法会计专业把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这样培养的人才不仅要符合市场需求,还应使培养对象有较强的岗位竞争力。因此,根据司法会计专业特点,建立“两双”制度,即提高“双师素质”教师的比例和要求学生毕业时持有“双证书”,这是落实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具体的保证措施。
所谓“双师素质”教师,是指既有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又有从业资格(工作经验)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取得专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监狱劳改劳教司法行政单位、相关企业挂职锻炼,使教师在专业能力上保持一线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二是借助于本地区人力资源,聘请行业(或企业)的主管或行业(或企业)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专业的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很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大量未来岗位相关的感性知识,不仅适应专业人才培养职业能力的要求,而且也改善了高职院校的教师结构。
所谓“双证制”,是指学生毕业时取得双证,即毕业证书、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前者反映了专业素质,后者证明了专业技能。“双证制”有益于学生毕业后直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把学习视为一个不断建构和发展的过程,它以更多地关注学生、更多地注重交流、更强调合作式学习为特征,克服了传统教育中的诸多弊端。学习和借鉴这一现代教育理论,对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司法会计专业教学策略和方法、新的教学范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2]张硕星.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J].会计之友,2001(10).
[3]乔兴旺.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改革的几点设想[J].经济与法,2002(2).
[4]肖琼.论司法会计技术在经侦工作中的专门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
[5]胡景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根源与对策探析[J].会计之友,2003(2).
[关键词]建构主义 司法会计 教学策略 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杨桦(1963-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黑龙江 哈尔滨 150060)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2-0066-02
司法会计教育要以国际化经济交往为背景,在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借助建构主义理论确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采取有效方法、实施“双证制”等策略,促进司法会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零距离接轨。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
建构主义是在认知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习理论。它既不同于经验论又不同于唯理论的新认识论,它摒弃传统的知识“反映论”,提出新的“建构论”,即学习实质上是一种“意义建构”的过程。其知识观、学习观、教学观等对专业领域教学改革有着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一)知识观
建构主义在知识观上强调知识的动态性和网络性。
1.知识的动态性。知识并不是对现实世界的绝对正确的表征,它只是一种言之成理的假设或解释。它强调学生的学习潜能及其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差异性,提倡具有不同经验背景的学习者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去建构各自对知识的理解。这种知识观为批判性和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可能,同时凸显知识必须以学习者原有的经验背景为依据,知识要由学习者主动建构而获得,而不是被动吸收,更不能靠灌输获得。
2.知识的网络性。建构主义知识观强调知识网络化性质,认为知识是由围绕着关键概念的网络结构组成的,在“意义建构”过程中,学生先解构原有知识结构,再建构新的知识体系,在不断地解构、建构、激活、开放的知识结构链过程中,产生新知识单元,形成具有无限发展可能的知识网络。这一观点超越了认知主义的知识“层级结构观”,揭示了知识结构的网络性和无限发展性。
(二)学习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应该被看成是对于教师授予知识的被动接受,而是学习者以自身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的主动的建构活动。”学习的实质是学习者积极主动地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突出了建构性与主体性、社会性与情境性、反思性与创新性等思想。
1.建构性与主体性。“意义建构”是双向的,一方面,学习者对新信息的理解是通过运用已有经验,超越所提供的信息而建构成的;另一方面,学习者从记忆系统中提取的信息本身,也要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而进行重新建构,而不是原封不动地被提取。但对于学习者而言,没有主体性也就没有“建构性”。所谓主体性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为使主体在参与中建构知识,就要真正改变简单传授、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观念,教师要研究、提供多种主体参与途径,并使参与过程具有明确的指向和丰富的内涵。
2.社会性与情境性。事物的意义源于我们的学习建构,要加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沟通,教学相长。这样有助于学习者能获得对同一事物更丰富、更全面、更透彻的理解。所以,“意义建构”是在一定的社会互动中实现的,其必然以情境性学习取代传统的过于简化的、空泛的学习。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懂得某些知识,还要让学生能真正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3.反思性与创新性。所谓学习反思性,是指学习的元认知能力,包括学习者对任务、目标、认知策略、学习过程的认识、监控和调解能力。学生具备了一定的元认知能力,就会在学习中提高认知水平,优化知识结构,积极创新学习。建构式学习更强调对问题的探究、批判性思维、知识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等,为学习者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动力。
(三)教学观
建构主义教学论的核心思想是“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对世界的意义进行合理性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者(spiro)提出了适合高级学习的随机通达、认知学徒等教学模式,强调学习的主体性、情境性、合作性、反思性等基本特征。这种发展性教学思想对高职院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专业教学策略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司法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
随着经济纠纷案件寻找司法会计服务的经济利益主体日益增多,社会对司法会计人才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建构主义理论,在职业素质、職业知识、职业能力等方面明确司法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突出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职业教育的目的性;第二,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会计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第三,有利于师生双方掌握职业基本要求,围绕学习目标,在职业素质、知识、能力共同构建中,追求共同发展;第四,持续培养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有利于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一)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司法会计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如执业过程中的客观公正,调查过程中的严谨、求真、务实,针对委托人无关的第三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守信等。
(二)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知识
司法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知识:(1)公共基础知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司法口才、职业道德、语言文字表达(双语)、形式逻辑等。(2)职业基础知识。司法会计基础、会计实务、统计学、审计学、财经法规等。(3)职业技术知识。侦查技术、司法鉴定学、犯罪侦查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制作、驾驶技术等。(4)职业专业知识。西方财务会计、票据法、价格法、刑法、诉讼法、税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三)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
司法会计人员职业技能是指要求胜任工作应具备的各项主观条件,并根据岗位职责既要求有工作的一般技能,又要求有相应的岗位业务适应的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1)岗位工作一般技能。认知理解能力、交流合作能力、职业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2)通用职业基础能力。调查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财经与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等。(3)职业技术能力。文证审查能力、诉讼支持能力、侦查鉴定能力、咨询服务能力、借助鉴定工具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三、司法会计专业的教学策略
(一)定位培养模式
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KAQ”三位一体的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根据司法会计职业的特点及社会需求分析,将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于“一个中心、两个支撑点、三个训练模块”。即以提升综合素质为中心,以学校、行业(或企业)相结合为两个支撑点,以单证训练、岗位模拟、顶岗实践三个训练模块并重,培养高素质的理论应用型、技能实践型高等司法会计人才。
(二)坚持培养原则
1.素质的综合性。在政治、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等方面通过载体内化提高为学生稳定因素,形成对客观、自然、事物、人与社会的正确态度和优良的综合品质。表现为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礼仪社交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司法会计专业要全面强化综合素质的培养。
2.知识的应用性。司法会计人员在实践中面临的是由各项检查、鉴定等任务组成的工作,每一项工作与活动范畴均离不开扎实的文化底蕴,在司法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是应用能力培养。所学知识达到上岗就能用,娴熟技能上岗就顶用,形成一定的职业能力。
3.能力的关键性。司法会计人才的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包括与人交流、与人合作、信息处理、数字应用、解决问题、自我学习、创新和外语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尤为重要的是以解决问题为落脚点的职业基础能力和职业技术能力,在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中,已被大多数专家学者看做是一种核心能力,或叫关键能力,这是就业者全面提升自我素质、追求个人更大发展的需要。
4.职业的针对性。职业活动是有始有终的一个过程,能力标准要反映职业活动的特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要依据职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对司法会计人员的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
5.岗位的适应性。职业变换和岗位流动成为现代社会就业的主流方式,这种流动对劳动者提出新的要求。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仅要完成现有岗位任务的胜任力,还要有适应岗位迁移和就业方式不断变化的适应力。
(三)构建课程体系
1.专业课程设置要体现现实性、动态性和前瞻性。从岗位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引领,通过课程实现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专业课程内容要满足本行业岗位或多岗位转换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体现司法会计专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甚至个别专业课可以双语教学,如“西方财务会计”。
2.专业课程体系要以工作过程为主线。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突出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组织课程,构建职业通用能力、专业核心能力和专业方向能力的课程体系。具体包括课程目标、课程理念、课程设计、课程实施等环节。
3.专业课程设置要以岗位和职业资格要求为依据。专业课程设置标准要涵盖行业岗位和职业资格要求,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又能顺利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四)采取有效方法
1.行动导向教学范式。教育是满足学习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等各方面发展需要的,系统、持续、有目的、有组织的活动。在专业课理论教学中,广泛采用以职业行为为导向,以学生活动为主,体现行动导向(action-orientation)的“引导主体—参与式”“引导主体—互动式”“引导主体—角色扮演”等教学范式,关注教学与工作过程的直接联系,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2.专业实训三个模块。专业实训由校内单证训练、校内岗位模拟、社会顶岗实践三个模块组成,使专业教学重心向专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转变。(1)单证训练。从经济业务的全面性、代表性角度考虑,学院配置与提供会计、工商、税务、银行等所涉及的单证,教师引领学生以批判的精神进行思考、鉴别信息的真伪,熟悉业务流程,掌握为法庭提供合理有效证据的技巧,培养职业意识。(2)岗位模拟。根据司法会计人员所履行的职能与活动范畴按岗位划分,以仿真实训为主,保证实训教学条件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熟悉司法会计岗位规范要求与工作程序,体验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实现从学习者到专业工作者的角色转换。(3)顶岗实践。随着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的逐渐增多,手段的多样化,司法会计的实践日显重要。司法会计专业要依托行业优势,根据警学合作协议,教师指导学生亲临实战场所,跟踪执业全过程,不断积累从业经验,形成职业精神,提高职业判断力。
3.专业训练五个步骤。专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实质就是改变人的行为活动及习惯。因此,专业训练要确立一个科学、可行的操作规程,体现一定的专业训练步骤。第一步:明确目标。即以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明确知识、能力、素质三维目标,合理确定学生能够接受的基本能力点。教育培养学生的主体性,这样有利于使学生获得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动力,发展其全面的个性。第二步:选定内容。提供具体训练项目任务或专业案例,有利于学生展示不同的具体行为目标。学生解决问题是为了从问题解决中反思和抽象出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策略以及学习策略,学生必须进行元认知反思活动。因此,基于问题学习,采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学生提供了许多机会来发展并实践他们的高层次思维技能。第三步:准备资料与场地。事先编制实验实训任务指导书,准备设施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室以及校外实训场地。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其作用在于明确学生学习的主体性,积极利用所有可能的教育信息资源来激发、引导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这种主体性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第四步:引领过程。训练指导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等兼职教师引领训练活动,积极充当参与者、顾问等角色,不剝夺学生尝试错误和从教训中学习的机会,最终使学生成长为一个愿意合作也善于合作的人,在“合力”中取得最佳的训练效果,达到规范学生的行为、强化职业能力特点的目的。第五步:评价效果。根据目标标准,对学生的训练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力求使评价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使筛选性的评价走向发展性的评价,突出对学生的积极评价,从而将以标准参照为主要评价方式的目标评价贯穿训练过程的始终,建立训练的有效监控机制,提高训练的自我反馈调控能力。
(五)建立“两双”制度
司法会计专业把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这样培养的人才不仅要符合市场需求,还应使培养对象有较强的岗位竞争力。因此,根据司法会计专业特点,建立“两双”制度,即提高“双师素质”教师的比例和要求学生毕业时持有“双证书”,这是落实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具体的保证措施。
所谓“双师素质”教师,是指既有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又有从业资格(工作经验)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取得专业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监狱劳改劳教司法行政单位、相关企业挂职锻炼,使教师在专业能力上保持一线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二是借助于本地区人力资源,聘请行业(或企业)的主管或行业(或企业)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专业的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很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大量未来岗位相关的感性知识,不仅适应专业人才培养职业能力的要求,而且也改善了高职院校的教师结构。
所谓“双证制”,是指学生毕业时取得双证,即毕业证书、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前者反映了专业素质,后者证明了专业技能。“双证制”有益于学生毕业后直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综上所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把学习视为一个不断建构和发展的过程,它以更多地关注学生、更多地注重交流、更强调合作式学习为特征,克服了传统教育中的诸多弊端。学习和借鉴这一现代教育理论,对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司法会计专业教学策略和方法、新的教学范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2]张硕星.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J].会计之友,2001(10).
[3]乔兴旺.中国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改革的几点设想[J].经济与法,2002(2).
[4]肖琼.论司法会计技术在经侦工作中的专门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
[5]胡景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根源与对策探析[J].会计之友,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