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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制度变革,源于质量保证金具有的公私法双重属性、旅游行政裁决具有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双重法律关系及旅游纠纷损害赔偿的法律与规章不一致规定等多种因素。但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使用去行政化不符合行政法理论,也缺乏现实合理性。我国应保留旅游行政裁决制度,实行旅游行政裁决的准司法化;强化旅游纠纷行政调解以及创设旅游纠纷调解、和解协议履行协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