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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贸易额的飞速增长,各种贸易纠纷也大量产生,其中,因货款问题产生的纠纷尤为常见。货物出口之后,外方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甚至根本不支付货款,对中方企业而言,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如何有效防止和处理货款纠纷,无疑是进出口企业必须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咨询发展处副处长谢卫民先生。
货款纠纷中方受损严重
当问起在目前我国每年巨额进出口贸易的大环境下,国内企业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作为时,谢卫民不无担忧地说:“实际情况很不令人乐观。”
据商务部统计,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累计约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欠款难以追回,有一些已经成为坏账。而且每年还会新增150亿美元左右。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谢卫民参与了第102届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的贸易投诉处理工作。从受理的贸易纠纷投诉来看,谢卫民说,“外方投诉中方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大部分是外方交了30%订金后,中方不发货,或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中方企业大多有固定摊位,并受所属交易团及大会的管理,外方投诉中方的成功率很高。相比较而言,中方在遇到外方收货后不支付货款而投诉到大会时,成功率就比较低。因为外方没有固定的摊位,另外,也不一定繼续参加交易会,即使参加了,也很难找到人。找不到外方企业,就无法通过投诉站处理”。
仲裁是最佳解决方式
除了向投诉诉外,企业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此类纠纷,比如调解、法院诉讼或仲裁。
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孰优孰劣?谢卫民说,若选择调解方式,因发生纠纷时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调解常常难以进行。即使调解成功,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中方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货款纠纷。不过,如果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胜诉,若外方企业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就等于是废纸一张(国内法院的判决,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在境外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到外方企业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中方企业由于不熟悉所在国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还有语言障碍,以及聘请当地律师和支付大笔讼诉费用等困难,中方企业很可能心存畏惧,最终断了到国外打官司的念头。因此,无论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走诉讼途径,都很难有效、便捷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纠纷。
“通过仲裁的方式,则可以有效解决因货款问题而产生的国际商事纠纷。”谢卫民说。由于联合国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截至2007年11月该公约已有142个成员国),因此,作为国际性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国家的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基本实现了裁决执行的全球化。这是仲裁方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个突出优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我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4年),也是我国第一个仲裁裁决得到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机构(1989年)。到目前为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裁决已成功在美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20多个国家的法院获得强制执行。
由于对相关法律的陌生,不熟悉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方式,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很容易忽视一些基本的自我权益保护措施。谢卫民说,“很多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预先在合同中订立明确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又不能与对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有关的国际贸易纠纷就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据我们了解的信息,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当中,为数不少的跨国交易没有订立规范的买卖合同,通常只有一份形式发票,更谈不上在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仲裁条款。由于很多国际贸易从业者缺少仲裁意识,明明通过仲裁可以有效保障的货款,往往不了了之,损失惨重”。
注重细节 灵活运用仲裁
谢卫民对国际贸易从业者如何运用仲裁解决贷款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条件。而且,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否则,都有可能因为仲裁协议的不明确导致无法仲裁。因此,建议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人相关仲裁条款。
及时主张权利。这不仅包括及时要求对方提交商检报告,更包括及时申请仲裁的权利,因为仲裁也有时效,时效一过通常将丧失主张的权利。在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必须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出反请求也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合理运用回避。在双方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之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在确定的仲裁员中存在任何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可以申请该仲裁员回避(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据,最后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出)。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诉讼程序一样,要使自己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货款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比如货物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检验报告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
仲裁与调解灵活运用。仲裁是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在仲裁之外还是在仲裁过程中,它都可以和调解灵活结合运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凭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该和解裁决书具有与一般仲裁裁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全球142个国家的法院得到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快速、和谐、有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由当事人撤诉。有人会担心,如果调解不成,那之前说的话可能会成为把柄被对方抓住。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中,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货款纠纷中方受损严重
当问起在目前我国每年巨额进出口贸易的大环境下,国内企业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作为时,谢卫民不无担忧地说:“实际情况很不令人乐观。”
据商务部统计,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累计约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欠款难以追回,有一些已经成为坏账。而且每年还会新增150亿美元左右。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谢卫民参与了第102届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的贸易投诉处理工作。从受理的贸易纠纷投诉来看,谢卫民说,“外方投诉中方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大部分是外方交了30%订金后,中方不发货,或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中方企业大多有固定摊位,并受所属交易团及大会的管理,外方投诉中方的成功率很高。相比较而言,中方在遇到外方收货后不支付货款而投诉到大会时,成功率就比较低。因为外方没有固定的摊位,另外,也不一定繼续参加交易会,即使参加了,也很难找到人。找不到外方企业,就无法通过投诉站处理”。
仲裁是最佳解决方式
除了向投诉诉外,企业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此类纠纷,比如调解、法院诉讼或仲裁。
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孰优孰劣?谢卫民说,若选择调解方式,因发生纠纷时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调解常常难以进行。即使调解成功,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中方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货款纠纷。不过,如果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胜诉,若外方企业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就等于是废纸一张(国内法院的判决,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在境外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到外方企业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中方企业由于不熟悉所在国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还有语言障碍,以及聘请当地律师和支付大笔讼诉费用等困难,中方企业很可能心存畏惧,最终断了到国外打官司的念头。因此,无论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走诉讼途径,都很难有效、便捷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纠纷。
“通过仲裁的方式,则可以有效解决因货款问题而产生的国际商事纠纷。”谢卫民说。由于联合国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截至2007年11月该公约已有142个成员国),因此,作为国际性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国家的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基本实现了裁决执行的全球化。这是仲裁方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个突出优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我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4年),也是我国第一个仲裁裁决得到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机构(1989年)。到目前为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裁决已成功在美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20多个国家的法院获得强制执行。
由于对相关法律的陌生,不熟悉国际商事纠纷处理方式,国内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很容易忽视一些基本的自我权益保护措施。谢卫民说,“很多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预先在合同中订立明确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又不能与对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有关的国际贸易纠纷就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据我们了解的信息,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当中,为数不少的跨国交易没有订立规范的买卖合同,通常只有一份形式发票,更谈不上在合同中订有明确的仲裁条款。由于很多国际贸易从业者缺少仲裁意识,明明通过仲裁可以有效保障的货款,往往不了了之,损失惨重”。
注重细节 灵活运用仲裁
谢卫民对国际贸易从业者如何运用仲裁解决贷款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条件。而且,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否则,都有可能因为仲裁协议的不明确导致无法仲裁。因此,建议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人相关仲裁条款。
及时主张权利。这不仅包括及时要求对方提交商检报告,更包括及时申请仲裁的权利,因为仲裁也有时效,时效一过通常将丧失主张的权利。在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必须在仲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出反请求也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合理运用回避。在双方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之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在确定的仲裁员中存在任何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可以申请该仲裁员回避(申请人必须提出证据,最后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出)。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同诉讼程序一样,要使自己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货款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比如货物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委托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检验报告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
仲裁与调解灵活运用。仲裁是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在仲裁之外还是在仲裁过程中,它都可以和调解灵活结合运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凭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该和解裁决书具有与一般仲裁裁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在全球142个国家的法院得到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快速、和谐、有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由当事人撤诉。有人会担心,如果调解不成,那之前说的话可能会成为把柄被对方抓住。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中,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