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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一种自治机关所拥有、而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特殊权力;然而,一些法律突破了《宪法》规定,规定了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没有的权力,造成了判断"自治权"的逻辑困境;而自治机关法定的某些"自治权"却存在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同样能够行使的状况。这种混乱状况根源于转型时期中央对一般地方的"放权",以及自治机关同时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双重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