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引言
联合劝募是指由具有公开募款资格的专门募款机构,有效地集结社会资源,然后通过专业的、高度问责的方式将资源按需分配给合格的服务型社会组织,并且代替捐赠人对慈善资源分配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的募款方式。2013年,北京市出台《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将公募权限定于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如果要向公众募资,需要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开展联合劝募,自此在政策层面上拉开“联合劝募”发展的序幕。2014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明确提出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以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规定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2016年《慈善法》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93号)(以下称“意见”),《意见》中,根据慈善组织的专长和优势,将慈善组织分为了资助型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机构”)和服务型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执行机构”),鼓励两类社会组织通过筹募资金与使用资金的适度分离,加强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
服务型社会组织在与资助型社会组织共同发起基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时,需要考虑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点,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高效、透明地使用资金。因此,在基于网络募捐平台进行“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募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如何防范不同阶段的资金风险,成为当前和未来参与联合劝募的社会组织,需要迫切考虑的现实问题。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一)联合劝募源起与发展
联合劝募最早起源于英国利物浦,1873年当地有20余家社会团体合办慈善劝募活动,联合劝募初现雏形,随后该模式在美国蓬勃发展。1887年,美国丹佛的10家健康、福利机构发起了一项联合劝募活动,在此之后成立了世界第一个联合劝募组织——“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s Society)”。1948 年,美国“联合之路”(United Way)在此基础上成立,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合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建设更为强大的社区,有超过1000家社区团体加入该组织。
联合劝募在中国也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史。民国时期的上海慈善团、中国救济妇孺会都曾扮演过资助型社会组织的角色,采用联合劝募为公益项目募款。受“国际联合之路”启发,台湾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中华社会福利联合劝募协会(简称“中华联劝”),专门负责台湾地区的资源募集与分配。2009年,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联劝”)正式成立,旨在支持草根公益组织发展。2013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联合劝募中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公益组织的联合劝募平台。
保证联合劝募过程中的信息对称,以及慈善组织对慈善资源的合理利用,是联合劝募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赵沛琪等(2018)以上海联劝为例,探讨联合劝募方式在资源动员和资源管理方面对中国慈善发展的借鉴意义,倡导在各地至全国统一财务信息公开标准之后,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平台,促使机构积极主动地发布财务信息。王晨(2018)以儿慈会“童缘”项目为例,总结了该项目在转型为联合劝募计划中的经验与优势,为更多项目和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传播公益理念,筹得更多项目资金支持提供借鉴。同时指出联合劝募获取资金的公益项目,实践中存在资金监管不足等问题,建议推动公益组织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以及政府积极鼓励和引导基金会由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向。由此可见,现有研究集中探讨了联合劝募的内涵及优势,倡导完善联合劝募管理制度,但是,尚缺乏对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研究。
(二)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
受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影响,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考虑包括IT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这也促进了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研究的发展。Baapogmah和Fabian等人(2015)對美国特拉华州的22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对组织内控机制形成影响最大的因素,在于资金控制与财务透明度。捐赠者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的资本来源,也会对其内部控制给予高度关注。
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自2008 年“汶川地震”后蓬勃发展。但是,随着公益慈善组织丑闻频出,更多学者开始关注对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的研究。黄娟、贺昌余(2013)以红十字会为例,发现我国慈善组织内部环境基础薄弱、缺乏风险评估机制、控制活动执行乏力等一系列问题,呼吁构建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框架。舒伟、曹健、魏焕焕(2016)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为例,从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分析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慈善组织透明度的重要影响。目前,国际上比较权威和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仍是COSO内控框架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全面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我国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2010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均广泛参考和借鉴COSO内控框架的思想和方法。许晓芳、朱国荣(2012)就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现阶段存在的控制环境差、风险评估缺乏、控制活动不力、信息与沟通不足和监督公信力差等缺陷,基于COSO内控框架重点提出了构建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的实现途径。
鉴于当前国内外对于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借鉴COSO内控框架,从资助型社会组织视角,建构资助型社会组织实施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流程,提出优化当前资助型社会组织实施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管理建议,补充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研究。 三、联合劝募资金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自2015年民政部颁布法规,开始在全国推动“募用分离”以来,经过三年多的公益实践,当前的社会组织在进行联合劝募的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主要的资金管理模式:
(一)将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视同公募机构向执行机构的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公募机构在拨付联合劝募资金给执行机构时,执行机构开具“提供服务收入”发票给公募机构,公募机构视同该联合劝募项目是向執行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资金管理。执行机构作为“提供服务收入”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公募机构将联合劝募所得募集资金,在收到执行机构开具的提供服务收入发票后,直接拨付给执行机构使用。
由于目前很多公募机构,缺乏人力、物力来直接执行项目,也无法实施对委托执行项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考虑到上述因素,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达成一致,让执行机构以“提供服务收入”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这既降低了公募机构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压力,也有利于执行机构更加“灵活”地使用联合劝募获得的项目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容易出现联合劝募所得“捐赠款项”无实际监管主体。尽管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有利于公募机构对项目执行监管责任的“撇清”,但是,对联合募款所得的捐赠资金,实际上容易出现,由于捐赠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主体,从而很可能导致在公益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偏离捐赠人意愿,无法实现捐赠资金的高效、透明使用等情况出现,不利于公益项目社会影响力的提升,也不利于公募机构和执行机构公信力的提升。
(二)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开具捐赠票据,执行机构作为捐赠收入进行会计处理的资金管理模式。
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公募机构在进行联合劝募后,获得公益项目的捐赠资金,按照之前与执行机构签订的募捐协议,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开具捐赠票据,公募机构获得捐赠发票,向执行机构拨款。这种联合劝募获得捐赠资金的拨付形式,实质上,是把捐赠资金认定为公募机构向执行机构的定向捐赠。
然而,当前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在开展联合劝募后,公募机构将获得的捐赠资金,以定向捐赠执行机构的方式,直接拨付给执行机构的现象,这无疑在“虚增”联合劝募捐赠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加大了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
(三)执行机构与公募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据此向执行机构拨款,执行机构作为“受托代理负债”进行账务处理的资金管理模式。
在现实中发现,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公募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对公益项目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资金管理处于“失控”的情况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执行机构将公募机构拨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受托代理负债”会计科目,无法将实际执行该公益项目的工作量,充分反映到执行机构的账面资金管理上,使得执行机构由于不能将该项目的收入纳入本执行机构的收入,执行机构在评级、机构年审等方面并无优势,导致执行机构采用该资金管理模式进行联合劝募的动力不足。
为了实现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基于网络募款平台实行的联合劝募的良性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有必要从公募机构视角,建构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控制流程,进一步规范联合劝募资金管理,降低联合劝募资金风险。
四、联合劝募资金风险控制流程设计
根据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发的《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可以发现,参与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主体包括:具有公募资格的资助型社会组织,以及执行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两类机构在采用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主要涉及“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提出拟进行联合劝募的公益项目”等诸多环节。在整个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资金的募集、使用、结算过程中,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都应该保证该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性、高效性、透明性,防止善款的流失,最大化善款的公益绩效,尤其是公募机构,在实施联合劝募过程中,从公益项目提出、筹款方案设计、资金划拨使用、项目结项审计等各个环节,对资金的风险控制起主导作用。
针对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从控制目标、控制活动涉及的部门及职责、控制风险的分析、管理流程图以及关键环节的识别与控制等方面,设计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系统。
(一)控制目标
实施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目标,应该具有健全完善的授权审批控制流程、会计控制系统、有效的财产保护控制体系。
(二)控制活动涉及的部门及职责
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入账、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及监管、资金结算等全过程,站在公募机构对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管理视角,主要涉及到公募机构的项目部门、财务部门、联合劝募分管领导三个主要职能部门。
项目工作人员承担着与执行机构在设计联合劝募公益项目之前的前期沟通、公益项目的审核、公益项目使用资金情况与项目执行匹配程度的确认,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财务部门主要发挥项目相关资料的财务预算审核、按照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复审、项目财务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财务资料的报审、存档等工作。
公募机构应该指定相关领导,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进行总体风险控制。
(三)控制风险
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资金募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控制风险包括:
第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控制风险。第二,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遇到预算调整,需要按照预算调整流程,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披露。第三,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种票据的使用,以及发票的报销流程与审批,需要严格按照现金报销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第四,过程中的每一期资金拨付款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拨款资料,需要经各级领导和部门审批签字的所有材料,均需要健全且有效。 (四)控制流程图
根据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资金募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中的特点,从公募机构的视角,建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管理流程,需要重点加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风险控制:第一,严格审核执行机构项目申报以及费用预算;第二,严格审核执行机构的请款票据;第三,按项目合作协议严格审批执行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款项拨付;第四,及时组织对联合劝募类项目的资金审计工作;第五,完善项目执行各类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文档进行存档管理。具体流程见下图1所示:
图1 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流程图
五、结论与建议
对于资助型社会组织(简称“公募机构”)在进行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过程中,应该认识与分析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申请、资金募集、资金拨付使用、资金结算全过程中的不同风险控制点,建构适合本机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内部控制流程,加强资助型社会组织(简称“公募机构”)在联合劝募过程中的资金风险控制、提高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执行监督力度,运用募用分离,更好地扩大本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项目的公益绩效。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控制建设
1.从内部制度上,无论公募机构还是执行机构,均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
2.从人员管理上,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坚持道德戒律,重视履行社会责任。
3.从危机意识上,培养和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危机预警意识。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应该及时按照机构的预警流程和应急管理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将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4.从内部机构设置上,明确内部机构在项目决策、执行和监督中的风险控制相关岗位职责,做到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防止“一言堂”,实行内部审批制度。
(二)重视项目及执行机构的选择
1.制定合作机构选择标准和程序。公募机构不能盲目扩大募捐金额,应重视对合作执行机构的选择,制定选择标准,比如展开对合作执行机构是否有一定的内部控制规范、合作机构负责人测试是否符合公募机构的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等的前期评估与测评工作,结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选择信誉良好以及评估等级3A以上的执行机构进行合作,降低公募机构资金管理风险。
2.规范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立项的项目要进行有效的前期需求评估,进行充分论证,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项目计划书,减少对一些不具有开展价值或意义不大的项目的联合劝募立项工作。在对项目的审批流程上,采用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以及按照项目大小进行分层级审批制度。对某些特别重大项目,除了上述审批流程外,还需要进行专家复审等集体评审方式,以及多种审批模式结合的审核模式,以此降低项目立项中容易诱发的各类风险。
3.在立项数量增长的同时,更加关注品牌项目的建设与培养。公募机构除了通过选择优秀的服务型组织(简称“执行机构”)进行合作,选择优秀的项目进行公开募集以及联合劝募以外,还应该将项目与本机构的发展规划相结合,注意培养品牌项目,扩大公募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1.关注项目的进度与效果。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监控的动态监督和控制模式。公募机构在“募用分离”中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的同时,监督并指导执行机构高效、透明的使用资金。公募机构可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必要时,公募机构还可以采用“参与式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募集的善款,发挥最大化社会价值,提高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高。
2.重视项目进展公示。及时披露和公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捐赠人披露项目进展的各种信息,有利于保证公益项目的透明度,提高项目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每三个月应对公益项目的进展进行公示,各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民政部的《慈善中国》平台这一官方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项目进展信息的披露。有些大型网络筹款平台也要求对各类联合劝募项目的进展和财务进行公示和披露,许多公募机构也非常重视信息化的建设,重视信息公开,通过建设机构官网,开发项目管理软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和捐赠资金的使用去向,这将有利于机构降低资金管理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完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内控规范或预算编制标准。公募组织应该将项目的财务管理放在首位,建立统一的项目预算编制标准。公募机构应建立标准的项目方案书写文案及项目预算样本,对财务附件制定编制要求,对受益对象的确认依据制定要求,制定项目预算编制标准,对预算的编制内容进行规范,比如,制定志愿者补贴标准、专业社工与兼职社工的报酬、差旅费、会务费的标准;捐赠资金的使用流程及财务附件要求;善款余额的处理方式;项目所购设备物资的归属和处置要求;捐赠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
2.进一步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募用分离下的公益项目,双方如何确认收入,是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争议的一个焦点。公募机构收到了来自于公众的捐赠资金,形成了公募机构的“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而实际执行的公益机构也是该项目的联合发起方,在收到公募机构拨付的项目款时,应作为何种收入入账,应该是未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加的会计核算内容,如何更好地反映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资金活动情况,是需要未来重点关注的领域。
3.建立统一的财务评估标准,加强财务监督及财务信息披露。财务监督应贯穿联合劝募项目资金的使用全过程,作为公募机构,需要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严格的资金拨付流程,完善的内控体系,同时,应该加强各类财务信息的披露,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综上所述,基于網络募捐平台实行的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是公募机构在实现机构有效内控,降低资金管理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保证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在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结项全过程的资金高效、透明使用,公募机构和执行机构均有必要在财务核算上加强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内部控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及支付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善款使用效率,促进联合劝募健康可持续发展。◎
联合劝募是指由具有公开募款资格的专门募款机构,有效地集结社会资源,然后通过专业的、高度问责的方式将资源按需分配给合格的服务型社会组织,并且代替捐赠人对慈善资源分配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的募款方式。2013年,北京市出台《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将公募权限定于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如果要向公众募资,需要以公募基金会的名义开展联合劝募,自此在政策层面上拉开“联合劝募”发展的序幕。2014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明确提出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以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规定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2016年《慈善法》第三十一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93号)(以下称“意见”),《意见》中,根据慈善组织的专长和优势,将慈善组织分为了资助型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机构”)和服务型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执行机构”),鼓励两类社会组织通过筹募资金与使用资金的适度分离,加强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
服务型社会组织在与资助型社会组织共同发起基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时,需要考虑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点,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高效、透明地使用资金。因此,在基于网络募捐平台进行“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募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如何防范不同阶段的资金风险,成为当前和未来参与联合劝募的社会组织,需要迫切考虑的现实问题。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一)联合劝募源起与发展
联合劝募最早起源于英国利物浦,1873年当地有20余家社会团体合办慈善劝募活动,联合劝募初现雏形,随后该模式在美国蓬勃发展。1887年,美国丹佛的10家健康、福利机构发起了一项联合劝募活动,在此之后成立了世界第一个联合劝募组织——“慈善组织协会(Charity Organizations Society)”。1948 年,美国“联合之路”(United Way)在此基础上成立,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合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建设更为强大的社区,有超过1000家社区团体加入该组织。
联合劝募在中国也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史。民国时期的上海慈善团、中国救济妇孺会都曾扮演过资助型社会组织的角色,采用联合劝募为公益项目募款。受“国际联合之路”启发,台湾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中华社会福利联合劝募协会(简称“中华联劝”),专门负责台湾地区的资源募集与分配。2009年,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联劝”)正式成立,旨在支持草根公益组织发展。2013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联合劝募中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公益组织的联合劝募平台。
保证联合劝募过程中的信息对称,以及慈善组织对慈善资源的合理利用,是联合劝募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赵沛琪等(2018)以上海联劝为例,探讨联合劝募方式在资源动员和资源管理方面对中国慈善发展的借鉴意义,倡导在各地至全国统一财务信息公开标准之后,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平台,促使机构积极主动地发布财务信息。王晨(2018)以儿慈会“童缘”项目为例,总结了该项目在转型为联合劝募计划中的经验与优势,为更多项目和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传播公益理念,筹得更多项目资金支持提供借鉴。同时指出联合劝募获取资金的公益项目,实践中存在资金监管不足等问题,建议推动公益组织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以及政府积极鼓励和引导基金会由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向。由此可见,现有研究集中探讨了联合劝募的内涵及优势,倡导完善联合劝募管理制度,但是,尚缺乏对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研究。
(二)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
受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影响,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考虑包括IT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这也促进了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研究的发展。Baapogmah和Fabian等人(2015)對美国特拉华州的22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对组织内控机制形成影响最大的因素,在于资金控制与财务透明度。捐赠者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的资本来源,也会对其内部控制给予高度关注。
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自2008 年“汶川地震”后蓬勃发展。但是,随着公益慈善组织丑闻频出,更多学者开始关注对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的研究。黄娟、贺昌余(2013)以红十字会为例,发现我国慈善组织内部环境基础薄弱、缺乏风险评估机制、控制活动执行乏力等一系列问题,呼吁构建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内部控制框架。舒伟、曹健、魏焕焕(2016)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为例,从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分析了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慈善组织透明度的重要影响。目前,国际上比较权威和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仍是COSO内控框架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全面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我国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2010年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均广泛参考和借鉴COSO内控框架的思想和方法。许晓芳、朱国荣(2012)就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现阶段存在的控制环境差、风险评估缺乏、控制活动不力、信息与沟通不足和监督公信力差等缺陷,基于COSO内控框架重点提出了构建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的实现途径。
鉴于当前国内外对于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借鉴COSO内控框架,从资助型社会组织视角,建构资助型社会组织实施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流程,提出优化当前资助型社会组织实施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管理建议,补充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研究。 三、联合劝募资金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自2015年民政部颁布法规,开始在全国推动“募用分离”以来,经过三年多的公益实践,当前的社会组织在进行联合劝募的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主要的资金管理模式:
(一)将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视同公募机构向执行机构的购买服务项目,进行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公募机构在拨付联合劝募资金给执行机构时,执行机构开具“提供服务收入”发票给公募机构,公募机构视同该联合劝募项目是向執行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资金管理。执行机构作为“提供服务收入”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公募机构将联合劝募所得募集资金,在收到执行机构开具的提供服务收入发票后,直接拨付给执行机构使用。
由于目前很多公募机构,缺乏人力、物力来直接执行项目,也无法实施对委托执行项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考虑到上述因素,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达成一致,让执行机构以“提供服务收入”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拨付,这既降低了公募机构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压力,也有利于执行机构更加“灵活”地使用联合劝募获得的项目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容易出现联合劝募所得“捐赠款项”无实际监管主体。尽管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有利于公募机构对项目执行监管责任的“撇清”,但是,对联合募款所得的捐赠资金,实际上容易出现,由于捐赠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主体,从而很可能导致在公益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偏离捐赠人意愿,无法实现捐赠资金的高效、透明使用等情况出现,不利于公益项目社会影响力的提升,也不利于公募机构和执行机构公信力的提升。
(二)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开具捐赠票据,执行机构作为捐赠收入进行会计处理的资金管理模式。
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公募机构在进行联合劝募后,获得公益项目的捐赠资金,按照之前与执行机构签订的募捐协议,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开具捐赠票据,公募机构获得捐赠发票,向执行机构拨款。这种联合劝募获得捐赠资金的拨付形式,实质上,是把捐赠资金认定为公募机构向执行机构的定向捐赠。
然而,当前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在开展联合劝募后,公募机构将获得的捐赠资金,以定向捐赠执行机构的方式,直接拨付给执行机构的现象,这无疑在“虚增”联合劝募捐赠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加大了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
(三)执行机构与公募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据此向执行机构拨款,执行机构作为“受托代理负债”进行账务处理的资金管理模式。
在现实中发现,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公募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对公益项目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资金管理处于“失控”的情况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执行机构将公募机构拨付的款项直接计入“受托代理负债”会计科目,无法将实际执行该公益项目的工作量,充分反映到执行机构的账面资金管理上,使得执行机构由于不能将该项目的收入纳入本执行机构的收入,执行机构在评级、机构年审等方面并无优势,导致执行机构采用该资金管理模式进行联合劝募的动力不足。
为了实现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基于网络募款平台实行的联合劝募的良性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有必要从公募机构视角,建构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控制流程,进一步规范联合劝募资金管理,降低联合劝募资金风险。
四、联合劝募资金风险控制流程设计
根据2015年10月14日,民政部印发的《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可以发现,参与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主体包括:具有公募资格的资助型社会组织,以及执行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两类机构在采用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主要涉及“执行机构向公募机构提出拟进行联合劝募的公益项目”等诸多环节。在整个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资金的募集、使用、结算过程中,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都应该保证该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性、高效性、透明性,防止善款的流失,最大化善款的公益绩效,尤其是公募机构,在实施联合劝募过程中,从公益项目提出、筹款方案设计、资金划拨使用、项目结项审计等各个环节,对资金的风险控制起主导作用。
针对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从控制目标、控制活动涉及的部门及职责、控制风险的分析、管理流程图以及关键环节的识别与控制等方面,设计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系统。
(一)控制目标
实施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目标,应该具有健全完善的授权审批控制流程、会计控制系统、有效的财产保护控制体系。
(二)控制活动涉及的部门及职责
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入账、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及监管、资金结算等全过程,站在公募机构对联合劝募资金的风险管理视角,主要涉及到公募机构的项目部门、财务部门、联合劝募分管领导三个主要职能部门。
项目工作人员承担着与执行机构在设计联合劝募公益项目之前的前期沟通、公益项目的审核、公益项目使用资金情况与项目执行匹配程度的确认,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财务部门主要发挥项目相关资料的财务预算审核、按照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复审、项目财务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财务资料的报审、存档等工作。
公募机构应该指定相关领导,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进行总体风险控制。
(三)控制风险
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资金募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控制风险包括:
第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控制风险。第二,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遇到预算调整,需要按照预算调整流程,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披露。第三,资金使用过程中,各种票据的使用,以及发票的报销流程与审批,需要严格按照现金报销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第四,过程中的每一期资金拨付款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拨款资料,需要经各级领导和部门审批签字的所有材料,均需要健全且有效。 (四)控制流程图
根据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资金募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结算过程中的特点,从公募机构的视角,建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管理流程,需要重点加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风险控制:第一,严格审核执行机构项目申报以及费用预算;第二,严格审核执行机构的请款票据;第三,按项目合作协议严格审批执行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款项拨付;第四,及时组织对联合劝募类项目的资金审计工作;第五,完善项目执行各类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文档进行存档管理。具体流程见下图1所示:
图1 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控制流程图
五、结论与建议
对于资助型社会组织(简称“公募机构”)在进行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过程中,应该认识与分析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在申请、资金募集、资金拨付使用、资金结算全过程中的不同风险控制点,建构适合本机构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内部控制流程,加强资助型社会组织(简称“公募机构”)在联合劝募过程中的资金风险控制、提高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执行监督力度,运用募用分离,更好地扩大本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项目的公益绩效。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控制建设
1.从内部制度上,无论公募机构还是执行机构,均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
2.从人员管理上,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坚持道德戒律,重视履行社会责任。
3.从危机意识上,培养和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危机预警意识。如果发生风险事件,应该及时按照机构的预警流程和应急管理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将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4.从内部机构设置上,明确内部机构在项目决策、执行和监督中的风险控制相关岗位职责,做到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防止“一言堂”,实行内部审批制度。
(二)重视项目及执行机构的选择
1.制定合作机构选择标准和程序。公募机构不能盲目扩大募捐金额,应重视对合作执行机构的选择,制定选择标准,比如展开对合作执行机构是否有一定的内部控制规范、合作机构负责人测试是否符合公募机构的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等的前期评估与测评工作,结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选择信誉良好以及评估等级3A以上的执行机构进行合作,降低公募机构资金管理风险。
2.规范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立项的项目要进行有效的前期需求评估,进行充分论证,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项目计划书,减少对一些不具有开展价值或意义不大的项目的联合劝募立项工作。在对项目的审批流程上,采用不相容的岗位相互分离,以及按照项目大小进行分层级审批制度。对某些特别重大项目,除了上述审批流程外,还需要进行专家复审等集体评审方式,以及多种审批模式结合的审核模式,以此降低项目立项中容易诱发的各类风险。
3.在立项数量增长的同时,更加关注品牌项目的建设与培养。公募机构除了通过选择优秀的服务型组织(简称“执行机构”)进行合作,选择优秀的项目进行公开募集以及联合劝募以外,还应该将项目与本机构的发展规划相结合,注意培养品牌项目,扩大公募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1.关注项目的进度与效果。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监控的动态监督和控制模式。公募机构在“募用分离”中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合理的同时,监督并指导执行机构高效、透明的使用资金。公募机构可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联合劝募公益项目,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必要时,公募机构还可以采用“参与式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募集的善款,发挥最大化社会价值,提高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益的双重提高。
2.重视项目进展公示。及时披露和公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捐赠人披露项目进展的各种信息,有利于保证公益项目的透明度,提高项目的社会公信力。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每三个月应对公益项目的进展进行公示,各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民政部的《慈善中国》平台这一官方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项目进展信息的披露。有些大型网络筹款平台也要求对各类联合劝募项目的进展和财务进行公示和披露,许多公募机构也非常重视信息化的建设,重视信息公开,通过建设机构官网,开发项目管理软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和捐赠资金的使用去向,这将有利于机构降低资金管理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完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内控规范或预算编制标准。公募组织应该将项目的财务管理放在首位,建立统一的项目预算编制标准。公募机构应建立标准的项目方案书写文案及项目预算样本,对财务附件制定编制要求,对受益对象的确认依据制定要求,制定项目预算编制标准,对预算的编制内容进行规范,比如,制定志愿者补贴标准、专业社工与兼职社工的报酬、差旅费、会务费的标准;捐赠资金的使用流程及财务附件要求;善款余额的处理方式;项目所购设备物资的归属和处置要求;捐赠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
2.进一步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募用分离下的公益项目,双方如何确认收入,是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争议的一个焦点。公募机构收到了来自于公众的捐赠资金,形成了公募机构的“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而实际执行的公益机构也是该项目的联合发起方,在收到公募机构拨付的项目款时,应作为何种收入入账,应该是未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增加的会计核算内容,如何更好地反映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资金活动情况,是需要未来重点关注的领域。
3.建立统一的财务评估标准,加强财务监督及财务信息披露。财务监督应贯穿联合劝募项目资金的使用全过程,作为公募机构,需要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严格的资金拨付流程,完善的内控体系,同时,应该加强各类财务信息的披露,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综上所述,基于網络募捐平台实行的联合劝募的资金风险控制,是公募机构在实现机构有效内控,降低资金管理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保证公募机构与执行机构,在联合劝募公益项目的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结项全过程的资金高效、透明使用,公募机构和执行机构均有必要在财务核算上加强对联合劝募类公益项目的资金风险内部控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及支付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善款使用效率,促进联合劝募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