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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对拾得人的权利只规定了费用偿还请求权,而未涉及报酬请求权。本文结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指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原则,拾得人尽了保管义务,并付出了必要费用之外的时间和心力,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立法上确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必要的。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的美德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