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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归纳介绍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涉及的除流转税和所得税以外的小税种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建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和处理其他经济业务过程中需要缴纳各种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小税种,企业往往比较忽视这些小税种的缴纳,会造成不必要的纳税风险,下面就结合建安企业的实际业务来介绍。
首先从建安企业涉及的行为税谈起,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随流转税计征,以流转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其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本文就不说明了,先谈一下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安企业在企业设立、承接工程和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印花税的业务,在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及申请办理权利、许可证照等方面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印花税的税率分别为:营业账簿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类账簿,适用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另一类是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适用0.5%的税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3‰;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的税率为1‰;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5元。建安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政策问题有:
(1)建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对一些单项、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对外采购材料、机械租赁等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省略书面合同环节,要按发票、进料单等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表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记载数量及市场价格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3)同一合同或应税凭证因载有采购材料、运输、租赁、保险等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適用不同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贴花。
(4)由于建设方变更设计等原因导致增加承包合同金额,以及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造价的,其增加和超过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建安企业应根据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计算印花税,公式如下:
1.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所记载的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固定税额
建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现代企业发展要求建安企业也需要多种经营开展各种投资,由于其产品大部分是房屋建筑物等房产,企业把房地产作为投资的情况是存在的;建设方因缺乏资金用完工房产抵付工程款;还有法院判决用未完工的房产抵偿工程款;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有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情况,取得这些房地产后又转让取得收入的建安企业就成为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建安企业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转让房地产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房地产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屋、土地、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建安企业应注意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有:
(1)建安企业把未全部竣工或未结算房产项目转让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建安企业在转让房地产计算或清缴土地增值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准确的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票据,或能够提供购置房地产的合法票据作为扣减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的,采用据实扣除办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3)建安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或符合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建安企业转让房地产时计提土地增值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接着谈一下建安企业涉及的财产税,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这些税种是企业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
建安企业一般都拥有自用的运输、装载、专项作业车等车辆,部分从事桥梁等特殊工程的企业还配备了各种运输、作业船舶,这些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都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根据车船注册地税务部门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建安企业需要注意的车船税政策有:对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长期使用的车船,租赁合同未规定由出租方负担的,由承租使用的建安企业缴纳;对车辆净吨位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位数在半吨以下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乘人汽车及非机动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和船只以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比较特殊的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单位税额×70%),客货两用车应分两步计算,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税额×50%),载货部分=净吨位×适用税额,再把两部分相加。
建安企业计提车船使用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用车辆)或制造费用(施工现场用车辆)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
建安企业所拥有产权的房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的房产,企业都要缴纳房产税,施工中自建的临时设施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对于建安企业经营自用的房产以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减除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对于建安企业出租的房产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还包括以建筑安装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率计征。对于建安企业融资租人的房产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把自有房产投资联营的,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房产税,不承担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以固定收入作为租金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率)
企业计提房产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自用的房产)或其他业务成本(出租的房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建安企业除了为拥有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外,作为承受方受让房产还要缴纳契税,在交易房产时随交易过程缴纳,其税款直接进入受让房产的价值,契税政策和处理较简单这里就不再说明了,再谈一下城 镇土地使用税,建安企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企业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对建安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建安企业参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收土地使用税,但一般由建设单位(即甲方)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企业计提土地使用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由于建安企业的自身特点,工程的施工地可能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在较偏远交通不变的地区,建安企业会根据工程的需要就近在这些施工地收购大量的沙石等初级建筑材料,而这些提供材料的开采人往往存在零散、不定期、不定点开采等情况,当地税务机关对资源税的征缴难以控制,很多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控制不了源头,就从使用环节控制税源,建安企业很有可能在这些地区收购到未税的矿产品,这样也就成为了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当出现购买到未税矿产品时,施工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当地的应税矿产品的税率,并在支付材料款时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某些特殊情况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只能直接就地开采沙石等建筑材料,这样就要求企业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申报资源税。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税率,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自行开采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资源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或自行申报资源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或工程施工一材料费(自行开采)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建安企业在执行各税种政策和会计处理时,既要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与缴纳的方法和期限要求,又要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对税费及时准确计提和归集。对每年一次或分两次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如果企业拥有房产较多应交税费较大,会计核算上就要求分期多次计提进入成本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对每次随应税行为发生的印花稅、契税,会计核算一般实行缴多少进多少或按要求集中缴纳时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对于需要预缴最终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配比、谨慎性等核算原则合理估算,特别是清算跨会计年度且实现增值额较大的项目,计提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首先从建安企业涉及的行为税谈起,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随流转税计征,以流转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其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本文就不说明了,先谈一下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安企业在企业设立、承接工程和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大量印花税的业务,在建立营业账簿、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及申请办理权利、许可证照等方面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印花税的税率分别为:营业账簿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类账簿,适用税率按件贴花每件5元,另一类是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适用0.5%的税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3‰;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的税率为1‰;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5元。建安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政策问题有:
(1)建安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会对一些单项、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也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对外采购材料、机械租赁等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省略书面合同环节,要按发票、进料单等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表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记载数量及市场价格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
(3)同一合同或应税凭证因载有采购材料、运输、租赁、保险等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適用不同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贴花。
(4)由于建设方变更设计等原因导致增加承包合同金额,以及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造价的,其增加和超过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建安企业应根据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计算印花税,公式如下:
1.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所记载的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固定税额
建安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现代企业发展要求建安企业也需要多种经营开展各种投资,由于其产品大部分是房屋建筑物等房产,企业把房地产作为投资的情况是存在的;建设方因缺乏资金用完工房产抵付工程款;还有法院判决用未完工的房产抵偿工程款;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有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情况,取得这些房地产后又转让取得收入的建安企业就成为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建安企业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转让房地产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房地产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屋、土地、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建安企业应注意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有:
(1)建安企业把未全部竣工或未结算房产项目转让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建安企业在转让房地产计算或清缴土地增值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准确的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票据,或能够提供购置房地产的合法票据作为扣减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的,采用据实扣除办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3)建安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或符合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税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建安企业转让房地产时计提土地增值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接着谈一下建安企业涉及的财产税,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这些税种是企业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
建安企业一般都拥有自用的运输、装载、专项作业车等车辆,部分从事桥梁等特殊工程的企业还配备了各种运输、作业船舶,这些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都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根据车船注册地税务部门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建安企业需要注意的车船税政策有:对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长期使用的车船,租赁合同未规定由出租方负担的,由承租使用的建安企业缴纳;对车辆净吨位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位数在半吨以下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乘人汽车及非机动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和船只以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比较特殊的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单位税额×70%),客货两用车应分两步计算,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税额×50%),载货部分=净吨位×适用税额,再把两部分相加。
建安企业计提车船使用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用车辆)或制造费用(施工现场用车辆)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使用税
建安企业所拥有产权的房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的房产,企业都要缴纳房产税,施工中自建的临时设施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对于建安企业经营自用的房产以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减除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对于建安企业出租的房产以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还包括以建筑安装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以率计征。对于建安企业融资租人的房产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把自有房产投资联营的,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房产税,不承担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以固定收入作为租金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率)
企业计提房产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自用的房产)或其他业务成本(出租的房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建安企业除了为拥有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外,作为承受方受让房产还要缴纳契税,在交易房产时随交易过程缴纳,其税款直接进入受让房产的价值,契税政策和处理较简单这里就不再说明了,再谈一下城 镇土地使用税,建安企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企业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对建安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建安企业参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收土地使用税,但一般由建设单位(即甲方)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企业计提土地使用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由于建安企业的自身特点,工程的施工地可能遍及全国各地,特别是在较偏远交通不变的地区,建安企业会根据工程的需要就近在这些施工地收购大量的沙石等初级建筑材料,而这些提供材料的开采人往往存在零散、不定期、不定点开采等情况,当地税务机关对资源税的征缴难以控制,很多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控制不了源头,就从使用环节控制税源,建安企业很有可能在这些地区收购到未税的矿产品,这样也就成为了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当出现购买到未税矿产品时,施工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当地的应税矿产品的税率,并在支付材料款时代扣代缴应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某些特殊情况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只能直接就地开采沙石等建筑材料,这样就要求企业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行申报资源税。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税率,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自行开采的计算公式为:应纳资源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或自行申报资源税时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或工程施工一材料费(自行开采)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建安企业在执行各税种政策和会计处理时,既要严格执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与缴纳的方法和期限要求,又要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对税费及时准确计提和归集。对每年一次或分两次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如果企业拥有房产较多应交税费较大,会计核算上就要求分期多次计提进入成本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对每次随应税行为发生的印花稅、契税,会计核算一般实行缴多少进多少或按要求集中缴纳时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对于需要预缴最终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配比、谨慎性等核算原则合理估算,特别是清算跨会计年度且实现增值额较大的项目,计提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