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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是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侵权责任编如何修改完善,成为一个迫切关注的课题之一。《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的归责原则、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雇主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等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加完善对权利人保护的角度,立法建议有: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为过错推定原则、职务侵权责任主体废除用人单位的概念,按照总则关于法人分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雇主责任中增加雇员过错责任,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