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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慈善事业是充满人道关怀的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发展慈善事业必须要使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组织的良性运作是慈善事业得以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一方面,我国的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另一方面,慈善組织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以至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慈善丑闻、慈善腐败等问题,如备受关注的“郭美美事件”。鉴于此,笔者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三点建议。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完善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33-0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保障社会捐赠善款善用,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方式不完整、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三点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应当公开的内容
1、定期公开的信息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宗旨及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年检结果、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随时了解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从而选择自己认为好的慈善组织进行公益活动。
(2)治理信息。治理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薪酬及职责、机构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等信息。
(3)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信息和项目信息。对慈善组织业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使公众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业务监督,另一方面也便于公众随时了解慈善组织进行的募捐活动和开展的公益项目,并积极投身到其中去。
(4)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慈善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以及慈善组织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主要指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内容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财务信息的公开最能体现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临时公开的信息
临时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日常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信息以及临时财务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公开可以使公众随时查阅和了解慈善组织的最新活动和捐款动态以及慈善组织因参与和处理像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募捐活动的财务收支状况等。
(二)不予公开的内容
1、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是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可能会给公民个人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和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于这类信息是相对不予公开而非绝对不予公开,如果经过本人的同意,其个人信息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慈善组织获得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是企业作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提供捐赠或参与公益慈善项目时所填写和提交的各类登记表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不利于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必将会给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带来危及。
3、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
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主要是那些真实性和准确性还存在着一定争议的慈善信息。只有当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确认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明确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必须要明确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通过机构出版物、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公共场所公告栏、通过电子邮件等等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慈善信息,以此来明确和拓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渠道,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更好更方便地了解慈善组织的信息,增强慈善组织的自身透明度。
(二)扩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
我国目前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中申请人的范围仅限于捐赠人,而在英国和美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捐赠人、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查阅、写信等方式了解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两国的做法,明确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捐赠人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只要公众提出合理的申请,都可以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除主动公开和豁免公开以外的慈善组织的有关信息,从而真正体现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
三、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
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开的慈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公开的行政责任,可以规定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开的慈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时,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登记。
2、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的有关人员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虚假公开信息的行为如果给申请人或者某一社会公众带来了实际的损失,那么慈善组织就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已达到对受害人损失的救济。
3、刑事责任
如果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发布虚假信息是由于挪用了其主管或经手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等的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则该人员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 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公开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的。在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寻求慈善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的救济,即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则应当撤销登记。
2、民事责任
并不是慈善组织在所有拒绝公开的情况下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只有当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给申请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失时,慈善组织才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对申请人损失的救济。
(三)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
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責任。
1、行政责任
慈善组织在擅自公开了涉及个人隐私或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慈善组织的该种行为给予惩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
2、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擅自公开了涉及捐赠人、受益人等个人隐私或捐赠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时,很有可能会给捐赠人、受益人等个人或捐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实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在慈善组织不当公开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果相关企业在此之前向慈善组织提出过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与慈善组织已经达成过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仍然擅自公开了商业秘密,则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道波.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8,(12).
[2]郭文江.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年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3]唐维维.浅析公益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J].中国商界,2010,(2).
[4]杨道波,尹兆君.国外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考评[J].聊城大学学报,2009,(3).
[5]黄熹容.论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D].复旦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完善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33-0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保障社会捐赠善款善用,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方式不完整、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三点对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应当公开的内容
1、定期公开的信息
(1)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宗旨及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年检结果、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随时了解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从而选择自己认为好的慈善组织进行公益活动。
(2)治理信息。治理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薪酬及职责、机构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等信息。
(3)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信息和项目信息。对慈善组织业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使公众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业务监督,另一方面也便于公众随时了解慈善组织进行的募捐活动和开展的公益项目,并积极投身到其中去。
(4)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慈善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以及慈善组织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主要指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内容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财务信息的公开最能体现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临时公开的信息
临时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日常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信息以及临时财务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公开可以使公众随时查阅和了解慈善组织的最新活动和捐款动态以及慈善组织因参与和处理像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募捐活动的财务收支状况等。
(二)不予公开的内容
1、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是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可能会给公民个人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和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于这类信息是相对不予公开而非绝对不予公开,如果经过本人的同意,其个人信息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慈善组织获得企业商业秘密主要是企业作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提供捐赠或参与公益慈善项目时所填写和提交的各类登记表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不利于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必将会给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带来危及。
3、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
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主要是那些真实性和准确性还存在着一定争议的慈善信息。只有当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确认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明确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必须要明确所有慈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通过机构出版物、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公共场所公告栏、通过电子邮件等等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慈善信息,以此来明确和拓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渠道,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更好更方便地了解慈善组织的信息,增强慈善组织的自身透明度。
(二)扩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
我国目前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中申请人的范围仅限于捐赠人,而在英国和美国,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捐赠人、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查阅、写信等方式了解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两国的做法,明确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的范围包括捐赠人在内的所有社会公众,只要公众提出合理的申请,都可以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除主动公开和豁免公开以外的慈善组织的有关信息,从而真正体现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
三、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
虚假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开的慈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公开的行政责任,可以规定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开的慈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时,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登记。
2、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的有关人员在信息公开活动中弄虚作假,虚假公开信息的行为如果给申请人或者某一社会公众带来了实际的损失,那么慈善组织就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已达到对受害人损失的救济。
3、刑事责任
如果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发布虚假信息是由于挪用了其主管或经手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等的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则该人员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 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公开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绝公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的。在慈善组织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寻求慈善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的救济,即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则应当撤销登记。
2、民事责任
并不是慈善组织在所有拒绝公开的情况下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只有当慈善组织对申请人正当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给申请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失时,慈善组织才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对申请人损失的救济。
(三)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
不当公开的法律责任是指慈善组织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責任。
1、行政责任
慈善组织在擅自公开了涉及个人隐私或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慈善组织的该种行为给予惩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
2、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擅自公开了涉及捐赠人、受益人等个人隐私或捐赠企业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时,很有可能会给捐赠人、受益人等个人或捐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实际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应该承担必要的损失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在慈善组织不当公开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果相关企业在此之前向慈善组织提出过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与慈善组织已经达成过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仍然擅自公开了商业秘密,则慈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道波.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8,(12).
[2]郭文江.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年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3]唐维维.浅析公益性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J].中国商界,2010,(2).
[4]杨道波,尹兆君.国外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考评[J].聊城大学学报,2009,(3).
[5]黄熹容.论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制[D].复旦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