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实效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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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4·20”芦山地震发生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反应迅速,在抗震救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500家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迅速参与到芦山的抗震救灾中,在灾民安置、物资筹集、心理抚慰、维持秩序、志愿者培训等方面发挥政府救灾助手作用,成为抗震救灾的生力军。通过对四川省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此次芦山抗震救灾的参与方式、特点、范围及持续性等现状进行调查访谈,分析社会组织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经验与不足,以期为构建科学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芦山地震;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3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6007305
  从政府与公民互动的视角,研究重大灾害救助中的公民参与问题是当前学术界的热点之一。现代社会,理性的公民参与只有凭借一定的公民组织才能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自治和治理的载体之一。自2003年SARS事件以来,国内社会组织作为对政府资源的有效补充,在重大灾难事件中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的体系逐渐形成。汶川地震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迅速,2008年底在民政部注册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有2.1万家,2012年底注册组织则达到了3.6万家。2008年也由此被认为是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快速发展轨道上的“里程碑”和重要拐点。2013年芦山地震发生后,全国近500家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万余名志愿者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其组织化程度、专业技能装备以及救灾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等,都有了极大的提升。
  一、对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理解
  (一)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定义
  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和企业之外向社会某个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我国社会组织是一个庞大、复杂且处于渐变中的体系,狭义上的社会组织通常指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实践,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在不同的语境下,社会组织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领域内,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或者以较优惠条件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受益的社会组织[2]。
  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指的是以公众利益、利他为核心价值,以志愿者为主要参与者,服务范围包括济贫、赈灾、环保、教育等领域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3]。相比较而言,此类社会组织更能折射出公民参与的自主意识。
  (二)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
  社会救助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等生活性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法律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等[4]。
  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大致有四类:一是以官方背景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为主体持续参与社会救助。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发起的“希望工程”在帮助贫困儿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二是由政府出资向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定期参与社会救助。如上海市民政局在浦东新区和静安区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对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三是由社区支持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如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成立社区慈善超市,主要救助街道辖区内的弱势群体,为其募集善款、衣被、家电和日用品等。四是草根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自主参与社会救助。如汶川地震中300多万志愿者自愿奔赴灾区,与很多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一起深入一线服务,得到公众认可。
  二、对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芦山地震救助的研究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向78家参与芦山地震救援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发放调查问卷,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参与地震救助的服务内容、参与方式、服务专业性及在参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方面。最终回收45份,有效问卷41份,回收率52.5%。同时以当面走访和电话访谈方式对30家社会组织进行了一对一访谈并对逐字稿进行分析。
  (二)结果分析
  1.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资质
  80%的社会组织已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其中,97%的社会组织成立于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个人发起的社会组织占75%、企业发起的占15%。
  由此可见,一方面说明汶川地震的确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访谈显示大多数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仅获得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还在注册中得到了当地县民政和妇联的帮助;另一方面也说明虽然个人投入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投入度都较高,并且这些组织在震后紧急救援阶段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少依靠个人威望成立的社会组织,其资金保障、精力投入、组织发展等均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
  2.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时间
  70%的社会组织在“4·20”地震当天就进入灾区。其中,60%的社会组织参与了地震救援的所有阶段;36%的社会组织持续服务时间为1年,50%的预计持续时间为1年-3年,9%的预计持续服务时间在3年以上。
  由此可见,大多数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反应迅速、参与及时,同时又考虑到不同救助阶段的重点不同,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访谈显示,的确有不少社会组织一直坚持在灾区提供服务,相比较而言,获得政府或基金会等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比没有获得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在人员投入、项目持续、服务保障等方面更有优势。
  3.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服务
  调查显示,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服务内容方面几乎涵盖了救死扶伤、物资保障、维持秩序、环境保护、辅导学生、安全教育等多层面,公益服务内容呈现多元化态势。   值得一提的是,73%的社会组织主要以老人儿童为服务对象,68%的社会组织主要提供心理抚慰服务,55%的社会组织有专门针对志愿者的培训服务。可见,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心理健康的重视和本土志愿者的培训,说明社会组织在提供物质帮助的同时,更加注重救援服务的精神需求和定向服务。访谈显示,不少社会组织在救援同期即重点吸收本地志愿者、重视扶持当地力量,以期实现灾区自助。如成都市锦江区爱有戏社区文化发展中心除组织专职志愿者长期坚持在灾区服务外,还培养当地“乡村社工”,帮助孵化当地社会组织,力图实现社会组织本土化、持续化的发展。
  4.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
  经历汶川大地震后,大多数公益组织选择联合救援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调查显示,83%的社会组织选择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联盟的方式,而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地震紧急救援中为部分联盟组织提供了信息支持。如益云(公益互联网)社会创新中心在地震发生当天就开发出“一键多渠道发出求救信息”——益云信号弹,地震当晚就搭建好了救灾地图,联合前线救援队、后方数据筛选志愿者,保证救灾平台信息的及时有效。
  在资金保障方面,68%的社会组织主要依靠自筹,在紧急救援阶段运用自身影响力筹集大量资金物资运往灾区,协助政府做好灾区民众的生活安置保障服务。调查显示,在过渡安置及灾后重建阶段,继续在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均获得了基金会等各类资金支持和保障。
  在同政府交流方面,85%的社会组织并没有与政府直接接触沟通。例如,雅安抗震救灾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中心在积极联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效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访谈同时显示,这种合作和联盟大多停留在信息交流层面,在协同作战、后勤保障和后续联合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对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优势分析
  (一)反应迅速积极参与,行动能力强
  “4·20”芦山地震发生过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立即启动灾害应急响应,在紧急救援阶段、过渡安置阶段以及灾后重建阶段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来自民间,没有行政部门繁琐的行政审批,其救助行动反应更快。如芦山地震发生当天,成都11家公益机构[5]共同发起成立了开放型的“成都公益组织4·20联合救援行动(4·20联合)”,凡愿意参与4·20救灾活动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参与,据不完全统计,先后以各种形式参与的机构有68家。其次,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成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基层的情况,也了解受灾群众的需求,其志愿者因为来自各行各业,因此社会救助的内容广泛,能更好地为灾区服务。
  (二)利用资源募集物资,整合能力强
  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因其民间性和公益性,利用多种媒体方式,能号召群众参与到社会救助中,在短时间内满足社会救助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芦山地震发生后,在短短的时间里,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利用各种社交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筹集物资,招募志愿者,使来自社会的力量很快投入到灾后救助中。
  据新京报报道,地震后第7天,全国参与地震救援和确定参与灾后重建的115家基金会,已募集善款和物资10.49亿元人民币。基金会中心网统计,截止2013年5月19日8点02分,全国共有144家基金会参与到地震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募集善款和物资达13.79亿元人民币,总额已超过汶川地震中基金会募集到的捐款。
  (三)参与方式灵活多元,应变能力强
  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规模小,能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服务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灵活地参与到突发事件中,每一个社会组织背后有着巨大的社会力量,能在短时间汇集灾区所需的资源,解决问题。例如:地震发生后,通往芦山的道路中断,大型的救灾设备、器械无法进入灾区,来自蓝天救援队的队员们携带专业救灾设备徒步前往灾区;在地震发生后,大批志愿者涌入灾区,而没有考虑到自身基本的生活保障,成都义工网迅速募集了700多只手电和睡袋运往灾区,解决了志愿者的基本保障。
  (四)自发搭建联动平台,合作意识增强
  与汶川地震相比,参与芦山地震救助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增强了合作,更多的社会组织采取联合作战。 “4·20”芦山地震后,到达雅安的各公益基金会,参与和确定参与救援和重建的NGO组织,大都对灾区情况做了实地调研,都对救援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2013年4月28日,在成都召开的“‘4·20’社会应对圆桌会暨信息分享会”上,与会的73家机构不仅分享了各自的工作规划和设想,还通过讨论达成了“‘4·20’共识”:“联合起来,以实际行动推进芦山地震救援重建中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此次会议上成立的“4·20”联合救援行动,在分享信息、分析灾情、联合行动,以及同政府沟通、协商、协调救援行动等方面进行了高度的整合,为各组织高效有序地参与到芦山地震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寻求政府支持协作,组织规范增强
  相较于汶川地震中组织参与的无序,“4·20”芦山地震中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不仅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体系,而且多家社会组织在芦山成立前线指挥中心,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灾情收集、后勤保障、救援行动等,并有序安排后续队伍进入灾区,形成了专业化的参与地震救助的队伍。在此次芦山地震中,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还积极主动地同政府交流沟通,寻求政府的支持协作,同时政府也成立了“雅安地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中心”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通过这个平台,各组织加强了同政府的合作与交流,在信息交流、后勤保障、资金支持等方面为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了便利。
  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反思建议
  (一)专业程度和救助能力参差不齐,落实有效性
  经历了汶川地震的洗礼之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上有增长,而且在组织资质上有保障。有些社会组织救助资金来源充足,专业素养高,曾多次参加类似的灾害救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专业人员、资金支持、以及抗震救灾的经验,因此在有效组织救助能力方面呈现出参差不齐的局面,有的组织甚至只是个临时机构,缺乏社会各界的有效支持,如同昙花一现,很快销声匿迹。   因此,完善社会组织自身机构建设,提高组织管理能力,加强对组织成员的联系和专业培训,提升筹资、组织、协调和救灾能力才是长久之策。尤其需要重视的是人才建设,明确优秀的人才才是社会组织前进的基石和动力,应加强组织成员的责任感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构建组织文化。
  (二)资金缺乏和持续发展不容忽视,提高长效性
  虽然不少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组织和筹集资金物资方面很有资源,政府也通过各种途径支持社会组织长期为灾区提供救助,但仍旧存在部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因个人发起,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志愿者渠道,难以长期坚持下去。一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因此被迫削减在灾区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力度,如在芦山地震中成长起来的小雨公益组织,缺乏专业人士和资金,没办法拿到政府或基金会的项目,在接受调查采访时已经到了难以维持的境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的作用。资金是社会组织最基本的资源之一。缺乏资金的社会组织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也难以吸收足够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一方面政府需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培育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企业、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的合作平台。
  (四)法律监督和民间认可仍显不足,重视公信力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已经公布实施的一系列救灾法规体系中,对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但总的来说,仍是宏观层面的原则性、笼统性规定,还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参与机制和工作制度。民政等部门虽然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但监管多在制度和经费方面;灾区政府从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进入灾区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展活动进行限制,甚至宣布一些社会组织“不受欢迎”,直至取缔和驱逐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加上民众存在对陌生人的信任普遍缺失,不少社会组织表示在参与社会救助时常常受到抵触和误解。在“4·20”芦山地震中,许多社会组织告知,在开展社会救助时,民众往往不理解、戒备心强,甚至产生了误解,影响了社会救助的进程。
  因此,一方面以立法或授权的形式明确灾害发生时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范围与相应责任,尤其是要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角色、作用和相应责任,在法律法规上对社会组织参与救灾进行规范和保障。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重视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公信力,主动改善与政府的关系,积极寻求友好合作的途径,直至建立一种互动合作的良性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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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邓湘树.大型自然灾害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J].人民论坛,2014,(4):74-76.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Aid of Charity and
  Commonwe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for the “4·20” Earthquake as An Example
  CHENG Hongjuan, XIE Jihui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engdu Sichuan 610059,China)
  Abstract:The “4.20” Lushan after the earthquake, charity and public welfare social organitions responded quickly,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earthquake relief. According to incomplete statistics, nearly 500 of charity and commonweal organizations quickly to participated in earthquake relief in Lushan, played the government relief assistant role in resettlement victims, material raise, psychological
  comfort,maintain order, volunteer training, become the main force in disaster relief. In this study,investigation of charity and commonweal organizations in Sichuan
  province in the status,characteristics, scope nd persistence to participate in the Lushan
  earthquake relief, analysis and the lack of socil organizations and how to integrate social forcesexperience, in order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to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mode.
  Key words: Lushan earthquake; charity social organizations; social assistance; social managemen
  编辑:鲁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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