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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水浒传》第二十五回以及二十六回的解说,武松在知道其兄死而有冤后进了两次官府,贯穿整个诉讼的有两条主线:一是武松向官府告诉揭发犯罪并审判罪犯;二是武松为兄报仇后自首并接受审判。现在我们就从这两条主线入手来分而论之。
【關键词】武松;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67-01
1 故事介绍
1.1 武松一进县衙
武松自其兄托梦说死而有冤后便决定一查其兄为何而死。首先根据其嫂嫂的叙说找到收敛其兄尸体的何九叔,从而得到何九叔收藏的武大郎火化后的两块酥黑骨头以及何九叔根据所见推断武大郎死于中毒的口词,然后,又从诨哥那得知武大郎死之前有过一次捉奸行动。由此,武松就带着两个证人以及发黑的骨头来 到县衙里向知县状告西门庆与其嫂通奸并用毒药害死了其兄性命。刚开始知县通过与县吏商量,因着与西门庆的一些来往觉得还是不要理会的好,遂知县只道证据不足,不能仅凭两个言语便定了杀人。当武松拿出其兄的酥黑骨头时,知县答应从长商议,并可拿问,次日,武松催逼拿人,因着县官手里西门庆银子只道案件难以理对。武松气而出了县衙。
1.2 武松二进县衙
武松见告罪不成,便一心想要自己替兄报仇。叫来四邻做见证,用武力威逼嫂嫂说出害兄经过并让会书写的胡姓邻居记于纸上,王婆见已不能抵赖也只能招认,将两人口词写下后让她们在纸上点指画了字,同时四邻画了名并画了字。得到口词,武松怒将嫂嫂挖胸割了头,然后来到狮子桥下的酒楼找到西门庆并将他的头也割了下来。拎着两颗人头及杀人那口刀,武松告诉四邻他即将去县里首告,让各位邻居据实作证即可。然后来到县衙并接受了一系列的审判。
2 案件的审判
虽然在故事中只有一次审判,案件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却真实的存在着两个案情,两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2.1 两案件的开启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在武松的一进县衙中,武松作为原告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宋律,武松作为被害人的弟弟是适格的告诉人,在案件中处于自诉人的地位。武松提起诉讼的方式是口头告诉。然《宋刑统?斗讼律?越诉》准后周广顺二年敕文规定:其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倩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字及无人雇倩,亦许通过白纸。对于武松口头的告诉可以说与通过白纸诉讼是一样的效果。然而,对于武松的告诉,知县并未受理即根本没有立案诉讼就终结了。在二进县衙中武松又再一次的延续了他的告诉,武松来到县衙后将胡姓邻居写的口词从头至尾说了一遍,主要目的就是告发杀害其兄的凶手,除了将其嫂嫂及西门庆已杀,还带着王婆来到县衙请求知县将其绳之于法。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二进县衙中,武松带着两颗人头以及行凶的刀子带到堂上主要是以罪犯的身份来自首的,在告罪方面,《宋刑统》遵《唐律疏议》的原则:亲亲相容隐、罪人自首、盗贼事发伍保为告、诬告反坐等。
2.2 案件的审理
(1)县
《断狱令》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及应奏者,并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
即对于笞杖刑等,知县有完整的管辖权,本县即可判决并执行。但对于拟处徒、流、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只能执行“预审”职能,搜集证据审问明白后,须将人犯、案卷送至州郡。这一过程称为“结解”。
1)武松作为告诉人
武松来到县衙后将胡姓邻居写的口词从头至尾说了一遍,其中所谓的口词正是潘金莲与王婆供认的杀害武大郎的经过,而且口词上也有众邻居的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武松作为犯罪人
知县先是听了各方的口词然后派仵作及委吏将潘金莲以及西门庆的尸体验过,填写了尸单格目然后呈堂立案。对于此案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都充分。
知县预审完后将武松以及王婆收入监内内,将证人寄监在门房里。写了一道申解公文将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
(2)州
州有权审理并执行徒、流、死刑等一切案件,职权特重。其司法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 、检断、勘结三个阶段。
所以武松一案中“县吏领了公文,抱着文卷并何九叔的银子、骨殖、招词、刀仗,带了一干人犯,上路望东平府来”。府尹听得来报随即升厅叫押过这一干人犯,当厅把县申文看了,又把个人供状招款看过,将这一干人一一审录一遍,把赃物并行凶刀仗封了,……等朝廷明降,方始细断。
“陈府尹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却使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可以体现宋代的“鞫狱分离”原则,即审理与判决分离原则。宋代规定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通用,互相牵制。此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审讯官不可以负责断刑,当然从宋代的组织机构上也可以得到体现。
“那刑部官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议下罪犯”体现的是如果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知州等人认为有“法重情节,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情节,应将全案送请朝廷裁判,称为奏谳(yan)。
2.3 案件的判决
“议下罪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馀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东平府尹陈文昭看了来文,随即行移,拘到何九叔、郓哥并四家邻舍和西门庆妻小,一干人等都到厅前听断。”这正是体现了宋代的鞫谳分司制度。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在这一案中,犯罪人潘金莲与西门庆已经被武松杀死,只剩一个王婆,王婆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宋刑统•斗讼律》规定: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宋刑统•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从而知道宋代实行的是自首放宽原则,因此武松虽杀人,以律应斩,考虑到其犯罪乃事发有因且也主动自首从而适用了较轻的刑罚即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刺配刑始于五代,北宋于太祖时开始推行,太宗之后逐渐成为常法。它是针对赦免死罪的案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合用的刑罚。
2.4 判决的执行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後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牢中取出武松,读了朝廷明降,开了长枷,脊仗四十,上下公人都看觑他,止有五七下着肉。取一面七斤半铁叶团头护身枷,钉了,脸上免不得刺了两行“金印”,迭(die)配孟州牢城。其馀一干众人,省谕发落,各放宁家。
根据宋代的法律,长官定判后,必须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只有服判后才可执行判决的内容。本案严格的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武松由两个防送公人领了,解赴孟州交割。至此府尹发落已了。所有诉讼程序至此结束。
参考文献:
[1] 施耐庵:《水浒传》
[2] 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關键词】武松;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67-01
1 故事介绍
1.1 武松一进县衙
武松自其兄托梦说死而有冤后便决定一查其兄为何而死。首先根据其嫂嫂的叙说找到收敛其兄尸体的何九叔,从而得到何九叔收藏的武大郎火化后的两块酥黑骨头以及何九叔根据所见推断武大郎死于中毒的口词,然后,又从诨哥那得知武大郎死之前有过一次捉奸行动。由此,武松就带着两个证人以及发黑的骨头来 到县衙里向知县状告西门庆与其嫂通奸并用毒药害死了其兄性命。刚开始知县通过与县吏商量,因着与西门庆的一些来往觉得还是不要理会的好,遂知县只道证据不足,不能仅凭两个言语便定了杀人。当武松拿出其兄的酥黑骨头时,知县答应从长商议,并可拿问,次日,武松催逼拿人,因着县官手里西门庆银子只道案件难以理对。武松气而出了县衙。
1.2 武松二进县衙
武松见告罪不成,便一心想要自己替兄报仇。叫来四邻做见证,用武力威逼嫂嫂说出害兄经过并让会书写的胡姓邻居记于纸上,王婆见已不能抵赖也只能招认,将两人口词写下后让她们在纸上点指画了字,同时四邻画了名并画了字。得到口词,武松怒将嫂嫂挖胸割了头,然后来到狮子桥下的酒楼找到西门庆并将他的头也割了下来。拎着两颗人头及杀人那口刀,武松告诉四邻他即将去县里首告,让各位邻居据实作证即可。然后来到县衙并接受了一系列的审判。
2 案件的审判
虽然在故事中只有一次审判,案件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却真实的存在着两个案情,两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2.1 两案件的开启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在武松的一进县衙中,武松作为原告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宋律,武松作为被害人的弟弟是适格的告诉人,在案件中处于自诉人的地位。武松提起诉讼的方式是口头告诉。然《宋刑统?斗讼律?越诉》准后周广顺二年敕文规定:其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倩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字及无人雇倩,亦许通过白纸。对于武松口头的告诉可以说与通过白纸诉讼是一样的效果。然而,对于武松的告诉,知县并未受理即根本没有立案诉讼就终结了。在二进县衙中武松又再一次的延续了他的告诉,武松来到县衙后将胡姓邻居写的口词从头至尾说了一遍,主要目的就是告发杀害其兄的凶手,除了将其嫂嫂及西门庆已杀,还带着王婆来到县衙请求知县将其绳之于法。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二进县衙中,武松带着两颗人头以及行凶的刀子带到堂上主要是以罪犯的身份来自首的,在告罪方面,《宋刑统》遵《唐律疏议》的原则:亲亲相容隐、罪人自首、盗贼事发伍保为告、诬告反坐等。
2.2 案件的审理
(1)县
《断狱令》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及应奏者,并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
即对于笞杖刑等,知县有完整的管辖权,本县即可判决并执行。但对于拟处徒、流、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只能执行“预审”职能,搜集证据审问明白后,须将人犯、案卷送至州郡。这一过程称为“结解”。
1)武松作为告诉人
武松来到县衙后将胡姓邻居写的口词从头至尾说了一遍,其中所谓的口词正是潘金莲与王婆供认的杀害武大郎的经过,而且口词上也有众邻居的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武松作为犯罪人
知县先是听了各方的口词然后派仵作及委吏将潘金莲以及西门庆的尸体验过,填写了尸单格目然后呈堂立案。对于此案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都充分。
知县预审完后将武松以及王婆收入监内内,将证人寄监在门房里。写了一道申解公文将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
(2)州
州有权审理并执行徒、流、死刑等一切案件,职权特重。其司法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 、检断、勘结三个阶段。
所以武松一案中“县吏领了公文,抱着文卷并何九叔的银子、骨殖、招词、刀仗,带了一干人犯,上路望东平府来”。府尹听得来报随即升厅叫押过这一干人犯,当厅把县申文看了,又把个人供状招款看过,将这一干人一一审录一遍,把赃物并行凶刀仗封了,……等朝廷明降,方始细断。
“陈府尹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却使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可以体现宋代的“鞫狱分离”原则,即审理与判决分离原则。宋代规定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通用,互相牵制。此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审讯官不可以负责断刑,当然从宋代的组织机构上也可以得到体现。
“那刑部官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议下罪犯”体现的是如果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知州等人认为有“法重情节,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情节,应将全案送请朝廷裁判,称为奏谳(yan)。
2.3 案件的判决
“议下罪犯:‘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死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馀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东平府尹陈文昭看了来文,随即行移,拘到何九叔、郓哥并四家邻舍和西门庆妻小,一干人等都到厅前听断。”这正是体现了宋代的鞫谳分司制度。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在这一案中,犯罪人潘金莲与西门庆已经被武松杀死,只剩一个王婆,王婆对犯罪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宋刑统•斗讼律》规定: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宋刑统•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从而知道宋代实行的是自首放宽原则,因此武松虽杀人,以律应斩,考虑到其犯罪乃事发有因且也主动自首从而适用了较轻的刑罚即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刺配刑始于五代,北宋于太祖时开始推行,太宗之后逐渐成为常法。它是针对赦免死罪的案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合用的刑罚。
2.4 判决的执行
(1)武松作为告诉人一案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後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2)武松作为犯罪人一案
“牢中取出武松,读了朝廷明降,开了长枷,脊仗四十,上下公人都看觑他,止有五七下着肉。取一面七斤半铁叶团头护身枷,钉了,脸上免不得刺了两行“金印”,迭(die)配孟州牢城。其馀一干众人,省谕发落,各放宁家。
根据宋代的法律,长官定判后,必须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只有服判后才可执行判决的内容。本案严格的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武松由两个防送公人领了,解赴孟州交割。至此府尹发落已了。所有诉讼程序至此结束。
参考文献:
[1] 施耐庵:《水浒传》
[2] 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