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船员保险制度浅析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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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日本船员保险制度自创建以来,为本国船员及其家属的生活稳定和提高社会成员福利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与日本同样有着辽阔的海岸线以及类似的经济背景,且船员数量众多,然而,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存在关注度少、保障力度不够、救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文章通过介绍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浅析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特点,进而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船员保险;日本;船员
  一、制度背景
  本着立法先行的原则,日本于1927年建立的“健康保险法”以及设立于1939年以船员为对象的“船员保险法”,作为1940年船员保险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也是日本政府针对船员职业的高风险性采取的保障措施。随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船员保险制度也得到了不断深化和充实,逐渐形成了由职务外疾病部门、职务上疾病·年金部门以及失业部门组成的独立于日本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船员保险的参保者一度达到二十多万人。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受经济长期低迷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该制度的参保人数持续下滑。对此,2007年日本对船员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新的船员保险制度于2010年开始实施。改革后的船员保险制度将职务上疾病·年金部门和失业部门分别整合到了一般劳灾保险制度以及失业保险制度中,保留下来的职务外疾病部门以及船员的福利事业构成了现行的船员保险制度,由全国保险协会实施运营。
  二、现行船员保险制度的构成
  (一)船员保险制度
  船员保险是以海上工作的船员为特定的劳动对象,通过对船员及其家属的疾病、受伤、分娩、死亡等的保险给付,以其生活的稳定和福利的提高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船员保险事业的实施运营主体为保险人,即全国健康保险协会;加入船员保险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给付的人被称为被保险人,且船员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强制性的,关于强制被保险人的界定,日本《船员法》第1条明确规定,被船舶所有人雇佣的包括船长、船员、预备船员在内的一切人员被称为强制被保险者。
  2、疾病给付种类
  船员保险的给付种类分为四个方面,即职务外生病或受伤、生育、死亡以及退职后的给付。职务外生病或受伤的时候有住院时期的疗养费、伤病津贴、移送费等十余种保险及付费;生育的时候包括生育津贴以及育儿津贴;死亡的时候丧葬费;值得注意的是,当被保险人退职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同样可以享受到保险给付待遇。
  3、费用负担
  船员保险的一般保险费用由船舶所有者(雇主)以及被保险者共同负担。保险费的金额是被保险人的每月标准报酬及标准奖金费用×一般保险费率(疾病保险费率+灾害保健福利保险费率)的金额。如2015年船员保险费率疾病保险费率船员负担4.55%,船舶所有者负担5.05%;灾害保健福利保险费率,需船舶所有者独自负担1.05%,所以船员保险费率为船员负担的4.55%+船舶所有者负担的6.1%=10.6%。
  (二)船员的福利事业
  船员保险的福利事业是针对船员职业的高风险性创建的各项福利措施的集合,目前,该事业由四个部分组成并且为船员免费提供。
  1、无线医疗咨询事业
  虽然《船员法》中明确规定,船舶的机组人员需要持有健康证明才能在船舶上作业,但在登船后,在宽广的海上航行中,一时的伤病在所难免。当船舶上的船员突发疾病或者受伤时,许多船舶上是没有医生的,所以快速的接受治疗是很困难的。宽广的海上活跃着众多船员,无线医疗指导事业就是为改善船舶上船员的医疗水平而创立的。
  无线医疗建议事业是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为基础,针对海上所有的船只提出无线的医疗建议,365天24小时免费服务体制的事业。船舶上的船员如果遇到伤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以及邮件等方式获取处理办法,其目的是维护船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2、海上救济医疗援助事业
  海上救济医疗是指,在日本海域航行的船舶,因伤病需要医生紧急治疗的情况下,派遣专业的医师进行救援的援助事业为了充实体制以及谋求海上医疗体制的提高,进而海上救济医疗援助事业得到了实施。1985年设立以来共出动836次,救助人员865名。
  3、整形外科疗养事业
  整形外科疗养事业是指当船员在船员保険加入的期间发生身体残疾,来对其所需的假肢,武装用具,补助器、辅助车及助听器的支付或修理等需要了的费用等支给事业。
  4、保养事业
  根据船员的劳动环境的特殊性建立的,以疲劳恢复、静养、家庭的团聚为目的,主要为船员提供疗养所内免费的温泉及住宿事业。
  三、船员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注重船员保险制度立法建设、法律体系完善
  立法先行是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赖以存在的根基和前提,也是日本推行船员保险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立法的严密性是船员保险制度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基础。船员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得益于船员保险法的设立。
  (二)制度设计人性化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针对船员所要面临的职业性风险而设立的。相比于在内陆劳务人群,船员出海作业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以船员为对象的船员保险制度是其制度设计人性化的体现。
  (三)保障层次多元化
  船员保险制度以及船员的福利事业从多个层次提高了船员及其家属抵御风险的能力,既有多样化的保险给付种类,又有无线咨询、海上救援等福利事业提高船员的生存能力。
  四、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建设及其改革措施,不但使加入者倍增并降低了国家的财政支出,而且将碎片化的船员保险制度与一般的社会保险制度统合起来,同时也解决了船员的职业风险问题。相对于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日本的船员保险制度成功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一)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的基础,法律上的空白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船员的立法,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都参考于《2006海事劳工公约》,我国可以在借鉴日本船员保险法、参考《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船员保险法。
  (二)根据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现如今,我国早已经成为航运大国,航运事业承载着我国半数的进出口贸易,船员数量更是达到了165万位居世界第一,这样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相比于在内陆作业的人员,其职业的高风险性被忽略。所以,根据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及福利举措成为了必要。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船员自身社会保障意识
  日本将船员保险视为一种强制保险政策,凡是在船舶上劳务的船员必须参加船员保险,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船员保险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的船员有的本身将保险费用视为一种降低工资收入的不必要支出,雇主更是乐于不用缴纳保险费用。可以采取积极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而提高船员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的意识。(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宋健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 冼艳.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3] 日本厚生劳动省.平成26年版厚生劳动省白皮书.[M].2014.
  [4] 日本全国健康保险协会.https://www.kyoukaikenpo.or.jp/se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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