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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是否有赔偿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未作说明,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较少。本文以两个案情相似而判决却迥异的案例为研究对象,用圆心理论回答“为什么运输合同与餐饮合同对人身安全保障有着不同的义务要求?”的问题,对两个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找到了两个合同实质的一致性,并得出对该类侵权事件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