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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20-0150003鲁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