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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补偿性赔偿制度,它的根目的是惩罚和威慑现有的侵权人,预防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高额的金钱赔偿会使侵权人进行利益衡量,从而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它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独特性,本文从一般理论和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通常来讲,惩罚性赔偿是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通过高于实际损害数额的方法来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恶劣行为,它在否定不法行为的同时,还更加强调行为的危害性,高额的赔偿金表明它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比补偿性赔偿更强。
2.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来说,根据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比较合理公平。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应从两方面确定,一是从程度上看,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看行为人希望结果出现还是预知到了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
3.附加性
通常来说,当补偿性赔偿难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或者不能表明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时,惩罚性赔偿才能加以适用。
4.惩罚性赔偿由法律明确规定
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特例,因其惩罚和威慑的强度较大,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它的适用,否则法官可能滥用职权进行不当的惩罚,这样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冲击民事责任内部秩序的和谐。
(二)英美的懲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国,最初的对象是滥用政府权力的官员,来惩戒其实施的压迫性行为。后来其适用对象扩展到不法行为人,来惩罚侵权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这种制度虽具有惩罚性,但他们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补偿性,只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发挥作用时才适用。为了预防惩罚性赔偿被滥用,他们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三种情况下可适用:一种是政府人员所做的压迫性或违法行为;一种是被告获得的利益大于赔偿给原告的损失时所做的行为;一种是明确规定的情况。当然英国还遵循适度原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没有限制,必须合理适度,既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又能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美国深受英国的影响,其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很完善。首先,美国陪审团拥有权力,可决定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其不仅可以弥补原告受的财产损失,还可以弥补其精神伤害。惩罚不法行为者首先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被告以侵害原告的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与刑事处罚具有相似之处。其次,惩罚不法行为还有威慑功能。最后,他们对此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其适用范围,如原告负举证义务及惩罚的具体数额的限制。
二、建立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一)从功能角度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1.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个功能是补偿,即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按照补偿性赔偿,受害人的一些损害由于很多原因并没受到法律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使这部分损害得到了赔偿。
2.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是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功能之一,它通过对被告施加严重的经济负担,使其获益小于赔偿,来达到制裁的目的。英美法通过权利论和报复论说明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前者是指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惩罚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报复,后者指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不得侵犯,若不法行为侵犯了这些重要权利,就要受到惩罚。
3.预防功能
一方面是特殊预防,防止侵权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方面是一般预防,让不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从而影响社会民众,防止他们做出此类行为。
4.鼓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促使受害人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我国,很多人们厌讼,因为维权的成本过高,但是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当事人的忧虑减少,受害人的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
(二)从价值角度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1.正义
古希腊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两者只是解决了从形式上达到公平正义的问题,而要真正从实质上实现公平正义,则需要依据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平衡民事主体之间利益,让不法行为人承担足够重的赔偿责任,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2.效益
效益是指付出较小的成本来获得相同或更高的收益,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一种重要价值。若消费者去了解产品、预知后果,交易付出显然会增加。因此,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生产者无法在侵权行为中获利,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从而防止了损害发生,推动了经济发展,使社会利益呈现最大化。
3.秩序
霍布斯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类依赖法律,希望法律可以保障社会安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为保障社会安全而出现。在当前社会,一方面生产者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被侵权人通常不敢反抗,只有确立此制度,才能惩罚不法行为人,同时鼓励受害人用法律为自己的权益而抗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三)从现实需要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减少假冒伪劣现象。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案例层出不穷,一方面缺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阻碍,另一方面我国的信誉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阻碍,而我们发现导致缺陷产品泛滥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我们完善此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481.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2.
[3]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作者简介:
徐敏(1993.05.18~),女,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通常来讲,惩罚性赔偿是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通过高于实际损害数额的方法来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恶劣行为,它在否定不法行为的同时,还更加强调行为的危害性,高额的赔偿金表明它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比补偿性赔偿更强。
2.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一般来说,根据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比较合理公平。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应从两方面确定,一是从程度上看,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看行为人希望结果出现还是预知到了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
3.附加性
通常来说,当补偿性赔偿难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或者不能表明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时,惩罚性赔偿才能加以适用。
4.惩罚性赔偿由法律明确规定
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特例,因其惩罚和威慑的强度较大,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它的适用,否则法官可能滥用职权进行不当的惩罚,这样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冲击民事责任内部秩序的和谐。
(二)英美的懲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国,最初的对象是滥用政府权力的官员,来惩戒其实施的压迫性行为。后来其适用对象扩展到不法行为人,来惩罚侵权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这种制度虽具有惩罚性,但他们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补偿性,只是在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发挥作用时才适用。为了预防惩罚性赔偿被滥用,他们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三种情况下可适用:一种是政府人员所做的压迫性或违法行为;一种是被告获得的利益大于赔偿给原告的损失时所做的行为;一种是明确规定的情况。当然英国还遵循适度原则,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没有限制,必须合理适度,既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又能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美国深受英国的影响,其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很完善。首先,美国陪审团拥有权力,可决定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他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其不仅可以弥补原告受的财产损失,还可以弥补其精神伤害。惩罚不法行为者首先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因被告以侵害原告的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与刑事处罚具有相似之处。其次,惩罚不法行为还有威慑功能。最后,他们对此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其适用范围,如原告负举证义务及惩罚的具体数额的限制。
二、建立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一)从功能角度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1.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个功能是补偿,即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按照补偿性赔偿,受害人的一些损害由于很多原因并没受到法律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使这部分损害得到了赔偿。
2.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是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惩罚性赔偿的最主要功能之一,它通过对被告施加严重的经济负担,使其获益小于赔偿,来达到制裁的目的。英美法通过权利论和报复论说明了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前者是指不法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惩罚是对其行为的一种报复,后者指法律规定的重要权利不得侵犯,若不法行为侵犯了这些重要权利,就要受到惩罚。
3.预防功能
一方面是特殊预防,防止侵权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方面是一般预防,让不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从而影响社会民众,防止他们做出此类行为。
4.鼓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促使受害人提起诉讼,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我国,很多人们厌讼,因为维权的成本过高,但是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当事人的忧虑减少,受害人的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
(二)从价值角度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1.正义
古希腊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两者只是解决了从形式上达到公平正义的问题,而要真正从实质上实现公平正义,则需要依据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平衡民事主体之间利益,让不法行为人承担足够重的赔偿责任,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2.效益
效益是指付出较小的成本来获得相同或更高的收益,是法律所要实现的一种重要价值。若消费者去了解产品、预知后果,交易付出显然会增加。因此,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生产者无法在侵权行为中获利,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从而防止了损害发生,推动了经济发展,使社会利益呈现最大化。
3.秩序
霍布斯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类依赖法律,希望法律可以保障社会安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为保障社会安全而出现。在当前社会,一方面生产者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被侵权人通常不敢反抗,只有确立此制度,才能惩罚不法行为人,同时鼓励受害人用法律为自己的权益而抗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三)从现实需要看其适用的合理性
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减少假冒伪劣现象。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案例层出不穷,一方面缺陷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阻碍,另一方面我国的信誉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阻碍,而我们发现导致缺陷产品泛滥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我们完善此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481.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12.
[3]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作者简介:
徐敏(1993.05.18~),女,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