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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世相夜总会”之后,华娱卫视新推出了纪实电视节目“超级搜查令”,宣称从现实的最本真状态出发,探寻和查究人性的最隐秘深处,为观众展现生活的离奇事件,为委托人解密发生在身边的曲折案情。在节目中,“超级搜查令”每期都紧扣一类社会问题,引起观众的思考,对观众有一定的启示作用。这些节目的推出,彰示着电视纪实节目的发展,已由传统的以央视“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为代表的硬性新闻,开始进入到日常生活的领域。但细观就会发现,这些同样打着新闻真实原则的纪实节目,一旦进入到私人领域,是否还继续保有真实至上的崇高性呢?即如“超级搜查令”,当它在探查人性最隐秘深处的同时,是否也在颠覆着我们的基本人权和伦理道德呢?这是一个值得进行思考的问题。本文拟以“超级搜查令”为例,对之进行一些浅析。
一
纪实类的新闻节目,其立足点便是近乎原始的真实材料,凭着对真实情景的再现,从现实中收集真实的素材和没有经过艺术处理的生活情节来吸引受众,赚得关注点。“新闻调查”如此,“超级搜查令”也不例外。在每一期的节目中,“超级搜查令”的记者,都为我们展示出当事人近乎不知情的“真实事件”:如第九期父亲对上大二女儿的调查,通过节目的追踪调查,让父亲真正了解自己的女儿背着自己都干了些什么;第七十期美容院老板李小姐对员工的调查,通过节目让李小姐找到真正偷化妆品的元凶……
但为了高收视率的保障,也为了满足受众的低俗的偷窥心理,节目的每一期从开始就把被调查人的年龄、身份、职业、社会关系公布于众,接着在调查过程中,天文台、宋冰冰等几个记者就一直跟踪被调查人,并且偷偷拍摄当事人及相关人的私人生活,画面图像不做任何马赛克的遮掩,不顾当事人心理感受把他们清晰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伤害。如第六期《诡异的婚姻搏击案》把当事人的隐私一览无余地暴露在观众的面前,让那些有猎奇心的人大饱“眼福”,它是在维护人的权利还是在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在节目调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遇到危险时,在新闻工作者面对节目效果和伦理道德的矛盾时,他们为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更逼真的节目效果,竟袖手旁观,不顾当事人的安危。比如,有一期节目中,男子拍下与网恋女友交欢录像后对其勒索。工作人员本可以制止那男子,防止更多无辜的女孩受到伤害,可记者却不顾被调查人的安危,任其自由发展,但此时女孩也成为另一个受害者。
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角度来看,为了保障新闻的真实和全面,这样的做法是天经地义的,毕竟,广大的观众有权获知事件的真相。但如果镜头记录的对象不再是需要逼视的或追问的公共事件,譬如黑煤窑或者拐卖儿童等案件,而仅仅是一件无关大众的私人事件,这样的追问是否也体现着新闻真实的正义与良知呢?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对象,而无限制把新闻真实的定义应用于私人生活领域的时候,纪实类的新闻节目就出现了一种伦理上的困境。
二
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新闻工作者争论的是个别的耸人听闻的事件,对案例逐个做出决定,从不去反思一下自己推理的方法。而正确的方法是清楚地勾勒出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伦理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相关的思考可以被单列出来并给予适当的重视。分析做出决定的各个阶段,将注意力集中在冲突的真实层面。然后再做出理由充分的伦理上的决定。道德思考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先做出决定,再采取行动。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必须对一系列价值观进行清理,这些价值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事实上,在关于价值的争论中,诉诸伦理是为了有助于决定哪些价值更可取。
创造性的伦理分析包括几个清晰的步骤,传播学里著名的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推理的波特图式更能说明问题。波特图式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如图:1-1①
首先,我们先给节目下一个定义,列举出法律的约束,列出节目的一些细节,让观众了解节目的详细信息,正如节目宣称的那样“从现实的最本真状态出发,探寻和查究人性的最隐秘深处”。这由此决定了节目的价值观就是让委托人和观众看到事件的全过程,把被调查人的资料公布于众,并把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展现出来。如上述文章中所写,一男子利用与其网恋女友的交欢录像对其勒索。从他们见面开始直到实质侵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节目组的工作人员都任其自由发展,只是记录下事件的全过程。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这个节目将“说真话”和全面报道作为伦理所需。
但这又涉及到忠诚的问题,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因而使我们在做出最后决定或采取某种政策时,必须准确地表明我们忠实于哪一方,而在这个领域中,一般说我们很快就会清楚自己应该怎样做。这个节目公布调查人的资料,当他们做这个决定时,考虑的究竟是谁呢?也许他们想的只是他们自己。他们说他们不想辜负委托的期望,想让观众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节目是真的为了委托人和观众,还是在为了他们自己呢?当然全面报道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一目的可以为了安慰他们个人。
一个想在伦理上做出合理结论的新闻机构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观,并为与职业价值观相适应的伦理理论进行争论,忠实于谁的问题在这里仍然是一个决定因素,在这个节目中,忠实于无辜受害者是最高原则,这个节目似乎是利用了被调查的隐私为自己牟利——它公布了被调查人私人生活的细节。一家媒体是不是应该以少数人的痛苦为代价,忠实于自己,忠于节目的信誉、能力、或者说忠于好奇的观众?而那些被调查人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控制关于他们自己的消息,而不是把那些由自己的行为所支配的特权交给别人?
三
随着媒体市场化的转型,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抓住受众的眼球,许多媒体打起了真实记录节目的大旗,并且这些节目越来越泛娱乐化。从华娱卫视的“世相夜总会”到以调查人性最隐秘深处的“超级搜查令”,它们以不可抑制的态势将娱乐化发展到如此惊人的地步。也许这类节目相对于崇尚理性、平衡和深入精神的央视“新闻调查”更能迎合受众的需要,达到更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⒈在生活类纪实节目中,尤其是负面调查新闻中,应时刻注意当事人隐私权问题。节目把人性的隐私展现出来,这表面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实际是牵涉到媒体自律的问题,对他人情感等问题的大肆渲染和炒作,完全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这就有意无意造成对当事人的诽谤或中伤,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如“超级搜查令”节目关于美女研究生卖淫调查取景有深圳大学的场景,从而遭到深大师生的集体抗议。很多时候他们好像充当了真理的捍卫者,事实上他们已经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社会的新闻价值与卷入此事的人们的隐私哪个更重要?这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媒介传播的过程中以“公众有权利得知”的善辩而不顾个人的隐私权比比皆是。能掌握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把自我意识当做先决条件的同时,隐私的保护却不可能是绝对的,因为我们是有文化的人,在社会和政治的环境中负有责任。②
面对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新闻工作者要遵循三条道德原则:第一是促进合宜得体及基本公正,这是无可非议的,即使法律没有明确地排除错误、影射、鲁莽与夸大、八类道德规范和基本公正理应得到尊重。第二是道德原则提出“尊重社会价值”作为判断个人隐私是否公开的一个标准,这条指导原则除去了所有淫秽的要求,并使之不具有新闻价值。第三是个人不应当以媒介特权为借口而遭诋毁,无论如何,彻底地为普通百姓服务优先于某些事业或口号。③
⒉对社会的责任是媒体伦理道德的核心。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为重大,它包括传播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监督责任及文化责任。这些责任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繁荣以及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对于新闻业、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来说责任之重不言自明。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发现、记录客观发现的事实,并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向公众报道事实。作为“职业人”与“社会人”的统一,新闻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时常面临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冲突,当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发生碰撞时,新闻工作者无论在何时都应将社会责任、社会公德放在首位。在新闻现场新闻工作者已不是一位普通的看客,而是新闻理念的传播者、道德的践行者、新闻良知的坚守者。信息时代中,媒体应该肩负起对社会与国家和后代的重任,用优秀的作品、高尚的情操和人文关怀来感染受众,陶冶和提升人们的心灵,使人们弃低俗而慕高远、传播文明、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而不应该一味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成为那些丑恶、低俗无聊现象的传播载体。
注释:
①《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美]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凯西·布里斯·麦基著蔡文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②《媒体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edia Ethics—Issues and Cases》)[美]菲利普·帕特森 、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③《媒体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Media Debates》)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著 王纬等译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6级研究生)
一
纪实类的新闻节目,其立足点便是近乎原始的真实材料,凭着对真实情景的再现,从现实中收集真实的素材和没有经过艺术处理的生活情节来吸引受众,赚得关注点。“新闻调查”如此,“超级搜查令”也不例外。在每一期的节目中,“超级搜查令”的记者,都为我们展示出当事人近乎不知情的“真实事件”:如第九期父亲对上大二女儿的调查,通过节目的追踪调查,让父亲真正了解自己的女儿背着自己都干了些什么;第七十期美容院老板李小姐对员工的调查,通过节目让李小姐找到真正偷化妆品的元凶……
但为了高收视率的保障,也为了满足受众的低俗的偷窥心理,节目的每一期从开始就把被调查人的年龄、身份、职业、社会关系公布于众,接着在调查过程中,天文台、宋冰冰等几个记者就一直跟踪被调查人,并且偷偷拍摄当事人及相关人的私人生活,画面图像不做任何马赛克的遮掩,不顾当事人心理感受把他们清晰地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伤害。如第六期《诡异的婚姻搏击案》把当事人的隐私一览无余地暴露在观众的面前,让那些有猎奇心的人大饱“眼福”,它是在维护人的权利还是在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在节目调查过程中,在当事人遇到危险时,在新闻工作者面对节目效果和伦理道德的矛盾时,他们为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了更逼真的节目效果,竟袖手旁观,不顾当事人的安危。比如,有一期节目中,男子拍下与网恋女友交欢录像后对其勒索。工作人员本可以制止那男子,防止更多无辜的女孩受到伤害,可记者却不顾被调查人的安危,任其自由发展,但此时女孩也成为另一个受害者。
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角度来看,为了保障新闻的真实和全面,这样的做法是天经地义的,毕竟,广大的观众有权获知事件的真相。但如果镜头记录的对象不再是需要逼视的或追问的公共事件,譬如黑煤窑或者拐卖儿童等案件,而仅仅是一件无关大众的私人事件,这样的追问是否也体现着新闻真实的正义与良知呢?在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一旦脱离了具体的对象,而无限制把新闻真实的定义应用于私人生活领域的时候,纪实类的新闻节目就出现了一种伦理上的困境。
二
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新闻工作者争论的是个别的耸人听闻的事件,对案例逐个做出决定,从不去反思一下自己推理的方法。而正确的方法是清楚地勾勒出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伦理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相关的思考可以被单列出来并给予适当的重视。分析做出决定的各个阶段,将注意力集中在冲突的真实层面。然后再做出理由充分的伦理上的决定。道德思考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先做出决定,再采取行动。任何一个决定的做出都必须对一系列价值观进行清理,这些价值反映了我们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性的设想。事实上,在关于价值的争论中,诉诸伦理是为了有助于决定哪些价值更可取。
创造性的伦理分析包括几个清晰的步骤,传播学里著名的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推理的波特图式更能说明问题。波特图式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如图:1-1①
首先,我们先给节目下一个定义,列举出法律的约束,列出节目的一些细节,让观众了解节目的详细信息,正如节目宣称的那样“从现实的最本真状态出发,探寻和查究人性的最隐秘深处”。这由此决定了节目的价值观就是让委托人和观众看到事件的全过程,把被调查人的资料公布于众,并把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展现出来。如上述文章中所写,一男子利用与其网恋女友的交欢录像对其勒索。从他们见面开始直到实质侵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节目组的工作人员都任其自由发展,只是记录下事件的全过程。但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这个节目将“说真话”和全面报道作为伦理所需。
但这又涉及到忠诚的问题,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因而使我们在做出最后决定或采取某种政策时,必须准确地表明我们忠实于哪一方,而在这个领域中,一般说我们很快就会清楚自己应该怎样做。这个节目公布调查人的资料,当他们做这个决定时,考虑的究竟是谁呢?也许他们想的只是他们自己。他们说他们不想辜负委托的期望,想让观众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节目是真的为了委托人和观众,还是在为了他们自己呢?当然全面报道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一目的可以为了安慰他们个人。
一个想在伦理上做出合理结论的新闻机构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观,并为与职业价值观相适应的伦理理论进行争论,忠实于谁的问题在这里仍然是一个决定因素,在这个节目中,忠实于无辜受害者是最高原则,这个节目似乎是利用了被调查的隐私为自己牟利——它公布了被调查人私人生活的细节。一家媒体是不是应该以少数人的痛苦为代价,忠实于自己,忠于节目的信誉、能力、或者说忠于好奇的观众?而那些被调查人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控制关于他们自己的消息,而不是把那些由自己的行为所支配的特权交给别人?
三
随着媒体市场化的转型,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抓住受众的眼球,许多媒体打起了真实记录节目的大旗,并且这些节目越来越泛娱乐化。从华娱卫视的“世相夜总会”到以调查人性最隐秘深处的“超级搜查令”,它们以不可抑制的态势将娱乐化发展到如此惊人的地步。也许这类节目相对于崇尚理性、平衡和深入精神的央视“新闻调查”更能迎合受众的需要,达到更高的收视率和点击率,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⒈在生活类纪实节目中,尤其是负面调查新闻中,应时刻注意当事人隐私权问题。节目把人性的隐私展现出来,这表面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实际是牵涉到媒体自律的问题,对他人情感等问题的大肆渲染和炒作,完全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这就有意无意造成对当事人的诽谤或中伤,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如“超级搜查令”节目关于美女研究生卖淫调查取景有深圳大学的场景,从而遭到深大师生的集体抗议。很多时候他们好像充当了真理的捍卫者,事实上他们已经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社会的新闻价值与卷入此事的人们的隐私哪个更重要?这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媒介传播的过程中以“公众有权利得知”的善辩而不顾个人的隐私权比比皆是。能掌握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把自我意识当做先决条件的同时,隐私的保护却不可能是绝对的,因为我们是有文化的人,在社会和政治的环境中负有责任。②
面对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新闻工作者要遵循三条道德原则:第一是促进合宜得体及基本公正,这是无可非议的,即使法律没有明确地排除错误、影射、鲁莽与夸大、八类道德规范和基本公正理应得到尊重。第二是道德原则提出“尊重社会价值”作为判断个人隐私是否公开的一个标准,这条指导原则除去了所有淫秽的要求,并使之不具有新闻价值。第三是个人不应当以媒介特权为借口而遭诋毁,无论如何,彻底地为普通百姓服务优先于某些事业或口号。③
⒉对社会的责任是媒体伦理道德的核心。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为重大,它包括传播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监督责任及文化责任。这些责任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繁荣以及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对于新闻业、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来说责任之重不言自明。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发现、记录客观发现的事实,并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向公众报道事实。作为“职业人”与“社会人”的统一,新闻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时常面临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冲突,当职业责任和社会道德发生碰撞时,新闻工作者无论在何时都应将社会责任、社会公德放在首位。在新闻现场新闻工作者已不是一位普通的看客,而是新闻理念的传播者、道德的践行者、新闻良知的坚守者。信息时代中,媒体应该肩负起对社会与国家和后代的重任,用优秀的作品、高尚的情操和人文关怀来感染受众,陶冶和提升人们的心灵,使人们弃低俗而慕高远、传播文明、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而不应该一味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忘记自己的职业操守,成为那些丑恶、低俗无聊现象的传播载体。
注释:
①《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美]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马克·法克勒、金·B.罗特佐尔、凯西·布里斯·麦基著蔡文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②《媒体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edia Ethics—Issues and Cases》)[美]菲利普·帕特森 、李·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③《媒体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Media Debates》)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著 王纬等译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4年第1版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6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