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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死亡本来是自然规律,但作为特殊公民的罪犯的死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庞大、密集的监管场所,在依法治国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服刑罪犯的死亡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监狱处理服刑罪犯死亡的问题上越来越困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更容易被人误传误导,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非常容易引起社会的责难,造成恶劣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服刑罪犯死亡后,监狱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通知人民检察院的驻监检察室和罪犯亲属,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向家属如实说明该犯死亡的原因和监狱前期对其进行的治疗、抢救等情况,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告知家属相应的权利。等待人民检察院调查后,确认监狱不存在违法,属于正常死亡的,检察院就会向罪犯家属说明调查情况,在家属接受并同意检察院的调查情况后监狱才能按正常程序处理。检察院在调查情况后,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但在具体操作上,罪犯死亡的处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政策,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定势思维是普通人死亡属于正常现象,罪犯死亡就是国家执法机关迫害致死的,那怕是真正因病死亡的都要声讨。特别是在这两年发生在拘押场所的“躲猫猫”、“洗脸死”、“喝水死”等事件的出现,更是把关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罪犯死亡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实际上,罪犯死亡在监狱是重大事件,从直接管理该罪犯的普通警察到监狱长都会认真对待。但有的罪犯家属,根本不管监狱、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无视《监狱法》的规定,辱骂监狱警察,集众哄闹,甚至冲击监狱机关和殴打警察等暴力行为,或者乘机耍泼撒赖、漫天要价,如果达不到他们的无理要求,就上网炒作或采取“上访”等形式来向监狱施压,严重的影响了监狱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个别罪犯家属利用其具有宗教背景的条件,打着民族政策和宗教的旗号闹得尤其凶。他们的理由是一个大活人送到监狱是好好的,怎么偏偏就在监狱里死亡了,不是监狱搞死的还能是谁。即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作出的结论,他们都不认可,劝解也置之不理,甚至提出无理要求。
笔者以前曾经在监狱工作过,亲自组织处理过多起罪犯死亡的事情,作为亲历者,感触最深的是对罪犯死亡的处理非常棘手,压力也特别大,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罪犯死亡更是各种媒体的关注重点,但有的媒体唯恐天下不乱,大肆渲染,把本来正常的事情复杂化、妖魔化,给监狱形象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例如2010年3月6日,楚雄监狱一名罪犯突发疾病死亡,3月9日家属向新闻媒体发表偏离事实的言论,10日凌晨,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川籍男子死于楚雄监狱—该监狱称死者因脑溢血突发抢救无效死亡》的文章,搜狐、新浪、网易等多家网站转载报道,网易一定数量的网民跟帖评论,造成了不良影响。
服刑罪犯死亡善后处理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正如上文所述的我国监狱法只有第55条和第73条有规定。作为专门的监狱法律,在对待服刑罪犯生死的重要问题上,仅仅2条简单的法律规定,监狱在处理善后时亦是力不从心,显然不足以适应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发展。除此之外,全国统一的专门规定没有,只散见于个别省市有相关规定,
二、监狱法第55条中内容特别值得商榷
监狱法第55条中“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这在客观上符合司法实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服刑罪犯都是在监狱自己的医院里治疗,死亡鉴定由治疗的监狱医院来做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医院隶属于监狱,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疑,而且明显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理原理,难以让罪犯亲属和社会接受。
三、缺乏通知程序的规定
在服刑罪犯死亡后,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践中,监狱通知检察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通知罪犯家属有时就特别困难,比如家住边疆偏远而又通信不畅农村的罪犯亲属,或者已经通知到亲属,但亲属不愿意来处理,甚至没有任何表示的情况,以致监狱难以处理,事后家属却不承认,到监狱缠闹不休。
鉴于以上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问题,笔者强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监狱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至少由司法部制定部门规章来明确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制度,该制度应该包括:1.监狱在处理服刑罪犯死亡时的职权和义务;2.死亡罪犯罪犯亲属的权利义务;3.死亡罪犯遗体的保存和通知程序。包括通知不到罪犯亲属,或者通知到罪犯亲属,但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如何处理死亡罪犯的尸体的该怎么办?不同意处理怎么办;4.死亡鉴定的机构;5.死亡罪犯遗物的处理;6.丧葬费支付;7.监狱所在地政府和公、检、法机关的作为义务。例如,罪犯亲属到监狱无理取闹,甚至殴打监狱警察和扰乱监狱机关正常工作时,当地的政府和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服刑罪犯死亡后,监狱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通知人民检察院的驻监检察室和罪犯亲属,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向家属如实说明该犯死亡的原因和监狱前期对其进行的治疗、抢救等情况,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告知家属相应的权利。等待人民检察院调查后,确认监狱不存在违法,属于正常死亡的,检察院就会向罪犯家属说明调查情况,在家属接受并同意检察院的调查情况后监狱才能按正常程序处理。检察院在调查情况后,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但在具体操作上,罪犯死亡的处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政策,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定势思维是普通人死亡属于正常现象,罪犯死亡就是国家执法机关迫害致死的,那怕是真正因病死亡的都要声讨。特别是在这两年发生在拘押场所的“躲猫猫”、“洗脸死”、“喝水死”等事件的出现,更是把关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罪犯死亡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实际上,罪犯死亡在监狱是重大事件,从直接管理该罪犯的普通警察到监狱长都会认真对待。但有的罪犯家属,根本不管监狱、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无视《监狱法》的规定,辱骂监狱警察,集众哄闹,甚至冲击监狱机关和殴打警察等暴力行为,或者乘机耍泼撒赖、漫天要价,如果达不到他们的无理要求,就上网炒作或采取“上访”等形式来向监狱施压,严重的影响了监狱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个别罪犯家属利用其具有宗教背景的条件,打着民族政策和宗教的旗号闹得尤其凶。他们的理由是一个大活人送到监狱是好好的,怎么偏偏就在监狱里死亡了,不是监狱搞死的还能是谁。即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作出的结论,他们都不认可,劝解也置之不理,甚至提出无理要求。
笔者以前曾经在监狱工作过,亲自组织处理过多起罪犯死亡的事情,作为亲历者,感触最深的是对罪犯死亡的处理非常棘手,压力也特别大,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罪犯死亡更是各种媒体的关注重点,但有的媒体唯恐天下不乱,大肆渲染,把本来正常的事情复杂化、妖魔化,给监狱形象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例如2010年3月6日,楚雄监狱一名罪犯突发疾病死亡,3月9日家属向新闻媒体发表偏离事实的言论,10日凌晨,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川籍男子死于楚雄监狱—该监狱称死者因脑溢血突发抢救无效死亡》的文章,搜狐、新浪、网易等多家网站转载报道,网易一定数量的网民跟帖评论,造成了不良影响。
服刑罪犯死亡善后处理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正如上文所述的我国监狱法只有第55条和第73条有规定。作为专门的监狱法律,在对待服刑罪犯生死的重要问题上,仅仅2条简单的法律规定,监狱在处理善后时亦是力不从心,显然不足以适应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发展。除此之外,全国统一的专门规定没有,只散见于个别省市有相关规定,
二、监狱法第55条中内容特别值得商榷
监狱法第55条中“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这在客观上符合司法实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服刑罪犯都是在监狱自己的医院里治疗,死亡鉴定由治疗的监狱医院来做也是理所当然的。但医院隶属于监狱,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疑,而且明显违背了“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理原理,难以让罪犯亲属和社会接受。
三、缺乏通知程序的规定
在服刑罪犯死亡后,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践中,监狱通知检察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通知罪犯家属有时就特别困难,比如家住边疆偏远而又通信不畅农村的罪犯亲属,或者已经通知到亲属,但亲属不愿意来处理,甚至没有任何表示的情况,以致监狱难以处理,事后家属却不承认,到监狱缠闹不休。
鉴于以上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问题,笔者强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监狱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至少由司法部制定部门规章来明确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制度,该制度应该包括:1.监狱在处理服刑罪犯死亡时的职权和义务;2.死亡罪犯罪犯亲属的权利义务;3.死亡罪犯遗体的保存和通知程序。包括通知不到罪犯亲属,或者通知到罪犯亲属,但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如何处理死亡罪犯的尸体的该怎么办?不同意处理怎么办;4.死亡鉴定的机构;5.死亡罪犯遗物的处理;6.丧葬费支付;7.监狱所在地政府和公、检、法机关的作为义务。例如,罪犯亲属到监狱无理取闹,甚至殴打监狱警察和扰乱监狱机关正常工作时,当地的政府和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