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权改革法律服务机制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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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资源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产权制度的创新,是林业经济市场化的探索,其涉及到的有关林权的法理研究,保证林改深入推进应当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研究,不仅丰富了法学的研究内容,针对法律毕业生整体过剩与林改法律服务人才缺乏的矛盾,也对国有林区地方性高职院校的研究方向与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的课题。
  [关键词]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服务;地方性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3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4 — 0091 — 02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2006年在伊春展开,随改革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亟待法律规范与解决。国有林权改革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很多,需要建立配套的法律服务机制保架护航。市政府目前主持林改的常设机构林改办行政管理职能突出,无法独立完成理论论证和机制构建,林改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远超出最初设想。服务于林权改革的法律人才短缺与法律人才整体过剩的矛盾,对我省地方性高校的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课题。伊春职业学院是伊春地区唯一一所地方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立之初就确立了“服务地方,面向全省”的办学宗旨。国有林权改革的设想一经提出,伊春职业学院就开始了积极的论证与研究,在法律系的专业设置上进行调整,做好了林改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准备工作。
  
  一、国有林权改革法律理论的研究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是开创型的事业,无前例可循,要保持改革的持续深入,必须有一套可供依照的规范,法律制度必须先行,林改法律理论的分析与论证势在必行。目前主要在林权权利属性、林权流转等方面做出理论上探讨。
  (一)国有林权概念的界定
  传统意义上的林权,是“林业产权”的简称,是以林业行业的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相联系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林权这一概念,实践中的称谓也不一样,学界的论述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学者认为林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对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1〕有的学者主张林权是主体合理占有、开发、利用、处分森林资源并从中取得收益的基本法律依据。〔2〕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的专家认为“林权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称,是以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内容的物权。”〔3〕
  伊春林区试点改革中,创新发展了林权的概念。明确林业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但更突出和强调了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配、处分财产并收取利益的权利。改革明确了林业职工产权主体地位,明确了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从过去“人人是主人,人人不作主”向“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转变,林业职工真正成为大山的主人;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改革的方向的目标。〔4〕改革中通过制度设计,把国家对林业的所有权与林权区分,这对于林权制度改革与观念更新有重大意义。林权就是森林资源所有人与利用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需求,同时实现所有人、开发利用人的经济利益。林权改革就是要把国家所有的林业资源,交给不同的主体使用、收益和处分,国家享有所有权人的利益,林权制度更多地承担起森林资源市场化运营的作用。
  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市政府领导答记者问时称“林权是一种产权形态,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是对林权物权性质的概括性描述。林权是权利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是一项新型的他物权。《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了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学者一般以这条为依据确定集体林权的物权法律属性。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将全民所有制林权包括在内,但从法律的统一角度讲,公民对国有森林的承包经营权也应当是一种物权。
  在森林资源国有的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去经营管理森林,需要一定的制度设计促使具体民事主体去开发利用森林,实现森林资源的财产价值。林权制度通过他物权的模式,将抽象的森林资源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民事主体之上,创设出了可流转的森林资源使用权。因此,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分离了所有权的使用、收益等权能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形式。
  (二)国有林权抵押的分析
  国有林权的抵押就是债务人(林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林权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林业经营与生产的一种担保方式。国有林权是对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标的物和权利有权设定担保。在普通百姓,有着最简单的思维,房证可以抵押贷款,林权证也就应当可以抵押。从法律上分析,林权同样可以作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贷。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认为只有可流通的不动产才能设定抵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适用不动产变动规则的动产,如飞行器、船舶、汽车等,也可以设定抵押;不动产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包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被过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会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担保法》第34条所规定的来看,抵押权标的既有不动产也有不动产物权,以及其他可依法用于抵押的财产。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我国抵押制度的一项特色。这也为以不动产他物权设定抵押开了先例。国有林权是基于林地之上的林业资源形成的一种他物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相似的不动产他物权特征。从理论上讲既然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林权同样可以设定抵押制度。
  但是,林权抵押与普通的标的物抵押不同,国有林权抵押形成的森林资源抵押权,既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也具有林地所有权之外的他项权利双重性质,所以林地抵押权既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也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遵守批准、评估和登记等程序规范,盘活了森林资源,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三)活立木市场的建立
  伊春林权改革试点中创设了活立木市场,这是不动产交易的新形式。以往只有伐木才带来交易和效益,只有把树木砍掉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的传统观念彻底被打破。通过改革,我们看到,活立木交易在房地产交易之外,丰富了传统的不动产买卖方式,把林木、林地资源变成资产,变成资本,从过去的资金的运营转换成资本运营、资本流转,努力追求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而且,活立木交易是一种买“升”的期货投资,买方看中是交易标的的未来增值性,卖方则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随时调整手中“期货”的存量,价高时可卖出,价低时还可以买入或买回。
  
  二、林改法律服务机制的构建设想
  
  (一)理论研究与政策解读机制
  国有林权改革,不仅老百姓不熟悉,政府机关等公务人员也不十分清楚,要设立专门的政策研究与解释机构。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改的法律政策,负责有关国有林业政策的咨询与解释;编印有关的一切政策资料,承担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承办林改政策与实际工作的协商会与演讨会;培训从事和参与林改工作人员。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国有林权改革过程中,出现很多前所未遇的问题,无法参考集体林权改革政策进行调整,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依据法律拟定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办法,起草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改革的有关程序规程和规范,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法律要求,向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政府报备。这需要专职法律从业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同时该机制还必须承担这些规范性文件操作执行的监督与解读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
  (三)权属登记和信息管理机制
  我国现有的林木登记一般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登记的范围超越了林木的范围,还包括林地的使用权。权属登记职责应当由林业管理局承担,与一般的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区分。该机制承担林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林改信息平台上报和下传工作,对外发布林改信息;整理和完善好各类档案资料,供利害关系人查询及向社会公开;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挖掘和培育典型经验,发挥试点林业局示范带头作用,并及时、准确报送林改数据和信息。
  (四)专业协会与中介组织辅助机制
  林改中各种矛盾突显,政府不能事必躬亲,可委托专业协会与中介组织协助调解、调处各种纠纷和矛盾,如林业资产评估中心、专(兼)职的林权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构建林业要素市场。
  各种法律服务机制的构建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素养、有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支撑。全省范围内,法律人才众多,法律毕业生出现了饱合现象,但能够服务林权改革的法律人才却很少。地方性高校服务地方改革,不仅要有理论上的探讨与制度上的设想,还要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实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林区特色高职院校的目标。
  
  三、高校林改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试验
  
  2006年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预测到伊春地区将需要大量从事林权工作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熟悉掌握我国林业产业相关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伊春职业学院法律系在开设房地产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拟开设林业产权法律事务专业,实现人才培养面向地方的目标。林权法律事务人才重在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要改变传统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林业产权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也应势展开。
  (一)林改法律服务人才的规格要求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配合林权制度改革设置的林权法律事务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是以法律通识教育为背景,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要求,向社会输出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林改法律业务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具体而言:一是培养具有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解决一般性法律问题能力的应用性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二是培养掌握林改法律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从事林改相关业务的司法辅助人才。
  (二)课程体系的的修改
  从前的课程主要以法学部门的划分为标准设置的,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部门法领域,可谓大而全,但针对性弱。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人文素质模块、专业基础知识模块、专业技术模块和素质拓展模块四个教学模块。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在最后一个学年,针对要从事的岗位职能,专攻专业技术,例如林业产权法律事务专业设置的有关林权改革的法律课程,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林业经济理论与政策、林业管理、林业资源经营与管理等。
  (三)提升服务林改的实践能力
  所有课程都强调实践操作能力的学习,以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力度,实践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60%以上。突出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和针对性特色,逐步形成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与公、检和司法行政部门间的联系和与企业、事业单位间的法律服务协作,建立校内服务机构和校外实习基地,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3.
   〔2〕田琳.林权用益制度研究〔J〕.林业工作研究,2004,(10).
   〔3〕曹祖涛.完善我国林权法律制度初探〔J〕.林业科学,2006,(06).
   〔4〕许兆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EB/OL〕.人民网,2000-06-09.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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