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A股上市监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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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A股注册制的推行,又迎来一波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A股上市高潮,此举不仅进一步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也提升了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价值,更有利于通过香港和大陆两地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公司透明度。本文系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监管规则和相关案例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分拆上市;上市条件;监管规则
  1.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监管规则
  1.1需满足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适用的香港监管规则主要包括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及《GEM上市规则第三项应用指引》“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以下合称“本应用指引”)。
  本应用指引适用于发行人和在呈交分拆上市建议时属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机构,以及在发行人呈交分拆上市建议时虽属其联营公司,但在发行人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至少须有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以及截至发行人呈交分拆上市建议之日,曾属于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有关机构。
  对于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香港联交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将采用以下原则:
  1.2发行人(以下简称“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鉴于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审批是基于母公司在上市时的业务组合,而投资者当时会期望母公司继续发展该等业务,因此,如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考虑其分拆上市的申请。在成功从GEM转往主板上市的情形下,母公司上市日期指当初于GEM上市的日期。
  1.3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之业务足以独立符合上市之条件
  香港联交所不会接纳以一项业务(拟分拆上市的机构(以下简称“新公司”)的业务)支持两个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况,因此,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需保留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不包含其在新公司的权益),以支持其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地位,以独立地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或《GEM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
  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权益)未能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8.05条的最低盈利规定情况下,除非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否则将视为不符合第8.05条的规定。
  1.4香港联交所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
  (1)由母公司及新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应予以清楚划分。
  (2)新公司的职能应能独立于母公司。
  (3)对两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应清楚明确,并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4)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5分拆上市建议须获得母公司股东批准
  (1)根据《主板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在适用关连交易的条文情况下,(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7条和《GEM上市规则》第19.07条)如有关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25%或25%以上,须获股东批准。分拆上市建议如属前述情况,必须获得母公司的股东批准。此外,如母公司控股股东在有关建议中占有重大利益,该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
  此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29条和《GEM上市规则》第19.29条的规定,如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母公司在新公司持有的股本权益百分比将可能减少,该等交易可能构成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出售事项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则母公司亦需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刊登公告等披露规定。
  (2)如分拆上市建议须经母公司的股东批准,无论控股股东是否需要放弃其表决权,母公司均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13.39(6)及(7)条或《GEM上市规则》第17.47(6)及(7)条的规定(即发行人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委任一名为香港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股东/独立董事委员会提出建议,就股东该如何表决而给予意见)。在向股东发出通函中,必须载有分拆上市之详情及分拆上市对母公司的影响。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39(6)(b)条和《GEM上市规则》第17.47(6)(b)条所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不能同时担任新公司的保荐人或联席保荐人或包销商。
  (3)在任何情況下,如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面对大多数小股东反对下投票通过分拆上市建议,则有关独立财务顾问须就在有关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讨论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报告。
  1.6母公司需向股东保证其享有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
  (1)IPO新股获配权
  香港联交所要求母公司向现有股东保证,现有股东有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以适当考虑其利益。获取方式包括向现有股东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在发售新公司现有股份或新股份时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新公司股份中拨作保证现有股东获得股份权利部分的比例,由母公司董事与其顾问决定,母公司全体股东将获得同等对待。因此,母公司控股股东据此收取其应得比例的股份不受限制。
  (2)IPO新股获配权的豁免
  如新公司的建议上市地点不在香港,而在这保证的权利项下可获得的新公司股份,仅可通过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方式提供予母公司的现有股东,则有关公司需作出陈述,解释有关保证权利的规定为何不符合母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以供香港联交所考虑。此外,即使新公司将在香港上市,母公司的小股东亦可在股东大会上决议通过放弃有关保证的权利。
  根据A股市场监管规则,除非有关人士/机构为合资格投资者,非中国投资者无法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继而亦无法认购新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新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母公司现有股东不属于合资格投资者,新公司向母公司现有股东提供IPO新股获配权将存在法律障碍。   经检索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案例,已成功分拆上市的深南电路(002916)和华宝股份(300741)就IPO新股获配权事项均已取得香港联交所的豁免股份保证的意见。以华宝股份为例,香港联交所有条件豁免华宝股份母公司华宝国际严格遵守IPO新股获配权的规定,豁免条件为华宝国际需披露如下资料:①不向股东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理由;②中国法律法规有关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法律限制;③董事会就不向股东提供IPO新股获配权的影响及华宝股份于境内上市及IPO新股获配权豁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华宝国际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发表的意见。
  1.7分拆上市的公告
  发行人必须在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所规定的同等文件)时或之前公布其分拆上市申请。发行人应当保持绝对保密,直至公布其申请为止。如资料有所外泄或母公司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大幅波动而未作出解释时,发行人须提早作出公告。
  1.8分拆上市建议须经香港联交所审批
  香港联交所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
  1.8.1需满足的国内A股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适用的大陆监管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其他监管规则。
  2.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监管要点
  2.1监管要点
  根据笔者对五家已成功分拆上市案例反馈意见的总结(分别是华宝国际分拆华宝股份、石药集团分拆新诺威、中航国际控股分拆深南电路、金山软件分拆金山办公、北大青鸟环宇分拆青鸟消防),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国内A股上市比较关注的共性问题包括:
  1、说明香港地区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提供香港联交所就发行人分拆上市的同意函。
  2、说明母公司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上市的资产范围、业务与本次发行人本次IPO资产范围、业务的关系、申请公开发行时香港联交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母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动及其持股变动情况。
  3、说明母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上市期间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4、子公司与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性。
  2.2分拆上市程序中的香港特色
  母公司分拆上市在一定程度上会摊薄其老股东在母公司部分业务中享有的权益,因此香港联交所规定了分拆上市需经过母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以及需向其老股东提供新股获配权等规定,以保护老股东的权益。但在华宝国际以及中航国际控股的案例当中,香港联交所也没有强制要求母公司必须履行新股获配权的义务,而是要求母公司说明理由,而母公司亦通过一系列论述,让香港联交所确信分拆上市对老股东的权益有基本的保障甚至增值的预期,并最终取得了香港联交所就新股获配权义务的豁免同意,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香港联交所对香港上市公司相对宽松、市场化的监管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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