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内生性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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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业高新技术扩散是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产权不明晰、农户小规模经营等特点导致农户缺乏使用高新技术的主观动力和客观条件,农业高新技术扩散困难重重。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稳定,并有效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为高新技术应用于农业创造了条件,成为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内生性制度保证。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技术扩散;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8)04-0012-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口进一步膨胀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业生产面临诸如人均耕地不足、水资源短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严峻挑战。学者们普遍认为,农业发展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是采用农业高新技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已有的农业高新技术却难以有效扩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很多农村仍然沿用十分原始的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小麦、大豆、玉米等作物单产不足高产国家一半,猪出栏率为美国的2/3,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1]因此,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扩散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学术界对农业高新技术扩散问题的研究很多,但主要侧重于从体制等外生因素进行探讨,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高新技术扩散应该由国家来建立一整套科技推广体系,以此推动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技术扩散机制,由于没有激发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用高新技术的内在动力,在实践中造成了农民对技术的需求与以政府为主体的技术供给相“脱节”的现状。近10多年来,由于经费紧缺,农技人员的技术推广活动主要是进行农民培训,很少与农民进行充分交流,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根本得不到满足。[2]实际上,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只有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自发运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才能有效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顺利扩散。而现有文献恰恰在这方面研究较少,虽有文献涉及到调动农户运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是农业技术扩散的重要环节,但在如何调动积极性方面并未给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拟从农地制度创新的角度,对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内生机制进行分析。
  
  二、现行农地制度对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制约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全面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农地制度,曾有效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大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同时为农民提供了巨大的就业机会和事实上的社会保障,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制约效应日渐突出。
  (一)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缺乏采用高新技术的内在动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占有权,但并未能使农民真正得到土地财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农民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明确的保护。虽然国家承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但是基层乡政府和村集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经常根据自身利益随意变更土地承包权和承包期限,导致农民对其生产经营的长期稳定性持怀疑态度。同时我国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赋予社区内每一个成员天然地、平等地拥有集体农地的同等权益,这种农地集体所有制以及蕴涵其中的村民成员权,本身就包含了均分农地的内在逻辑,因此农户之间会根据家庭人口变化周期性地调整农地,造成了农民对农地使用权预期不稳定。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农民必然会减少对农地的长期投入,倾向于短期的、掠夺式的经营。而农业高新技术的采用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在产权不明且使用权也经常处于调整的前提下,农民缺乏采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内在动力,因此不愿对土地追加投资。
  (二)基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使农户缺乏吸纳农业高新技术的物质前提
  农业高新技术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性,只有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户之间的联合才能获得采用高新技术所需资金,并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技术采用风险。然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农地制度直接造成了农地的小规模经营。首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土地,造成了经营主体极端分散,土地难以成片经营的局面。其次,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即使农民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难以进入市场流通,因而限制了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使农户缺乏吸纳农业高新技术的物质前提:第一,缺乏采用农业高新技术的资本。我国农民收入低下,无力支付使用高新技术的成本,银行则往往由于单个农户缺乏抗风险的能力,不愿对农户提供贷款支持;第二,单个的农户无法独自承担采用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农户又难以形成大规模的经济联合体。例如,转基因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增加农产品收益,但由于其对人体的安全性还有待相当长时间的检验,只要同类产品之一有任何安全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市场对转基因食品的需求,使农户生产难以为继,甚至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然而,由于土地经营权分散在农户手中,农户的素质和经济情况千差万别,要把他们统一组织起来进行规模经营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有时根本不可能。我国农业机械化一直难以大面积推广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三)农业劳动力的低素质特征进一步固化,阻碍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扩散
  农业高新技术的采用特别是大型农机设备的推广将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减少土地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但是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基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对于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如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收益、子女继承等[3],即使小规模经营土地收益十分低下,农民也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因为土地是他们的最后防线和退路,从而导致家庭中缺乏竞争力的低素质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高素质劳动力因无法通过农地规模经营实现较高收益,只好向二、三产业转移。在我国,农村土地撂荒或由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参加劳动生产,大批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此。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素质低下,农业高新技术扩散困难重重。而即使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劳动力一旦在城市遇到困难和挫折,也会再次返回农村,影响到二、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陷入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现阶段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客观上缺乏采用高新技术的资本和素质,主观上又由于农业投入的潜在风险和比较收益难以提高,缺乏采用高新技术的内在动力,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本文认为,在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合理内核的前提下,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较好的思路。
  
  三、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土地制度保证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多种说法,但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在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4]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内涵就是承包权股份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户三者之间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利益保障。[5]可以看出,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没有改变家庭承包的实质。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促进作用
  1.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土地产权得以明晰,有利于形成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高新技术的内在需求。
  产权学派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6]如前所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产权不清晰,造成了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预期不稳定,理性的农民将减少对农地的长期投入,倾向于短期的、掠夺式的经营,影响了高新技术在农村土地上的使用。而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以股份的方式拥有土地承包权,使得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具体量化到个人,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一方面,承包者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利,通过缴纳固定租金的方式使农民间接获得土地收益,而从实践来看,这种通过专业的承包者集中进行生产经营的收益比之单个农户分散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大得多,况且农户还可以转移到其他产业部门或在农业部门内部获取工资性收入,因此,农户愿意将土地转租出去。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人得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承包者倾向于采用农业高新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附加值。
  2.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得土地经营权向高素质农业劳动力手中集中并实现规模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扩散提供前提条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小规模经营虽然在推行之初,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其更多地承担了劳动力就业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对农地收益功能的需求逐步下降,在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全面普及的背景下,农民又必须通过在土地上就业来实现土地的其他功能,因此由低素质劳动力从事农业成为最优选择,这阻碍了农业高新技术的扩散。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不需直接在土地上劳作就能实现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多重效应[7,8],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自由选择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农村集体内部甚至集体外的高素质农业人才都有可能通过投标获得大量成片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从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很显然,通过这种方式,农业经营者更容易形成一个联合的整体,在与大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同时由于规模提高了,经营效率有了组织保证,也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获得采用农业高新技术所需的资本,农业生产者更有条件组建行业协会,用同一个声音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促使政府建立社会风险分担机制,使得农业生产者能够承受采用农业高新技术带来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3.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持续应用提高了根本保证。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在于土地成为了一种资产,农民可以凭借土地权利获得分红,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风险被整个村集体共同分担,即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进城务工,都可以拥有土地收益,土地的各种保障功能得以充分社会化。这样一来,农民能够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包给有能力的生产经营者,不再考虑要通过土地经营来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土地使用权的稳定以及土地生产经营者持续使用农业高新技术。例如,2003年广东南海区和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的企业化经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进驻”农业园区,共引入资金6 000多万元,经营面积4 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根据每年收益情况进行分红。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加上每亩保底收入600元,每亩共收入1 100元,大大高于自己种植粮食的收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其余村民从事非农生产,促进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四、结论
  
  通过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并导致了农业生产的小规模经营现状,农业生产效益低下,从而缺乏推广农业高新技术的物质基础。而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保留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将土地所有权量化到个人,较好地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提供了前提条件。
  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存在一定的难题,土地股份合作制推广的关键在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成功转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主要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进行。那些地方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比较快,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能够吸纳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次就业,农民不再需要通过土地实现就业保障。因此,农民愿意改制,“持币进城”,“持股进城”的农地制度创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创造了条件,反过来又提高了农业效益,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在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明显开展的较少,最主要的原因是在这些地方,二、三产业相对落后,不足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若强行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将导致大量农民失业,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必须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适应,保证二、三产业具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保障农民的就业权利。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待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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