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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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晚期,政治哲学作为新的“时代精神”表征登上了世界哲学的舞台中心。政治哲学的主题是“正义”,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作用和意义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①一样正义成为当代哲学话语的主导词,而有关正义的话语体系由罗尔斯的《正义论》所塑造。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正义的一场大讨论。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和推进动力,就来自思想流派之间关于“什么是正义”长达近半个世纪的争论和批判。直到今天,这种争论和学术批判还在继续和深化。
   正义是一个程序性概念,它需要具体的价值作为实质的内容。平等主义者主张“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②,因而,平等是其正义理论的核心和实质标准。但是,平等只是近代启蒙哲学所确立起来的政治价值,它能否作为正义的全部内容而呈现出普遍性的价值要求呢?这一追问为当代各种正义观的争论拉开了理论大幕。其中,呈现在人们视野中最有影响力的正义理论有平等的正义理论、需要的正义理论、应得的正义理论以及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当国内学者都把理论研究聚焦于平等的正义时,著名青年学者王立教授则开始了应得正义的相关理论研究,其新著《正义与应得》可以被视为研究应得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也是推进国内学术界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
   王立教授明确了应得正义研究的理论框架和背景。在他看来,如果没有平等主义者对正义理论的奠基,没有平等主义者对应得的批判,作为一种古典的正义观念,应得不会在今天被人们关注和重视,也不会在理论研究中获得新的意义。因此,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尤其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人们从事应得研究的理论背景。立足该理论背景,《正义与应得》一书以应得的历史内涵嬗变为纵向维度考察,以应得在当代语境中的问题展现为横向维度分析,通过纵向和横向的相互审视揭示应得在“社会正义”理论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在思想史的考察中,王立教授认为应得毕竟是一种古典的正义观念,而古典的正义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意义。在他的分析中,道德的应得、社会角色和共同体三重内涵共同维系了应得作为古典正义原则之内在标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③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古典应得所依赖的共同体社会结构被现代以个人为核心的社会结构所代替,应得在近代哲学中第一次以个人主义的方式表达了特定时代的正义,即体现个人行为的劳动是人们的应得,也是人们个体所有权的道德基础。在今天的正义语境下,个人应得的概念获得了特定的内涵,它具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双重规定和认可。从道德哲学的层面来说,个人应得是应得的重要体现: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是每个人的应得;就政治哲学的层面来说,个人应得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个人的劳动成果或贡献是每个人应得的基本利益。”④
   思想史的考察仅是应得研究的历史背景,真正要回应的问题是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在其《正义论》中并没有以清晰和体系化的方式展现出来,而是根据理论批判的需要,将其观点散落于不同的章节。归结起来,王立教授认为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对不平等的原因分析中,罗尔斯认定“自然天赋”等偶然性因素在分配上的“道德的不应得”,从而排除了“前制度的应得”的存在。第二,针对“德性之为幸福”的应得主张,罗尔斯认为德性体现的道德价值同分配正义没有关系。社会也不存在旨在奖赏德性的正义准则。第三,作为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观念,应得只能作为正义准则而无法成为正义原则。⑤
   针对罗尔斯三个不同方面的批评,王立教授从正义的推理、正义与道德价值、正义与责任三个方面给予针锋相对的回应。首先,在他看来,正义的推理本质上涉及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道德论证。采用何种形式的道德推理,决定了相应的正义原则。采用“向前看”的推理形式,平等的正义是不二选择;采用“向后看”的推理形式,应得的正义当属首选。⑥其次,依据理论的融贯性和对称性,没有应得的存在,“无知之幕”的设置将失去道德根据;没有应得的存在,“差别原则”的论证将无道德基础;没有应得的存在,整个第二个正义原则都无法获得支持的道德理由。最后,针对正义中的责任问题,王立教授指出,责任的缺失导致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理论漏洞。以责任为表征的应得内在地镶嵌于正义之中,因此,罗尔斯无法建立完全的“反应得”。
   哲学的精神在于批判。然而,理论批判相对于理论的建构来说要容易得多。如何对应得做出直接性的解释和论证则属于理论建构的难题,也是应得研究必须面对的课题,《正义与应得》全书的重点也在于此。针对平等主义者的总体观念,王立教授从应得自身的本质特征和应得的制度性体现两方面对应得做出“社会正义原则”方式的建构和阐释。对于应得的本质性特征, 他认为应得同平等在正義的基础上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应得有基础,而平等没有基础。王立教授认为应得的基础X既不在于人的某些内在特征,也不在于某些先在的规范,而在于主体自身的行动,它是这个人应得Y的最终根据。平等的基础不在于个人而在于人际比较,它是“比较性正义”的典型形式。
   由正义有无基础,王立教授进而区分应得的类型和应得与制度的关系。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上,应得的含义被极度泛化。以行动为标准,应得可以划分为三类:自然的应得、行动的应得和规则的应得。自然的应得诉诸道德的直接性,规则的应得诉诸外在的规则。真正能够为正义理论所容纳的应得是“行动的应得”。关键问题是,行动的应得如何被正义原则和制度所容纳?这正是应得与制度的关系问题核心所在。王立教授通过分析考察应得与资格的关系来指明应得在制度中存在的必然性。在他看来,当应得与资格统一时,应得与资格可以互换;但是,当应得与资格分离时,应得就独立存在。因此,平等主义者认为应得必依赖制度,并且在制度内只能以资格的形式存在的结论就被瓦解掉。制度化的应得依然存在理论上的空间。
   仅在理论上证成应得在制度中的地位,王立教授认为仍然无法有效地反击平等主义的主张,同时,对于应得的证明也缺乏实践解释上的关键一环。一方面,作为正义原则的体现,应得是规范以工资为代表的经济制度的分配正义原则。关于工资最重要的解释是经济学的解释,即工资是依据于一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平等主义者为了排斥应得而延续了经济学的部分解释——承认工资同市场经济相关,但不承认以应得为基础的贡献理论——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依赖于供求关系。⑦    阐释工资的应得性质,批判平等主义的解释,这是王立教授浓墨重彩的地方。在他看来,无论人们的理论解释有多大的差别,利用应得来解释工资是理论的主流。其中,业绩理论是人们普遍认可的解释,即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一个人的贡献和一個人的努力所结合而成的业绩是人们应得其工资的道德基础。对于平等主义的解释王立教授认为他们明显误解了市场和应得的性质差别:应得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市场能够测量的是人们应得工资的数量而不是决定人们应得工资的性质,质言之,工资的性质来源于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应得,而工资的数量来源于市场经济的效率测度。因而,应得可以在经济制度的层面上发挥分配正义的作用,从而能够成为分配正义原则。
   另一方面,应得作为分配正义原则并不是对平等原则的否定和替代,而是一种作用方式和领域的补充。王立教授认为,应得和平等都是正义原则,但两者存在作用方式的不同。平等的正义原则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再分配”原则;应得的正义原则属于“初始分配”原则。平等主义者最关注的不平等是财富和收入的差异,因而,他们仅需要对财富和收入进行再分配即可实现平等的正义,而再分配的理由在于自然天赋所形成的分配优势上的“道德的不应得”。应得原则的秉持者认为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分配实现人们的劳动应得,它以“初始分配”的方式体现人们的“道德的应得”。社会正义应该包括考虑“初始分配”和“再分配”。通过作用层次的区分,王立教授认为平等与应得之间所塑造的对立假象就消除掉了:应得是直接规范人们基本经济利益的初始分配方式,而平等是调节初始分配下的差异之再分配方式,二者并行不悖,是在不同的层面实现社会正义。⑧
   正义不是一个纯粹理论的概念,也不局限于单纯的思想层面,而是要规范现实并指导社会实践的价值原则。公平正义既是我们的理论问题,也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正像王立教授强调的那样,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命题或概念像正义一样要求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一致性。⑨王立教授强调了应得在今天的现实意义:充分实践个人的劳动应得、改变初始分配的比重、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总体收入有利于改变社会的两极分化状况,也才能真正地通过内需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增长。在这种意义上,应得的实践就具有了理论上的优先性和现实的紧迫性。⑩
  ① ② ⑦ 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45、244页。
  ③ ④ ⑤ ⑥ ⑧ ⑨ ⑩ 王立:《正义与应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21、24、27,5、62,8、13、17,69、74,226,228,233页。
  (责任编辑:颜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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