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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面向南部沿海,背靠西南内陆腹地,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有利地带,是贵州省的南大门。西部大开发以来黔南州立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紧紧围绕贵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抓住交通、水利、生态、教育、扶贫开发等事关长远大局的基础工作,实施重点突破,成效明显,但是也突出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探讨了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现状和对策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立法与实施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通过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黔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
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中西部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且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人口素质普遍偏低,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较弱。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一方面给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另一方面也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更为紧迫和严峻的挑战。
可持续发展是个多角度、多方位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法律和科技进步等多种手段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在经济发展滞后,人口素质普遍不高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手段显得尤其重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立法,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各种法律资源,加强法律实施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强化监督,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1]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面积2.62万平方公里,2006年末人口398.8万人,有汉、苗、布依、水、瑶等 37 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 56% ,黔南州面向南部沿海,背靠西南内陆腹地,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有利地带,是贵州省的南大门。西部大开发以来黔南州立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紧紧围绕贵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抓住交通、水利、生态、教育、扶贫开发等事关长远大局的基础工作,实施重点突破,成效明显,但是也突出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探讨了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现状和对策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立法与实施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通过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黔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改善面对的矛盾
西部开发是党和国家为解决东西部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战略措施。尽管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制定了丰富的民族法规,许多法规都有关于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但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于黔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明显不足。
1、民族地区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行民族法律体系是在计划体制指导下制定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地区由于立法技术、民族理论、民族法学研究的相对落后,民族地区人员素质相对偏弱,导致民族地区民族法制跟不上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开发是可持续性开发,应力避破坏生态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它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
2、可持续立法不平衡,法律体系不配套。现行民族法制中多是针对大范围的,而对地方性的法律较少。民族地区之间立法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而且由于立法计划时考虑民族法体系因素不够,法律冲突时有发生。另外,在立法时,针对地方民族地区特点的立法和法律内容较少,民族特色和针对性不强,立法水平不高,往往民族法律体系中的照搬内容较多,有“一刀切”现象。
3、民族法律体系中,针对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较少。长期以来,无论是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发展决策研究,乃至开发实践,都存在着忽视人类发展行为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忽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需要,忽视开发过程中生态规律对开发的制约作用的倾向。法律不外乎人们意志的体现。人们的认识水平如此,何况法律规定。可见,西部开发中,民族地区加强健全有针对性的可持续立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4、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与现行法相抵触。黔南民族地区有许多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性文化习俗、传统。但是这些文化习俗和传统多是建立在人们对自然环境认识不足的基础上的,它里面有着一些朴素的生态意识,但也有着浓厚的封建迷信和宗教色彩,与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不完全一致。在西部开发中,现行法律与习惯法的并存必然带来一些冲突,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例如1986年黔南州人民代表大会为结合黔南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特点,制定了《黔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二、黔南民族地区在可持续发展中立法可参考的经验
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中,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形成强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后盾,构建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践中,各少数民族地区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过程中应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有一些共同的问题是黔南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的。
首先,应加强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认识,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西部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民族地区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自觉性不足,多年来民族地区的发展道路有力证明了这一点。有学者指出新疆过去的三次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究其原因在于人口增长过快、土地大规模开发、自然的过渡开发[2]。可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观严重缺乏可持续性。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和宣传叙径,加强对公民可持续发展规律和战略的教育,组织专家、有关领导和人员对当地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确保立法思想的科学性。
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中应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立法工作。针对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立法技术和程序具有不完备性,缺乏科学性,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民族法律体系不配套,各环节不平衡的现状,应着力加强立法工作力度,通过改善立法技术,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加强民族法理论研究,确保民族地区立法的科学性。少数民族地区应大力研究本地区的民族特点,研究自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在综合考察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这盘大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有民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成略,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形成完备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切实把这类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再次,应加强法制意识的培育,强化法律实施力度。在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要实施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面临公民法制意识不足和可持续法律实施力度不够的困难。中国是一个有着人治传统的国家,虽然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作出了极大努力,但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还是不容乐观,在法治的轨道上还难以迈开大步。全国如此,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受中国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更为淡薄,它制约着该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和结果。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坚强的法律后盾,用法律的利剑为可持续发展开辟道路和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强化公民法治意识,为构建良好的可持续法律制度环境提供强大的精神资源。[3]
最后,西部开发条件下,黔南少数民族地区更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科技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黔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科技教育水平较低的现象,只有加强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才能得到改善,否则,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的改善只能流于空谈。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民族地区由于宗教、习俗和“习惯法”的作用,公民法治意识难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习惯、习俗与可持续法律相排斥。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守法意识的提高,对于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重大意义。
三、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法律环境改善的对策
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法律实施,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目前生存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黔南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在这些地方,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比如,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靠烧柴来做饭、取暖等,每天要烧掉很多柴薪,要砍伐掉很多树木。但由于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所限,禁止这种砍伐行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 在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因此,林业部门本着可持续发展而执行的办法就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又比如现在国家推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在黔南一些少数民族地方,大多耕地的坡度均在25℃以上,如果严格按国家的统一要求退耕,当地村民将无法生存。这些情况严重地制约着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
第二,发展与可持续性的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发展的同时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但现实是,不仅在黔南,在全国大多民族地区,要保持可持续性,就会限制发展,要发展经济,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怎样处理好发展与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在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尽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这一问题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注意,但目前仍无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比如现在很多学者提出的开发与治理同时进行、二者并行的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行性值得怀疑,但不这样做又如何解决呢?[4]
第三,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就要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资源,而开发这些资源,就会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作用,不同程度地削弱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矛盾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难以根本解决,在少数民族地区就更加困难了。
第四,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与全国整体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由于各种原因,黔南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保持了相对原始状态的地区,城市化程度低,经济、技术落后。因此,在可持续发展中既要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要力求与全国可持续发展的步调相协调。如何解决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这类地区需要面对的。此外,大多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教育落后,执法队伍人员有限等自然、社会条件也制约相关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
注释:
[1] 刘仕清.人类永恒的主题—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选择[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
[2] 崔庭虎.生态决策与新疆大开发[J].民族研究,2001(1).
[3] 吴云. 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问题思考[J]法律法学,2007.(3).
[4] 吴云、罗家云.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浅析[J].思想战线,2001.(6).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
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中西部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且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人口素质普遍偏低,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较弱。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一方面给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另一方面也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更为紧迫和严峻的挑战。
可持续发展是个多角度、多方位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策、法律和科技进步等多种手段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在经济发展滞后,人口素质普遍不高的少数民族地区,这一手段显得尤其重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立法,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各种法律资源,加强法律实施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强化监督,不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1]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面积2.62万平方公里,2006年末人口398.8万人,有汉、苗、布依、水、瑶等 37 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 56% ,黔南州面向南部沿海,背靠西南内陆腹地,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有利地带,是贵州省的南大门。西部大开发以来黔南州立足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紧紧围绕贵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抓住交通、水利、生态、教育、扶贫开发等事关长远大局的基础工作,实施重点突破,成效明显,但是也突出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探讨了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的现状和对策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立法与实施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通过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方面保障黔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改善面对的矛盾
西部开发是党和国家为解决东西部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战略措施。尽管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制定了丰富的民族法规,许多法规都有关于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但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于黔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明显不足。
1、民族地区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行民族法律体系是在计划体制指导下制定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族地区由于立法技术、民族理论、民族法学研究的相对落后,民族地区人员素质相对偏弱,导致民族地区民族法制跟不上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开发是可持续性开发,应力避破坏生态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它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
2、可持续立法不平衡,法律体系不配套。现行民族法制中多是针对大范围的,而对地方性的法律较少。民族地区之间立法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而且由于立法计划时考虑民族法体系因素不够,法律冲突时有发生。另外,在立法时,针对地方民族地区特点的立法和法律内容较少,民族特色和针对性不强,立法水平不高,往往民族法律体系中的照搬内容较多,有“一刀切”现象。
3、民族法律体系中,针对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较少。长期以来,无论是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发展决策研究,乃至开发实践,都存在着忽视人类发展行为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忽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需要,忽视开发过程中生态规律对开发的制约作用的倾向。法律不外乎人们意志的体现。人们的认识水平如此,何况法律规定。可见,西部开发中,民族地区加强健全有针对性的可持续立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4、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与现行法相抵触。黔南民族地区有许多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性文化习俗、传统。但是这些文化习俗和传统多是建立在人们对自然环境认识不足的基础上的,它里面有着一些朴素的生态意识,但也有着浓厚的封建迷信和宗教色彩,与现代可持续发展思想不完全一致。在西部开发中,现行法律与习惯法的并存必然带来一些冲突,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例如1986年黔南州人民代表大会为结合黔南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特点,制定了《黔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二、黔南民族地区在可持续发展中立法可参考的经验
西部开发战略实施中,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形成强有力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后盾,构建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践中,各少数民族地区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过程中应有较大的差异性,但有一些共同的问题是黔南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的。
首先,应加强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认识,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西部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民族地区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自觉性不足,多年来民族地区的发展道路有力证明了这一点。有学者指出新疆过去的三次大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究其原因在于人口增长过快、土地大规模开发、自然的过渡开发[2]。可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观严重缺乏可持续性。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和宣传叙径,加强对公民可持续发展规律和战略的教育,组织专家、有关领导和人员对当地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确保立法思想的科学性。
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中应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立法工作。针对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立法技术和程序具有不完备性,缺乏科学性,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民族法律体系不配套,各环节不平衡的现状,应着力加强立法工作力度,通过改善立法技术,完善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加强民族法理论研究,确保民族地区立法的科学性。少数民族地区应大力研究本地区的民族特点,研究自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在综合考察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这盘大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有民族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成略,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形成完备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切实把这类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再次,应加强法制意识的培育,强化法律实施力度。在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要实施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面临公民法制意识不足和可持续法律实施力度不够的困难。中国是一个有着人治传统的国家,虽然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作出了极大努力,但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还是不容乐观,在法治的轨道上还难以迈开大步。全国如此,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受中国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更为淡薄,它制约着该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和结果。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坚强的法律后盾,用法律的利剑为可持续发展开辟道路和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强化公民法治意识,为构建良好的可持续法律制度环境提供强大的精神资源。[3]
最后,西部开发条件下,黔南少数民族地区更应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科技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黔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科技教育水平较低的现象,只有加强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才能得到改善,否则,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的改善只能流于空谈。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民族地区由于宗教、习俗和“习惯法”的作用,公民法治意识难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习惯、习俗与可持续法律相排斥。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守法意识的提高,对于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重大意义。
三、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环境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法律环境改善的对策
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法律实施,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目前生存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黔南少数民族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在这些地方,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比如,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靠烧柴来做饭、取暖等,每天要烧掉很多柴薪,要砍伐掉很多树木。但由于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所限,禁止这种砍伐行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 在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因此,林业部门本着可持续发展而执行的办法就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又比如现在国家推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在黔南一些少数民族地方,大多耕地的坡度均在25℃以上,如果严格按国家的统一要求退耕,当地村民将无法生存。这些情况严重地制约着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
第二,发展与可持续性的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发展的同时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但现实是,不仅在黔南,在全国大多民族地区,要保持可持续性,就会限制发展,要发展经济,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怎样处理好发展与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在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尽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这一问题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注意,但目前仍无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比如现在很多学者提出的开发与治理同时进行、二者并行的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行性值得怀疑,但不这样做又如何解决呢?[4]
第三,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就要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资源,而开发这些资源,就会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作用,不同程度地削弱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矛盾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难以根本解决,在少数民族地区就更加困难了。
第四,黔南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与全国整体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由于各种原因,黔南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保持了相对原始状态的地区,城市化程度低,经济、技术落后。因此,在可持续发展中既要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要力求与全国可持续发展的步调相协调。如何解决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这类地区需要面对的。此外,大多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教育落后,执法队伍人员有限等自然、社会条件也制约相关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
注释:
[1] 刘仕清.人类永恒的主题—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确选择[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
[2] 崔庭虎.生态决策与新疆大开发[J].民族研究,2001(1).
[3] 吴云. 西部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问题思考[J]法律法学,2007.(3).
[4] 吴云、罗家云.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浅析[J].思想战线,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