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事件名词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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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探讨现代汉语事件名词的界定。文章将事件名词定义为形态上与动词有同源关系、语义上指称事件发生过程的名词,并给出了鉴别现代汉语事件名词的两条分布标准。在此基础上,文章详细辨析了事件名词与同源动词、结果名词、参与者名词三者的区分,并借助事件名词的界定讨论了“这本书的出版”的句法分析,以及事件名词词条在词典中的标注等理论与应用问题。
  关键词 事件名词 结果名词 参与者名词 名词化 词典标注
   事件名词(event noun)是极具理论意义的一类词,这类词在名動派生(参看Borer2013)、论元结构(参看Grimshaw1990)以及语法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参看Lees1960;Chomsky1970)等诸多理论议题的研究中都有着重要的价值。本文讨论现代汉语的事件名词,主要探讨这类名词在现代汉语中的界定,同时兼论与事件名词密切相关的一些理论与应用问题,如“这本书的出版”这类片段的核心所在与句法分析,以及事件名词词条在词典中的标注等。
  一、 现代汉语事件名词的界定
   (一) 定义及判定标准
   本文将事件名词定义为形态上与动词有同源关系、语义上指称事件发生过程的名词。该定义包含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形态句法上的,即事件名词必须在形态上与动词同源、在语类上属于名词。另一方面是语义上的,即事件名词的指称必须是事件发生的过程。上述定义再结合如下两条分布标准,可将现代汉语的事件名词确定下来:
   (1) a. 能充当六个形式动词“进行、加以、给予、给以、予以、作”中某个的宾语[1]。
  b. 能出现在“数词 + 专用动量词 + 施事或施事指向定语+”这一框架中[2]。
   因为现代汉语缺乏形态变化,按照上述定义与分布标准鉴定出来的事件名词,与同源的动词以及两类特定的名词在词形上是完全一样的。下面以“翻译”为例,进行展示说明:
   (2) a. 他翻译A了一部小说。(He translated a novel.)
  b. 他正在进行翻译B。(He is doing translation.)
  c. 他的翻译C只有十页。(His translation only has ten pages.)
  d. 老板要雇一名翻译D。(The boss wants to hire a translator.)
  上述例句中带下标A、B、C、D的四个词项,词形均为“翻译”。若综合考虑它们的语类与语义,四个词项互不相同。例(2)a中的“翻译A”是句子的谓语动词,语义上指称一个翻译事件。例(2)b中的“翻译B”是符合本文定义与分布标准的事件名词,语义上也指称一个翻译事件。例(2)c中的“翻译C”是一个结果名词,语义上指称一个翻译事件发生后产生的结果实体,即落实到纸面上的译文。例(2)d中的“翻译D”是一个参与者名词,语义上指称翻译事件的施事。与例(2)a—例(2)d对应的英语事实显示: 英语相关词项在语类和语义上的差异有词形上的表征,虽然对应于“翻译B”与“翻译C”的两个translation需要借助词形之外的手段进行区分,但这两个词项仅靠词形即可与其他两个词项(translate和translator)相区别。像“翻译”这样同一个词形具有多种语类语义表现的情况在本文所考察的事件名词词条里普遍存在,本文将这一现象及笔者所持的观点归纳总结为表1:
   本文以孟琮等编(1999)《汉语动词用法词典》里的词条为考察对象,利用上面给出的定义与分布标准,确定了五百多个事件名词词条。这些词条,每个都有表1里词项A和词项B的用法,很多同时还有词项C的用法,部分有词项D的用法。举例来说,“翻译、记录”兼具A、B、C、D四种用法,“报告、分析”有A、B、C三种用法,如“向领导报告A情况,正在作报告B,一份十页的报告C”。“殴打、按摩”只有A、B两种用法,如“犯罪嫌疑人殴打A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殴打B”。
   关于表1中的A、B、C、D四类词项,有些学者否认其中B、C两类词项具有独立存在的地位。先看事件名词。朱德熙(1982)在讨论动词的分类时提出了“名动词”这一概念。根据朱先生的观点,表1中的词项A和词项B是同一个词项,即名动词,属于动词里的一个小类[3]。换句话说,朱先生否认事件名词的独立地位。至于结果名词,以词条“影响”为例,本文认为该词条有结果名词的用法(具体详见第三部分结语的讨论)。朱德熙(1982)60-61在比较“锁”和“影响”时则指出:“‘锁’有两个意思,一指物件,一指动作;在前一种意义上是名词,在后一种意义上是动词。‘锁’跟上文讨论的‘影响’一类动词情况不同,处理的办法也就不同。‘锁’的两种意义区别十分明显,我们说有两个不同的‘锁’,一个是名词,另一个是动词。我们分得出两个不同的‘锁’,却分不出两个不同的‘影响’,我们说‘影响’只有一个,是名动词。”指物件的“锁”是工具,工具可视为事件参与者,朱先生区分出指物件的“锁”并认为它应该与动词“锁”分开处理,说明他认可表1里词项D的存在及其与词项A的区分。朱先生不认为“影响”可以分出名动词之外的其他义项,这表明对于“影响”这类词条,朱先生否认词项C的独立存在。与朱先生为代表的学者看法不同,本文认为表1里的A、B、C、D四类词项都具有独立地位,应该相互区分开来。下面以事件名词为中心,依次讨论事件名词与其他三类词项的区分。
   (二) 事件名词与同源动词的区分
   以“研究”为例,朱德熙(1982,1985)认为它是单纯的动词词条[4],而本文则认为该词条的动词用法和事件名词用法(即表1中的词项A和词项B)应区分开来,做动、名兼类处理,在名词分布环境中出现的词项应该直接处理为事件名词,而非名动词。
   朱德熙(1985)指出,以“研究”为代表的名动词词条可以直接修饰名词,如“研究人员”;直接受名词修饰,如“历史研究”;受某些表示数量的词语的修饰,如“一些/一点研究”;以及做“有”的宾语。朱先生总结出来的这四类环境,即(1) “名词修饰语+”;(2) “修饰语+名词”;(3) “数量+”;(4) “虚化动词+宾语”,全都是名词的分布环境。按照分布决定词类的理念,出现在上述环境中的词项应该被判定为名词,定性为动词是不合逻辑的。对于这一问题,朱先生是这样解释的。以上述最后一个分布框架为例,朱德熙(1985)认为:“名动词兼有动词和名词双重性质。当它处于虚化动词的宾语的位置上时,体现出来的是它的名词性的一方面。”举例来说:    (3) a. *进行马上调查(马上进行调查)
  b. *进行调查农村(对农村进行调查)
  c. *进行观察并分析(进行观察和分析)
  d. *进行又观察又分析(又进行观察又进行分析)
  朱先生观察到:“名动词充任虚化动词的宾语时,只受名词或表示数量的词语修饰,不受副词修饰”[例(3)a],“及物的名动词作虚化动词的宾语时,本身不能再带宾语” [例(3)b],“如果充任宾语的名动词不止一项,那就只能用‘和’‘与’连接,组成名词性联合结构,不能用‘并’‘又……又……’连接,组成动词性联合结构” [例(3)c、例(3)d]。名动词词条有上述种种名词的分布表现,在朱先生看来,不是因为上述环境里的词项本身就是名词,而是因为名动词词条在上述环境里体现出的是其名词性。
   动词词条在某些环境中体现出名词性,这一观点实质上是认为动词词条在那些环境里发生了名词化,变为名词了,否则在理论上根本说不通。下面通过形式化的规则来证明这一点。如果用词组结构规则来表示“虚化动词+宾语”这个分布框架,会得到下面的(4)a:[5]
   (4) a. VP→V虚化动词 NP
  b. *VP→V虚化动词 VP
  c. V虚化动词→{进行,加以,予以,给以,作}
  d. NP→N事件名词
  e. *NP→V名动词
  f. N事件名词→V名动词+名词化操作
  注意在刻画“虚化动词+宾语”这个分布框架时,(4)b中的规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虚化动词不能带VP为宾语。这一点朱德熙(1985)已经明确指出了:“虚化动词的宾语可以是单独的名动词,也可以是以名动词为核心的体词性词组,但不能是以名动词为核心组成的谓词性成分。跟能带真正谓词性宾语的动词(主张、打算、同意、认为、觉得、感到、应该……)相比较,虚化动词的这个特点可以看得更清楚”,如不能说“*进行先调查中学”,但是可以说“主张先调查中学”。[6]
   在生成(4)a中的VP时,一方面,需要在V虚化动词这个节点插入词项,具体操作如(4)c所示;另一方面,需要生成一个充当虚化动词宾语的NP。朱德熙(1985)指出:“虚化动词要求的宾语是表示动作的名词性成分。符合这个要求的语法成分只有两类: 一类是表示动作的纯名词,另一类是兼有名词和动词双重性质的名动词。”本文认为虚化动词的宾语NP由一个事件名词N事件名词作为核心生成,如(4)d所示。朱先生认为虚化动词的宾语NP由一个名动词V名动词作为核心生成,如(4)e所示。问题在于: (4)e中的规则从理论上来说不成立。在笔者所知的任何一種句法理论里,动词V都不可能作为核心生成出一个名词词组NP。朱先生所谓的动词体现出名词性的一面,如果要从理论上说通,只能理解为该动词经历了名词化的操作变成了名词,然后该名词再生成一个名词词组。动词经名词化操作变名词的过程如4(f)所示。为更清楚地展示这一点,请看如下实例:
   (5) a. 他正在进行调查。
  b. He is doing investigation/*investigate.
  朱德熙(1985)指出的大量事实都表明例(5)a中的“调查”是名词性的,但朱先生同时又认为“调查”是一个动词词条。要同时尊重例(5)a中的“调查”是名词性的这一事实并维持“调查”是一个动词词条的论断,只能说动词词条“调查”在例(5)a的环境中名词化了。这一点参照例(5)b中英语的事实来看非常明显: 英语动词investigate不能直接充当虚化动词do的宾语,它必须名词化为事件名词investigation以后才能充当do的宾语。汉英的差别仅仅在于: 英语的名词化操作需要在动词后加-ion,而汉语的名词化是零形式操作,没有任何形态表征。尽管如此,汉语仍旧通过例(5)a中的“调查”不能受副词修饰、不能带宾语等事实间接地表明了名词化的发生。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英语除了有investigate和investigation这样动名有异的情况,还和汉语一样有很多动名同形的实例,如: talk about grammar/give a talk, kill the whale/after the kill等。据笔者所知,没有哪个英语研究者提出英语的talk、kill是带有名词性质的动词词条。
   既然“进行调查”里的“调查”是名词的用法,为何不直接承认其名词的身份?或许朱先生认为名词用法的“调查”与动词用法的“调查”语义一致(都指称事件)且词形相同,处理为一个动词词条有理论上的经济性。但这种经济性是有代价的: 它违背了根据分布判定词类的逻辑。同时,在不借助名词化操作的情况下,它无法解释动词如何能生成出一个名词词组。朱先生的处理还带出了另一个问题: 如果出于经济性的考量将“调查”处理为一个词条,除名动词之外还有另一种可能,即将之处理为一个“动名词”词条,也就是兼具动名两种属性的名词,名词用法体现其名词性,动词用法体现其动词性(参看沈家煊2016)。这两种可能该如何取舍呢?朱文对此没有交代。
   本文遵循分布决定词类的逻辑,认为出现在以“虚化动词+宾语”为代表的名词分布环境中的词项就是名词。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出现在具体环境中的词项的词类。还未进入具体环境的词条,本文认为它们既不是动词也不是名词,而是没有词类的复合词根(compound root)。这类复合词根在进入具体的句法环境后,环境会赋予其词类: 动词性环境赋予其动词类,名词性环境赋予其名词类[参看Chomsky(1970)对英语动词destroy和名词destruction的处理与讨论]。这一处理比把相关词条处理为单纯的动词(名动词)或名词(动名词)都要简单,因为如果先于分布环境将词条定性为单纯的动词,就需要借助名词化操作来解释这类动词在名词性环境中的名词用法;若将之处理为单纯的名词,就需要借助动词化操作来解释这类名词在动词性环境中的动词用法。    (三) 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的区分
   结果名词语义上指称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结果实体,如“只有十行的证明”里的“证明”,它指称的是一个证明事件完成后形成的证明文字。汉英两种语言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的词形是一样的,此时只能依靠句法语义表现将两者分开。本节介绍区分现代汉语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的标准[英语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的区分,可以参看Grimshaw(1990)的讨论]。
   两者首先可以借助语义来区分。事件过程与事件发生后产生的结果实体这一语义差别是客观事实。这两个意思有时在词典里被分列为两个不同的义项,因此可以借助词典的义项分立来辨别二者。以“打扮”为例,《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以下简称《现汉》)为该词条列了两个义项: 一是“使容貌和衣着好看;装饰”;一是“打扮出来的样子,衣着穿戴”。前一个义项是事件名词的语义(与其同源动词的语义相同),而后一个义项则是结果名词的语义。
   除了语义差异,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还有句法表现上的不同,也可区分二者。首先,这两类名词在做宾语时,搭配的动词类型不同。只有事件名词才能充当形式动词的宾语,结果名词不可以。因此,“作报告、加以分析、给以建议、进行论证、不作评论、予以批评、进行声明、给以证明、进行打扮”等实例里的相关词项都是事件名词,而非结果名词。同时,只有结果名词才能充当相关实义动词的宾语,事件名词不可以。因此,“撕了报告、拿到了分析、在纸上记下了刚才的建议、抄录书上的论证”里的相关词项都是结果名词,不是事件名词。
   其次,这两类名词所搭配的量词存在类型上的差异。事件名词搭配动量词,而结果名词搭配名量词。因此,“一次报告”里的“报告”是事件名词,而“一份报告”里的“报告”是结果名词。本条区分标准与上一条是兼容的,如“一次报告”只能与“作”匹配: “作了一次报告”;而“一份报告”只能与“撕”匹配:“撕了一份报告”。类似的例子还有“进行了一次证明,弄丢了一份证明”“给以一次建议,记下一条建议”等。
   最后,两类名词所搭配的定语在类型和解读上都存在差异。先请看如下实例:
   (6) a. (正进行一次)漫不经心/磨磨蹭蹭/开心/小心翼翼的打扮
  b. (准备了一身)怪异/漂亮/前卫/时髦/传统/复古/洋气的打扮
  从语义上可知例(6)a中的“打扮”是事件名词,例(6)b中的“打扮”是结果名词。两类名词选择的定语迥异。事件名词的“打扮”选择“漫不经心的、磨磨蹭蹭的”等语义指向施事(agent-oriented)的定语,而结果名词的“打扮”则选择“怪异的、漂亮的”等描述实体性状的定语。本条区分标准与前两条都兼容。例(6)a的“打扮”与形式动词“进行”和动量词“次”匹配,而例(6)b中的“打扮”与实义动词“准备”和名量词“身”匹配。如:
   (7) a. 发言人进行了一次长达三十分钟的声明。
  b. *发言人进行了一份长达三十页的声明。
  c. 桌上放着一份长达三十页的声明。
  d. *桌上放着一次长达三十分钟的声明。
  例(7)a中的“声明”是事件名词,它与动量词“次”以及表示事件时长的定语“长达三十分钟的”搭配,“一次长达三十分钟的声明”可以做形式动词“进行”的宾语。例(7)c中的“声明”指称一个声明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结果实体,即落实到纸上的文件,该结果名词搭配名量词“份”以及“长达三十页的”这一描写实体性质的定语,“一份长达三十页的声明”不能充当形式动词的宾语,只能做实义动词“放”的宾语。
   有些时候,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可以带相同的成分做定语,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定语的语义解读是不同的。请考察如下实例:
   (8) a. 化妆师的打扮让小丽看上去像变了一个人,小丽妈妈都认不出她了。
  b. 化妆师的打扮把小丽吓了一大跳,小丽还以为自己大白天见到鬼了。
  例(8)a和例(8)b中的“打扮”分别是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尽管两者的定语相同,但定语的语义解读有很大的差异。例(8)a中的“化妆师”是施事解读,指称打扮事件的施事。例(8)b中的“化妆师”是领有者(possessor)解读,指称打扮的领有者,至于是谁对化妆师进行的打扮不清楚。这一定语语义解读上的区别与前述三条区分标准是完全兼容的,例(8)a中的事件名词可以受动量词和施事指向定语的修饰:“化妆师的这次小心翼翼的打扮让小丽看上去像变了一个人”;而例(8)b中的结果名词只能受名量词和性质描写定语的修饰:“化妆师的那身怪异的打扮把小丽吓了一大跳”。与例(8)类似的例子不少,如“张三的报告”有“张三所作的报告”和“张三所拥有的报告”两解。取前一解,“报告”是事件名词,“张三”是施事定语;取后一解,“报告”是结果名词,“张三”是领有者定语。
   某个事件名词词条是否有结果名词用法,可以借助上述句法语义手段去判定。朱德熙(1982)61认为“影响”没有结果名词用法,本文在北京语言大学BCC现代汉语语料库中找到了实例:“女排精神在全国各条战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不可低估。”此例中的两个“影响”都是结果名词,因为前一个做实义动词“产生”的宾语且受到性质描写定语“深远”的修饰,后一个与名量词“个”搭配。《现汉》为“影响”单立了一个名词义项“对人或事物所起的作用”,该义项是对“影响”这个词条结果名词用法的如实反映。
   (四) 关于参与者名词
   参与者名词语义上指称事件参与者,与动词、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三类词项的语义指称大相径庭,因此参与者名词的独立地位没有争议,本文不再多做论述。本节简单讨论与事件名词词形一致的无标记参与者名词所体现出来的转指规律[“转指”的定义参看朱德熙(1983)]。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与事件名词在词形上有异的参与者名词,如与“剥削”词形相异的“剥削者”,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围之内。其次,本文只关注事件名词词条的参与者名词,非事件名词词条的参与者名词不在本文的统计范围之内。举例来说,“导演”这个词条可用作指称事件施事的参与者名词(“他是一名导演”),但因为“导演”不能做形式动词的宾语,不符合事件名词的鉴定标准,所以本文在统计时将参与者名词“导演”排除在外。另外再如“摆设、依靠”,有些学者(姚振武1996;王冬梅2004)认为这两个词条可用作指称动作对象或受事的参与者名词,不管对象或受事这一语义角色的定性是否准确[7],这两个词条都不能充当形式动词的宾语,不是事件名词词条,因此它们的参与者名词也不在本文的统计范围之内。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事件名词词条的名词用法,其语义定性需要仔细斟酌。以“储蓄”为例,这是一个事件名词词条(“有近半数接受调查的读者已在考虑用欧元进行储蓄”),王冬梅(2004)以“家里还有点储蓄”为事实依据,认为上述实例中的“储蓄”是“动词转指动作对象”,即是指称受事的参与者名词。放在兜里或手提袋中的一笔钱,确实可作为动作的对象被存储,但若不发生存储事件,这笔钱是不能被称为“储蓄”的。上述实例中的“储蓄”指称一个存储事件发生后得到的结果实体,本文认为应定性为结果名词,因此在统计参与者名词时也将之排除在外。[8]    在严格规定考察的范围并对相关名词的语义角色进行仔细甄别后,本文搜集了如下事件名词词条的无标记参与者名词: “保管、编导、编辑、编审、编译、裁判、采购、传达、代理、督察、翻译、供奉、护卫、记录、监督、校对、看护、看守、侦探、指挥”。不难发现,它们都是指称施事的,本文没有找到指称受事的实例。因此可以认为: 事件名词词条的无标记参与者名词只能指称属于外部论元的施事,不能指称属于内部论元的受事[9]。对上述事实规律的解释,囿于篇幅,笔者将另文专门讨论。
   上文对事件名词与同源动词、结果名词、参与者名词的区分进行了辨析。在结束本节前,有个术语问题需要交代。韩蕾(2004,2006,2007,2010,2016)将“暴雨、早饭、战争、疾病、灾难、典礼”等名词命名为“事件名词”。韩著界定的“事件名词”在语类和语义上与本文讨论的事件名词有相似性。语类上,两者皆为名词;语义上,两者的指称皆有时间跨度(即都具有过程)。但是两者也有非常重要的形态句法区别。形态上,本文所界定的事件名词与动词有同源关系,而韩著界定的“事件名词”没有同源动词。句法上,韩著界定的“事件名词”一般不能充当形式动词的宾语,如“*加以灾难/典礼”。同时,韩著界定的“事件名词”一般不能搭配施事指向的定语,如“*慢吞吞的暴雨/早饭”。本文与韩著的研究对象或许可以处理为同一大类名词(如“过程名词”)下的两个不同小类,至于两个小类各自的名称,可以再斟酌。为使话题集中,下文只关注本文定义下的事件名词,对韩著界定的“事件名词”不予讨论。
  二、 区分四类词项的优势与必要性
   (一) 区分事件名词与其同源动词的优势
   区分事件名词与其同源动词,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分析以“这本书的出版”为代表的片段。本文认为除了动词“出版”,现代汉语的句子中还有名词“出版”,这类似于英语的句子中不仅有动词publish,还有名词publication。区别仅在于英语的动、名有形态上的差异,而汉语没有。如果区分动词“出版”和事件名词“出版”,就不难发现,“这本书的出版”是一个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生成过程的表层序列。换句话说,该类片段是歧义结构,需要分化。
   事件名词出现在名词的分布环境中。“定语+核心名词”是一个名词的分布环境。若核心名词是事件名词“出版”,定语是“的”字词组“这本书的”,两者组合就得到了名词词组“这本书的出版”。其生成过程与“这本书的封皮”“这本书的价格”等没有结构歧义的片段完全一样。这样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相当于英语的the publication of this book。
   与事件名词同源的动词出现在动词的分布环境中。若以动词“出版”为谓语动词,其受事论元“这本书”为主语,两者组合可以得到一系列受事主语句,如:
   (9) a. 这本书出版了。/ 这本书会出版。
  b. 那本书出版,这本书不出版。
  c. 这本书迟迟不出版,我都等不及了。
  如果对上述受事主语句进行名词化操作,会得到相应的名词性结构。现代汉语的句子若要名词化,需要使用名词化标记“的”(参看朱德熙1983)。例(9)b、例(9)c里画线的小句如果要名词化,会分别生成“这本书的不出版”和“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两个整体为名词性的结构。而例(9)a里的句子如果要名词化,则会生成“这本书的出版”这个名词性结构。注意,该结构和上面以事件名词“出版”为核心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在形式上完全一样。尽管表层形式一样,两者的生成过程却完全不同。此种情况下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和“这本书的不出版、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以及“张三的来、李四的不吃、他的疯狂地叫”等同类。注意“来、吃、叫”等单音节动词词条没有名词用法,只能用作动词,因此“张三的来”等整体为名词性的片段只可能是从句子“张三来了/张三会来”名词化而来的。跨语言来看,此种情况下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相当于英语的this book’s being published,即把句子This book was published或This book will be published名词化以后的形式。[10]
   文献中之所以对“这本书的出版”的核心争论不休(参看施关淦1981,1988;司富珍2004,2006;吴长安2006;项梦冰1991;周国光2005,2006,2007;朱德熙1984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不承认现代汉语存在事件名词,因此没有认识到单独出现的“这本书的出版”是一个歧义格式。如果不分化该格式,把属于不同来源的事实混在一起讨论,就会造成混乱。按照上面对该格式的分化,两个格式的核心情况如下。先看由事件名词“出版”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很明显,事件名词“出版”是整个结构的核心,道理类似于名词“封皮”是“这本书的封皮”的核心。至于“的”,它是整个结构的定語“这本书的”内部的一个直接组成成分(另一个直接组成成分是“这本书”),“的”与整个结构的核心“出版”不是同一个句法层面的成分。即使要认为“的”是核心,也只能把它处理为定语“这本书的”的核心,而不是整个片段的核心。再看由动词“出版”构造受事主语句,然后把相关受事主语句名词化得到的“这本书的出版”。因为该结构整体是名词性的,故可以认为名词化标记“的”是整个结构的核心。这一观点牵涉到对核心的看法,如果承认功能性成分也能成为核心,那么作为名词化标记的“的”以及英语的-ing都可以被认为是名词化后的整个结构的核心。至于动词“出版”,它是名词化结构的来源(即受事主语句)的核心(至少在结构主义传统下谓语动词是句子的核心)。和前一种情况一样,“的”与“出版”不是同一个句法层面的成分。在区分两种情况后,不难看出,在前一种情况下,名词“出版”的句法位置比“的”高;而在后一种情况下,“的”的句法位置比动词“出版”高[11]。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出版”和“的”都在各自直接所属的成分里扮演着核心的角色。这样来分析“这本书的出版”,逻辑更加清晰,也更符合事实,同时还能看到汉语和英语之间的共性。    (二) 区分三类名词词项的必要性
   区分事件名词、结果名词、参与者名词三类名词为一条跨语言共性规律的提炼打下了基础,该规律关系到三类名词之间的形态差异,本文将之归纳总结为如下事实假设:
   (10) 事件名词、结果名词、参与者名词三者形态差异假设
   给定一种语言,其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之间的形态相似度和相似的词项数量要大于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之间的形态相似度和相似词项的数量。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到如下三条推论:
   (11) a. 在同一种语言里,如果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在形态上不同,那么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也一定在形态上有差异。
  b. 在同一种语言里,如果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在形态上相同,那么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也一定在形态上一样。
  c. 在同一种语言里,如果有n个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在形态上相同,那么一定有多于n个的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在形态上相同。
  下面通过事实展示上述假设及其推论在英、汉两种语言中都是成立的。先看英语。英语的参与者名词一般由词根带上-er/-or/-ist/-ant/-ee等后缀构成,如: actor、analyst、examiner、explorer、reader、applicant、employee等;而事件名词则一般由词根加-ing/-ment/-tion/-al等后缀构成,如: acting、analysis、examination、exploration、reading、application等。这表明,英语的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在形态上不同。与此同时,英语的事件名词一般兼有结果名词的解读,也就是说,英语的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在形态上一样,属于同形异义(polysemy)。比如analysis既可以指分析的过程,即取事件名词的解读;也可以指分析发生后的结果,如书面的分析报告等,即取结果名词的解读。正因为英语的事件名词和参与者名词形态迥异,而和结果名词形态一致,所以在讨论事件名词的著作中,作者基本不提参与者名词,但是会花费大量篇幅去讨论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的区分[参看Grimshaw(1990)]。
   汉语的情况和英语基本一样。汉语绝大多数事件名词都同时兼有结果名词的解读,如“分析”,该词项既有事件名词的解读“长达三个小时的一次分析”;也有结果名词的解读“长达三百多页的一个分析”。“打扮、声明、分析”等词项的参与者名词与事件名词不同形,如指称施事的参与者名词需要在词根后加“员/者/师/家”等指人的类词缀语素。与“打扮、声明、分析”同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如: “猜测、陈述、调查、检查、建议、建筑、解释、警告、教育、命令、批评、讨论”等。汉语确实有和参与者名词形态一样的事件名词,但此类词项的数目远不及兼具事件名词和结果名词解读的词项的数量。
   除了英语和汉语,笔者还比较详细地调查了马来语,初步调查了韩语和日语,在这三种语言里,上述假设及其推论也是成立的。笔者据此推断(10)中的假设是一条跨语言的共性规律,从这一规律可推论: 事件结果与事件的关系要近于事件参与者与事件的关系。这一推论在汉语的动词领域有事实证据。一般认为受事是动词的内部论元,是所有论元里和动词关系最近的,因此在实现为动词宾语这一点上享有最高的优先序。但与结果论元相比,受事这一事件参与者论元与动词的关系要远一些。证据是结果论元与受事论元一样也可以实现为动词宾语,而且当两者共现时,结果要优先于受事实现为动词宾语,如:“切土豆受事、切丝儿结果;把土豆切了丝儿、*把丝儿切了土豆;土豆切了丝儿、*丝儿切了土豆”。囿于篇幅,笔者将另文专门探讨上述共性规律及其背后的理据。
   (三) 事件名词词条的词典标注
   厘清与事件名词相关的理论问题對词典标注也有益处。本文调查了《现汉》对五百个事件名词词条的标注,发现了两大类问题,一是标注上的不一致,一是举例上的失当。
   先看标注上的不一致。举例来说,“剥削、调查、分析、演出”这四个词条,《现汉》只给出了一个义项,“研究、准备”这两个词条则给出了两个义项。但不管是立一个还是两个义项,这六个词都被标注为动词。“保证、工作、计划、影响”四个词条都给出了多个义项,其中有两个紧密相关的义项分别被标注为动、名两个词类。如“计划”的第一个义项为“工作或行动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标注为名词;第二个义项为“做计划”,标注为动词。“影响”的第一个义项是“对别人的思想或行动起作用”,标注为动词;第二个义项是“对人或事物所起的作用”,标注为名词。不难看出,上述十个词条的标注是不一致的。单纯标注为动词的六个词条为什么不像其他四个词条那样分出一个名词的义项来?如“研究”的两个动词义项(“探求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等”“考虑或商讨意见、问题”)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名词义项(“对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等所作的探求”“对意见、问题所作的考虑或商讨”)?
   再看举例失当。较多词条,《现汉》在标注为动词的义项下给出的实例,从分布的角度看都是名词性的,如“精神准备、学术研究、化学分析”。“学术研究”只能做主宾语,不能做谓语: “学术研究非常重要、他想从事学术研究、*他学术研究了那个问题”;可受数量结构的修饰、不能受副词修饰: “一项学术研究、*经常学术研究”。“学术研究”整体是一个名词性的片段,将其列在标注为动词的词条“研究”之下作为示例,这是举例失当。[12]
   基于上文的讨论,本文对事件名词词条的词典标注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提高和加强词条标注的一致性。在义项的分立上,对确实具有结果名词用法的词条统一分出结果名词的义项。在词类标注上,建议将所有标为动词的义项都统一标注为动、名兼类,以照顾动词义项的事件名词用法[13]。其次,注重举例的准确性与典型性,尤其要对动词义项下的例证进行严格筛选,排除从分布来看是名词性的用例或有动、名两可分析的用例。   三、 结语
   本文讨论了现代汉语事件名词的界定,论证了事件名词、结果名词、参与者名词都应该有独立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相关的理论与应用问题。文献中之所以有很多人否认事件名词与结果名词的独立地位,主要原因是现代汉语缺乏形态变化,表层词形的相同掩盖了深层次的句法语义差异。汉语语法研究需要找到形态之外的手段来揭示深层次的差异,同时需要大力关注汉语所体现的跨语言共性。只有在对共性的追求中,汉语的个性才能被看得更清楚明白。
  附 注
   [1]形式动词在文献上亦被称为虚化动词、虚义动词或轻动词,相关讨论可参看邓盾(2017)。
   [2]框架中的专用动量词指“次、回、遍、趟、下”五个。
   [3]名动词的词类归属,除了定性为动词,朱德熙(1985)指出还有另一种处理的可能:“我们曾经主张把此类双音节词看成是动词里的一个小类,并且称之为名动词,意思是兼有名词性质的动词。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处理方法,譬如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兼属名词和动词两类。”可惜的是,朱德熙(1985)并没有“在名动词的类属问题上多所论列”,“仍称此类词为名动词”。
   [4]朱德熙(1985)说:“上面所说的那些双音节动词既有动词性,又有名词性。作为动词,可以受副词修饰(不研究/快研究/马上研究),可以带宾语(研究文学/研究小麦);作为名词,可以受名词和数量词修饰[历史研究/(做过)一些研究],可以作动词‘有’的宾语(有研究)。”上述引文里的“作为动词”和“作为名词”,如果联系引文起首的“双音节动词”,应该理解为“体现名动词的动词性”和“体现名动词的名词性”,而不是兼类的意思。但“作为动词/名词”这样的措辞也反映了朱先生在将这类词条处理为单纯的动词和处理为动名兼类词两种可能性之间的摇摆。
   [5]虚化动词的宾语是一个NP,在“进行调查”等实例中,该NP是由光杆的事件名词直接实现的。下面的规则忽略所有无关的技术细节。
   [6]这一事实若按当代句法理论的观点来看,是虚化动词对其宾语有句法范畴上的选择限制[c-selection,参看Chomsky(1965)],即虚化动词选择NP而非VP为其宾语,更多讨论可以参看邓盾(2017)。
   [7]“会客室里的摆设十分雅致”中的“摆设”,其语义角色是结果而非受事,即摆设事件完成后被归置到特定位置的物件。“父母是儿女的依靠”里的“依靠”,其语义角色是与事而非受事。
   [8]王冬梅(2004)认为还有其他一些语义角色定性的结论值得商榷,如作者认为“看他的打扮像一个教员”里的“打扮”是“动词转指方式”,本文认为上述实例中“打扮”的语义角色是事件的结果。再如名词“补贴、补助、赞助”,作者认为是“动作转指工具”。事实是,一笔资金固然可以用来进行补贴/补助/赞助,但若不发生一个补贴/补助/赞助事件,这笔资金是不能被称为补贴/补助/赞助的,真正能被称为补贴/补助/赞助的钱都是相关事件发生后得到的结果,所以将这些名词定性为结果名词更符合事实。
   [9]这一结论与文献上相关研究的观点不一致。王冬梅(2004)和王海峰(2004)都认为受事要比施事更容易转指,实例也更多。但上述两位作者考察的对象都不仅限于事件名词词条,而且两位作者都不区分受事和结果,如王冬梅(2004)明确提出“这里所说的受事是广义的,包括动作的对象、结果等”。本文认为应该明确考察的范围并区分相关语义角色,否则得出的规律有可能是不可靠的。
   [10]“这本书出版了”和“这本书会出版”在名词化时,前者的句末助词“了”和后者的情态助动词“会”均不能在名词化以后的结构中以显性形式出现,因此这两个句子名词化以后的形式都是“这本书的出版”。盡管如此,“了”和“会”所表达的语义在名词化以后的结构中仍旧存在:“这本书的出版”既可以表达对应于“这本书出版了”的已然事件,如拿着一本出版了的书说“这本书的出版会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可以表达对应于“这本书会出版”的未然事件,如为了说服出版社出版某本书,可以说“这本书的出版会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所以你们应该出版它”。句子中的相关功能性成分在句子名词化时不能显性出现是一个跨语言的普遍现象,如英语的情态助动词也不能在句子的名词化形式中出现。这个现象背后的原因,涉及与这里话题无关的句法细节,本文不予探讨。
   [11]以事件名词“出版”为核心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的结构表达式为: [NP [deP [NP 这本书] 的] [N 出版] ],而以名词化标记“的”为核心生成的“这本书的出版”的结构表达式为: [NP [S [NP 这本书] [VP [V 出版]] ] 的],在后一结构中,“的”会在句法后的音系操作中附着到“这本书”后得到表层语序。
   [12]还有些实例可做动名两种分析。如“开始工作”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若作为“开始某项工作”和“没有某项调查”理解,其中的“工作”和“调查”就都是名词,此时这两例不宜放在标注为动词的词条下作为示例。
   [13]有些词条只有一个动词义项,如“剥削”只有“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这一义项;有些词条有多个动词义项,如“研究”有“探求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等”和“考虑或商讨意见、问题”两个义项。不管是一个还是多个义项,每个义项都兼有动词和事件名词的用法,都应标注为动名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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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中文系 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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