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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自然资源保护需要有刑法的参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存在保护对象不周延、整体保护理念缺失、预防性导向不足、部门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结合新时期自然资源改革的具体要求,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深度挖掘刑事理论的发展,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应当在理念上予以转变,突出生态价值,侧重预防和整体保护。同时,要适当扩充罪名体系,完善惩罚机制,让刑事立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