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借高利贷维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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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了满足购物需求、创业需要、出门旅游,消费水平也随之水涨船高。但由于经济来源的限制,他们将目光投向了大学生贷款平台。这些大学生贷款平台不仅便捷,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全程网上操作,借款利率更是比银行低很多,考虑到了大学生的经济实际。但是,目前大学生贷款平台鱼龙混杂的现象明显,很多打着低息旗号的平台,实则可能是高利陷阱。所以,大学生贷款平台虽诱人,大学生们在选择平台时仍需谨慎。
  【关键词】大学生;高利贷;维权
  一、高利贷的相关概述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高利贷存在趋利性、隐蔽性、不公平以及对金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在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明确、具体,以免事后吃“哑巴亏”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在法院诉讼中提供证据。当前高利贷普遍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条中故意规避法律,并不明确具体的高额利息是多少,都把其写入借款本金;另一种是借款人在拿到钱时,利息已被先予扣下。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常常出现各执一词,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只能以书证的证实予以处理。
  二、大学生借贷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前提是放款单位必须有从事金融行业的相关资质,并且放款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而这种校园高利贷明显都不符合这两个前提,属于非法放贷,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协议,遇到纠纷的时候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高利贷将“黑手”伸进校园,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放款人可能用各种方式向学生进行讨债,甚至造成人身威胁,这对于学生的心理也会造成极大伤害。同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摄入大学生信贷这个市场,手机、电脑、堕胎、买书……都可以采用分期付款。各平台貌似都抓住了大学生没有钱,购买东西钱不够的问题。“大学生消费坏账率低。”是这些平台进驻的理由。
  (一)超前消费促成校园高利贷
  大学生许多同学攀比成风,在花钱消费上十分大方。在同学中拥有信用卡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了,平时与同学相约吃顿饭少则一二百,多则三四百,聚会、唱歌一个月少说也要花掉近千元,不办信用卡根本扛不住。而正是了解到如今在校大学生的这种消费心理,不少个人放款者以低门槛、速度快来诱导大学生借贷,随后又用高利息伺机敛财。而放款人之所以选择在校大学生为业务目标,就是认准了其在校期间不会轻易辍学,人跑不了,放款较为安全。此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成为了部分放款人伺机投放“校园高利贷”的原因之一。
  (二)网购加剧了大学生信贷的发展
  学生网购成风,已经势不可挡。当有限的生活费花光了,网络购物依然没有停止,因为在发达的网络内,他们又多了一种“融资”新渠道—网络借贷。大学生们通过借贷先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之后再逐月还款。这种以宽松的门槛向大学生放债的做法,对大学生们的非理性消费显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让很多大学生身陷其中不能自拔。
  (三)国内政策保障大学生信贷
  央行之所以叫停银行对大学生发放透支额在1000元以上的信用卡,就是不希望大学生在求学期间背上沉重的债务,没想到却让民间借贷钻了空子。很多大学生虽然已经成人,但消费观却尚未成熟,购物喜欢攀比、贪慕虚荣超前消费。由于还贷能力有限,盲目购物会给他们增加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到消费观。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消费金融类公司的监管,同时大力倡导不攀比、不虚荣的社会风气,教育大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作为高校,也要加强大学生的理财教育,让他们懂得消费要量力而行,自觉远离高利贷陷阱。
  三、大学生借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南京上大学的小王今年读大三,她喜欢和同学攀比,平时花錢大手大脚,家里每月给她的1000多元生活费,根本不够花。今年5月刚过半,小王这个月的生活费就只剩下几十块钱了。正在小王囊中羞涩的时候,喜欢上网的她在网上看到了一则借贷广告:“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轻松借贷5000-20万,半小时得款”。这句广告语吸引了小王,随即她联系了这家借贷公司。接待小王的人自称公司经理,小王表示要借3万元。于是经理拿了份借贷合同给小王,小王看到合同内容后犹豫了一下,但是想到身上只剩几十块钱了, 就爽快地把合同填写完了。小王本借款3万元,扣除当月利息,拿到手的只有1.5万元。拿着钱,小王开心地离开了公司。一个月后,小王接到借贷公司电话,通知还款。这时1.5万元已经被小王花了一大半,根本没有钱还。借贷公司恐吓小王,如果不还款就到学校搞坏她的名声。小王害怕老师同学知道,不得不每天逃课去外面打工还款,可是不管小王多努力赚钱,都赶不上利滚利的巨额利息。小王无奈之下,找父母要钱填这个无底洞。前前后后小王还了借贷公司9万多元,对方表示不够,并向小王的妈妈再要9万元。这笔款项对于小王家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根本不可能还得上。于是,借贷公司不断打恐吓电话给小王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小王妈妈决定报警求助。南京洪武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民警针对小王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民警来到该借贷公司,发现该公司门头竟写着某汽车租运公司。公司经理见是民警,表示不知情,并辩称可能是员工借钱给小王的。民警进去查看后,发现在经理办公室的桌子上有大量的借贷合同,合同内容针对大学生,除了详细的学校资料,还有恐吓语句。见到这些,公司经理才承认自己在网络上投放广告,以“正规,快捷、简单、方便”吸引客源,开展借贷业务。民警说,欠钱只是属于债务纠纷,而恐吓威胁就严重了。随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解处理。
  (二)法律分析
  1.法理根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高利贷量刑依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一般的高利贷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刑法中规定了一个相关的罪名:高利转贷罪。所谓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案例分析结果
  本案中,小王与借贷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借贷公司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小王和借贷公司之间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公司没有让小王偿还的法律依据。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公司对小王的恐吓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对此,广大在校学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学生要多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理性消费尤为重要,切不可盲目攀比,掉进高利贷陷阱。
  四、加強大学生借贷的政策分析
  (一)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加强大学生借贷法律常识宣传。高利贷借贷本身就是不光明正大的行为,与高利贷人员借贷本身就是参与违法事件,加强对大学生本身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大学生高利贷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久才,田金花.大学生借贷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商贸》.2015年16期.
  [2]徐雨光.有关民间借贷发展的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1年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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