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平台经济数据竞争政策的比较研究

来源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gaol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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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间竞争已逐渐演变为数据的竞争,研究不同经济体间平台经济数据竞争政策有利于数据规范使用,对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中国和欧盟的平台数据竞争政策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目标—工具—执行”的三维政策分析框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在激励型政策工具使用上存在优势,但在机构改革和法律完善等方面仍存在发展空间。鉴于此,我国应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和国家治理需求,结合长远规划,从强化个体规则、构建合作网络、实施流程重组、加强制度保障、构筑生态圈等多方面系统完善我国平台经济数据竞争的政策体系,以期为平台经济数据治理等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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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的视域下,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制场域包括双、多边贸易和区域合作机制。欧盟近年在数字治理领域频频发力,内部新立法引发探讨。重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欧盟在个人数据隐私与数据安全方面保持高标准;出于推动本土产业发展、为欧盟内部的中小型数字企业赢得发展空间,维护数据市场有序竞争的双重考虑,欧盟近年来对来自外部市场的平台企业监管趋于严格,市场规制举措明显加强。欧盟数字立法中的强监管模式可为我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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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于2018年生效的一项新兴权利,允许数据主体不受阻碍地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研究数据可携带权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的建构、国内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都将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通过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立法规定及其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条款实质上已沦为僵尸条款,并未发挥预期的功能。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了此项权利,在后续相关制度规定时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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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正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借鉴欧盟相关举措经验,从治理、技术、组织等层面,加快推动我国重点领域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培育数据要素流通生态。欧洲共同数据空间(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是欧盟实现跨成员国、跨行业、跨部门数据共享流通的重要创新机制,意在构建欧盟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在数字经济领域形成规模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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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数据领域监管一体化的具体实践。欧洲一体化进程受功能外溢、政策环境、掣肘力量和外部冲击四个因素的影响。作者在借鉴新功能主义理论与自由政府间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功能主义理论修正框架,并利用该框架考察和分析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台的过程。研究发现,欧盟单一数字市场建设和超国家层面基本权利保障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出台的内在驱动力。立法机构的关键性人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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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欧盟对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制定了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制体系,对我国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意义。本文以欧盟《数据治理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全面研究欧盟规制数据中介服务的模式,并从规制缘由、规制理念、规制内容、规制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我国可借鉴欧盟做法,在规制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时限缩规制对象范围,选取主体法律术语,明确权利义务内容,健全监管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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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极易被人工智能获取,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危机。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三类与传统隐私侵权有别的情形,包括是否能将人工智能认定为侵权主体、如何降低人工智能将被匿名化的数据与其他信息相联从而产生去匿名化的隐私泄露风险、以及如何解决人工智能无处不在的收集能力使每一次数据收集未必经过数据主体同意从而侵犯数据主体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欧盟于2018年5月开始全面执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重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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