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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结合下的信息驱动力而在我国法律适用中,该功能兼备程序性与实体性、规则化与归属化、基础性与补正性特征,其促进市场自由、克服市场失灵等类型化表征需通过干预供给、制度指引、规则强化及价值认同等方式实现。但激励信息同时呈现非对称性、作用范围有限性及对法律责任的依赖性,尚需公平、秩序、公开等因素介入,以使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发挥出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