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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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逮捕出台了诸多新的规定,主要是细化了逮捕必要性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提供了新保障。笔者想从逮捕必要性的新规出发浅谈其对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现行刑诉法背景下逮捕必要性审查现状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规定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该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到底怎样才是有社会危险性?笔者进入检察院两年多来一直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工作的很大部分内容就是审查逮捕,对于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手段、参与犯罪次数、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及有无前科等方面综合考虑,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再犯的社会危险性,是否有有碍侦查诉讼活动可能性,最后得出结论是否有逮捕必要。在此过程中的论证免不了案件承办人的自由心证来判定逮捕必要性,但是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有时在法律笼统的规定下会出于案件办理的现实需要做出技术性逮捕意见,或者有时为追求“零”法律风险而忽视审查逮捕必要性,做出“够罪即捕”意见。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给逮捕必要性审查带来的挑战
  如今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规定了判断逮捕必要性的五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既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挑战。便利便是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挑战是不能再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原则性规定下模糊评估甚至不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因此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审查逮捕不能像之前一样走过场,“够罪即捕”、“以捕代侦”将不再成为可能。要捕就必须客观真实地审查逮捕必要性,是否符合新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五款情形。
  三、新刑诉法实施审查逮捕必要性的应对措施
  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实施将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在审查逮捕阶段,抛弃以往以捕代罚、够罪即捕的执法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充分考虑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措施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大胆、审慎地运用“无逮捕必要”。切忌为了省事而马虎批捕,真正做到宽不能放过严重刑事犯罪,严不能错捕无辜。
  对于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细化的五条规定,笔者认为并不能生搬硬套,在审查逮捕时仍然需要通过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犯罪情节及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来估量是否具有五条规定中社会危险可能性。比如说怎样的情况才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一贯表现,如果不捕的生活环境影响是否会导致其再犯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因此,在新刑诉法背景下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并非条文细化等同于审查简化,仍然需要从案件各方面综合分析论证逮捕必要性。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萍乡 3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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