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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理性认识,其最终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之中。法律的特殊实用性无不处处体现着法律的普遍性,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则是法律的特殊适用性的一种升华和抽象。只有在法律的特殊适用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才可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换取最大的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