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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为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加快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根据承担回收义务的主体的不同,实践中产生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和环境押金制两种回收模式。本文将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考察各自的利弊得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必须符合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三方责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