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鉴于瑕疵设立的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消极影响,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的比较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上应采取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的一般原则;以不建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为宜;明确规定公司瑕疵设立的行政撤销情形作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原则的例外,并在此理念下进一步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