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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笔者能够取长补短,于“理论”之前,“实践”之后作以延伸,总结出了“五步法”教学法,即:理念、理论、规范、事实和结论,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教学效果非常显著。但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老师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运用这套方法,需要老师积累大量的知识、广泛的社会实践和深度的理性分析。应该说,该法是一种“无法之法”。
【关键词】理念 理论 规范 事实 结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7-0165-01
环境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有的老师认为法学是一门理性很强的学科,应按教科书的概念、特点、原则、规范、责任体系去教授自己的每一次课;有的认为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法,应该立足于具体发生的案情,倾向于案例教学。这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演绎与归纳)在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得益于两种不同的逻辑,认为我们在整体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更习惯于演绎思维,但归纳方法在实践中又非常直观、具体,最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于是本人在教学中,经过取长补短,在“理论”之前,“实践”之后作以延伸,总结出了“五步法”教学法,即:理念、理论、规范、事实和结论,经过近五年的教学实践,教学效果非常显著,专家评估,打出了90分的好成绩,学生也给予了优秀评价。鉴于此,笔者想借貴刊一角,推荐此法,以与同仁分享。
一、理念
环境法有诸多思考理路,理念即为其一。因其高度抽象,故必须选择视角考察。笔者归纳如下:其一,理念是个人利益的内在想法;其二,从法律角度,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1],将理念与法律真正结合起来;其三,从人性看,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上述分别从“经济人”、“法律人”和“道德人”视角接触到了环境法的理念。因此,笔者依据该理论,紧紧抓住作为每次课教学的逻辑起点:或者从“经济人”开始、或者从“法律人” 开始、或者从“道德人” 开始。既然是经济人,商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因此,经济人在环境法理念中具有营利性;既然是法律人,在现代社会,要紧紧抓住商人的权利本位及其平等观念;既然是道德人,商人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公法控制。
环境法价值是环境法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指环境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质、属性或作用。当环境法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在人与法之间就形成了价值关系,环境法就具有了价值(有用性),其中平等、自由、安全、效率和秩序是其基本价值。
二、理论
由理念进一步过渡到环境法理论。这一步是我们诸多同仁最津津乐道的,但也是我们最感到困惑的,就是我们苦心经营的理论却招致学生的漠视,于是我们老师在课堂上成了一个“寂寞人”。其原因之一,我想,第一,老师为讲理论而讲理论,缺少理论的渊源——理念作以铺垫;第二,老师随意进行理论延伸,缺少理论本身结构性和开放性的明示。为此,笔者在教学中,从环境法理念中归纳出环境法的特性范畴:平等性、自愿性、利益性[2]和管理性。我们无论讲到哪里,都要回头看看这“四性”,或者是该 “四性” 的表现,或者是该“四性”的延伸,从而形成了环境法特有的“理论模块”。
三、规范
理论探讨之结果导出合理之规范。但老师对环境法规范的讲解最为困难,因为,我们知道,环境法基本法外,还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条就有几千个,但我们课时只有70-90学时,所以,逐条讲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于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摸索出规范讲解的“二性”规律:实然性与应然性。环境法是行为法,同样依据“三人”、“四性”,考察行为及其控制。应然性是指规范应该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理想,通常以法律的宗旨、目的等去表达。“二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规范是一种实然,但却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现实;促进则表示一种应然[3],意思是说,规范应该促进实践的发展,但,实际上却遭到规范的阻碍。环境法就是要在“规范”和“促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环境法就是在“规范”和“促进”之间来回穿梭,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反复从实然性和应然性出发,关注环境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四、事实
环境是环境法研究的对象。由于我们的教学对象多为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知识欠缺,即使有实践课,也是走马观花,因此,加强课堂事实认知非常重要。但怎样进行认知,确实是一门学问。笔者在实践中归纳出几点:(一)朴实性。老师阐述事实的语言要朴实,尽量减少学术化语言;(二)趣味性。尽量找一些带有趣味性的案例,如喜、怒、哀、乐方面的,技巧是要找到同学们的兴奋点即可。(三)简易性。一则,尽量简化事实称谓,如,用“地球公司、月亮公司”(我当时作此称呼,引起学生哄堂大笑)等,而避免使用怪癖、复杂称谓,这一点最简单,也最为老师所忽视;二则,尽量简化案例内容,能够表达清相应的商事法律关系即可,切勿人为制造复杂而延误时间,因为一节课只有45分钟。(四)影射性。课堂不能为讲事实而讲事实,事实要为教学服务。每一个事实都应影射到我们要讲的一个具体法律问题,如法律主体、客体、内容等,都要为曾经讲的、正在讲的或过去讲的环境法理念、理论和规范服务。
简之,因为同学们对商事事实知识的欠缺,所以,老师在阐述与表达的时要做到朴实性、趣味性、简易性和影射性。
五、结论
有人说,法律一旦离开责任,无异于《红楼梦》里的情感故事,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法律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关键是它由外在的强制力——法律责任的存在。因此,我们无论讲一门课还是一次课,都要有始终,其落脚点一定要在结论上。这种结论,就是指广义的责任。
由于环境法除有自己的责任体系外,还要借助基本法律的责任规定,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大类,每一类中又有具体的种类。笔者在上第一次课上,就把环境法规制的责任形式向同学们作以介绍,并比较他们的不同,以后在谈到责任时,总是从这个责任体系中去寻找,当然,个案会有不同,其背后原因是环境法异于其他法的理念、理论、规范和事实。
总之,在排列上,理念、理论、规范、事实和结论是一个从前到后逐步显化的过程;在逻辑上,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与我们崇尚和遵循大陆法系的演绎逻辑传统有关。该五步教学法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了师生的认可,更重要的是通过五步教学法的传授,学生较系统、全面、深刻地认知、理解和融会了专业知识内容。但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老师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运用这套方法,需要从事大量的知识积累、广泛的社会实践和深度的理性分析。应该说,该法是一种“无法之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3.
[3]陸文彬,吴琳颖.规范与发展之契合[J]. 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
【关键词】理念 理论 规范 事实 结论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7-0165-01
环境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有的老师认为法学是一门理性很强的学科,应按教科书的概念、特点、原则、规范、责任体系去教授自己的每一次课;有的认为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法,应该立足于具体发生的案情,倾向于案例教学。这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演绎与归纳)在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笔者得益于两种不同的逻辑,认为我们在整体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更习惯于演绎思维,但归纳方法在实践中又非常直观、具体,最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于是本人在教学中,经过取长补短,在“理论”之前,“实践”之后作以延伸,总结出了“五步法”教学法,即:理念、理论、规范、事实和结论,经过近五年的教学实践,教学效果非常显著,专家评估,打出了90分的好成绩,学生也给予了优秀评价。鉴于此,笔者想借貴刊一角,推荐此法,以与同仁分享。
一、理念
环境法有诸多思考理路,理念即为其一。因其高度抽象,故必须选择视角考察。笔者归纳如下:其一,理念是个人利益的内在想法;其二,从法律角度,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1],将理念与法律真正结合起来;其三,从人性看,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上述分别从“经济人”、“法律人”和“道德人”视角接触到了环境法的理念。因此,笔者依据该理论,紧紧抓住作为每次课教学的逻辑起点:或者从“经济人”开始、或者从“法律人” 开始、或者从“道德人” 开始。既然是经济人,商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因此,经济人在环境法理念中具有营利性;既然是法律人,在现代社会,要紧紧抓住商人的权利本位及其平等观念;既然是道德人,商人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公法控制。
环境法价值是环境法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指环境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质、属性或作用。当环境法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在人与法之间就形成了价值关系,环境法就具有了价值(有用性),其中平等、自由、安全、效率和秩序是其基本价值。
二、理论
由理念进一步过渡到环境法理论。这一步是我们诸多同仁最津津乐道的,但也是我们最感到困惑的,就是我们苦心经营的理论却招致学生的漠视,于是我们老师在课堂上成了一个“寂寞人”。其原因之一,我想,第一,老师为讲理论而讲理论,缺少理论的渊源——理念作以铺垫;第二,老师随意进行理论延伸,缺少理论本身结构性和开放性的明示。为此,笔者在教学中,从环境法理念中归纳出环境法的特性范畴:平等性、自愿性、利益性[2]和管理性。我们无论讲到哪里,都要回头看看这“四性”,或者是该 “四性” 的表现,或者是该“四性”的延伸,从而形成了环境法特有的“理论模块”。
三、规范
理论探讨之结果导出合理之规范。但老师对环境法规范的讲解最为困难,因为,我们知道,环境法基本法外,还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条就有几千个,但我们课时只有70-90学时,所以,逐条讲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于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摸索出规范讲解的“二性”规律:实然性与应然性。环境法是行为法,同样依据“三人”、“四性”,考察行为及其控制。应然性是指规范应该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理想,通常以法律的宗旨、目的等去表达。“二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规范是一种实然,但却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现实;促进则表示一种应然[3],意思是说,规范应该促进实践的发展,但,实际上却遭到规范的阻碍。环境法就是要在“规范”和“促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环境法就是在“规范”和“促进”之间来回穿梭,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反复从实然性和应然性出发,关注环境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四、事实
环境是环境法研究的对象。由于我们的教学对象多为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知识欠缺,即使有实践课,也是走马观花,因此,加强课堂事实认知非常重要。但怎样进行认知,确实是一门学问。笔者在实践中归纳出几点:(一)朴实性。老师阐述事实的语言要朴实,尽量减少学术化语言;(二)趣味性。尽量找一些带有趣味性的案例,如喜、怒、哀、乐方面的,技巧是要找到同学们的兴奋点即可。(三)简易性。一则,尽量简化事实称谓,如,用“地球公司、月亮公司”(我当时作此称呼,引起学生哄堂大笑)等,而避免使用怪癖、复杂称谓,这一点最简单,也最为老师所忽视;二则,尽量简化案例内容,能够表达清相应的商事法律关系即可,切勿人为制造复杂而延误时间,因为一节课只有45分钟。(四)影射性。课堂不能为讲事实而讲事实,事实要为教学服务。每一个事实都应影射到我们要讲的一个具体法律问题,如法律主体、客体、内容等,都要为曾经讲的、正在讲的或过去讲的环境法理念、理论和规范服务。
简之,因为同学们对商事事实知识的欠缺,所以,老师在阐述与表达的时要做到朴实性、趣味性、简易性和影射性。
五、结论
有人说,法律一旦离开责任,无异于《红楼梦》里的情感故事,这话有一定的道理。法律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关键是它由外在的强制力——法律责任的存在。因此,我们无论讲一门课还是一次课,都要有始终,其落脚点一定要在结论上。这种结论,就是指广义的责任。
由于环境法除有自己的责任体系外,还要借助基本法律的责任规定,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大类,每一类中又有具体的种类。笔者在上第一次课上,就把环境法规制的责任形式向同学们作以介绍,并比较他们的不同,以后在谈到责任时,总是从这个责任体系中去寻找,当然,个案会有不同,其背后原因是环境法异于其他法的理念、理论、规范和事实。
总之,在排列上,理念、理论、规范、事实和结论是一个从前到后逐步显化的过程;在逻辑上,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与我们崇尚和遵循大陆法系的演绎逻辑传统有关。该五步教学法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了师生的认可,更重要的是通过五步教学法的传授,学生较系统、全面、深刻地认知、理解和融会了专业知识内容。但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老师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运用这套方法,需要从事大量的知识积累、广泛的社会实践和深度的理性分析。应该说,该法是一种“无法之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3.
[3]陸文彬,吴琳颖.规范与发展之契合[J]. 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