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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伴随而来的“超生罚款”或许也是天下数一数二难算的账。
近日,有媒体曝出,全国每年“超生罚款”金额可能超200亿元,而且去向成谜。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弹性征收制度
多年来,全国每年处罚超生人数有多少?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有多大?记者就此咨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稱“国家计生委”),得到的答复是:“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24.06万元征收。不久前,“超生教授”杨支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海淀区计生委的决定。
“今年2月,法院通过银行冻结了我的账户,4月24日把钱划走了。”杨支柱告诉记者,法官告诉他,已经可以给小女儿上户口了,但他至今没有办理,“因为心里还是觉得不舒服。”作为一个对计划生育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杨支柱不仅觉得海淀区对他按“几乎顶格的9倍”来征收有失公平,而且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不合适。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各区县对此又有征收细则。比如,记者查阅北京市有关区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细则了解到,海淀区对此一般按照基数的7~9倍征收。按照3~4倍或5~6倍征收,必须符合无业、低保、严重残疾等相应条件。东城区一般按照基数的6至10倍来征收,按照3至5倍征收的,也必须符合低保、当事人一方死亡等条件,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事实上,这种“弹性”的征收制度并不只是北京在实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各地区,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而当时,立法比较急迫,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作出‘授权’的决定。”深入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记者在公开信息中查找到的单笔社会抚养费最高金额为109.58万元。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万~6 万、农村居民1万~3万;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江苏徐州某区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刘先生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征收,有的是委托乡(镇)街道代征,不同的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甚至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没有二胎指标的生二胎要交一万元,有熟人的或者钉子户只交7000元。”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基层计生人员也告诉记者,“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村里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父母、孩子、房东谁也跑不了
各地为了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力度,实践出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在被征收人员看来,这似乎像“一张大网”,不缴社会抚养费,会在其他很多方面遇到难题。
以“超生教授”杨支柱为例,他再找工作时就遇到了障碍。“去当临时工肯定没问题,但要再去大学当老师,或者进国企、政府机关,是不可能了。这两年,我也屡屡遭到拒绝。”杨支柱说。
据杨支柱介绍,2009年以来,不缴社会抚养费对大人的影响已经小很多了。之前,根据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需要核查其婚育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不缴社会抚养费,不仅不能办理上述办法中规定的三证,而且不能买房、租房,不给办理“低保”,不能办理驾驶执照,不能验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被废除,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上限制现在好了很多。孩子上不了户口,是目前最大的影响,没有户口等于什么也干不了。”杨支柱说。
但在有些地方,还是有“超生连坐”的现象。不缴社会抚养费就扣人、扣物、拆房子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4月25日,深圳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管理条例草案中还提出一条“租客超生,房东连坐”的办法: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这些都是‘不当关联’,即便是现在通行的‘不缴社会抚养费,不给孩子上户口’,也没有法律依据。”湛中乐说。
为了躲避这张“大网”,一些人也想出了新的办法,比如去低收入地区生二胎、缴社会抚养费。
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作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86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又作出了征收109.58万元的新决定。2010 年温州年鉴显示,这笔109.58 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但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现居地超生的,由现居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果超生时,现居地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均未发现,则此后谁先发现谁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温州此举,明显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悖。
在某些地区,社会抚养费这张“大网”还越收越紧。比如,安徽、贵州等省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生育后提前到怀孕阶段来“预征”,违法怀孕后逾期未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而上海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也要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
难以坚守的“收支两条线”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难以保障计生经费的情况并非个案,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主要靠农业税、农民建房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农业税取消了,现在农民建房罚款也被禁止了,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江西省某县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有的县乡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是“吃饭财政”,甚至吃不饱,拖欠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生工作必要的经费就难以保障。
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社会抚养费收支分离,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比如,山东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江苏省泰州市规定各市(区)提取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5%以上用于启动生育关怀基地项目。
更有甚者,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这种说法太空泛,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现在中国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乐表示,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不能用来养活某些队伍,要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湛中乐同时还提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
近日,有媒体曝出,全国每年“超生罚款”金额可能超200亿元,而且去向成谜。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弹性征收制度
多年来,全国每年处罚超生人数有多少?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有多大?记者就此咨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稱“国家计生委”),得到的答复是:“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24.06万元征收。不久前,“超生教授”杨支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海淀区计生委的决定。
“今年2月,法院通过银行冻结了我的账户,4月24日把钱划走了。”杨支柱告诉记者,法官告诉他,已经可以给小女儿上户口了,但他至今没有办理,“因为心里还是觉得不舒服。”作为一个对计划生育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杨支柱不仅觉得海淀区对他按“几乎顶格的9倍”来征收有失公平,而且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不合适。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各区县对此又有征收细则。比如,记者查阅北京市有关区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细则了解到,海淀区对此一般按照基数的7~9倍征收。按照3~4倍或5~6倍征收,必须符合无业、低保、严重残疾等相应条件。东城区一般按照基数的6至10倍来征收,按照3至5倍征收的,也必须符合低保、当事人一方死亡等条件,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事实上,这种“弹性”的征收制度并不只是北京在实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各地区,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而当时,立法比较急迫,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作出‘授权’的决定。”深入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记者。记者在公开信息中查找到的单笔社会抚养费最高金额为109.58万元。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万~6 万、农村居民1万~3万;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江苏徐州某区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刘先生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征收,有的是委托乡(镇)街道代征,不同的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甚至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没有二胎指标的生二胎要交一万元,有熟人的或者钉子户只交7000元。”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基层计生人员也告诉记者,“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村里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父母、孩子、房东谁也跑不了
各地为了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力度,实践出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在被征收人员看来,这似乎像“一张大网”,不缴社会抚养费,会在其他很多方面遇到难题。
以“超生教授”杨支柱为例,他再找工作时就遇到了障碍。“去当临时工肯定没问题,但要再去大学当老师,或者进国企、政府机关,是不可能了。这两年,我也屡屡遭到拒绝。”杨支柱说。
据杨支柱介绍,2009年以来,不缴社会抚养费对大人的影响已经小很多了。之前,根据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需要核查其婚育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不缴社会抚养费,不仅不能办理上述办法中规定的三证,而且不能买房、租房,不给办理“低保”,不能办理驾驶执照,不能验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被废除,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上限制现在好了很多。孩子上不了户口,是目前最大的影响,没有户口等于什么也干不了。”杨支柱说。
但在有些地方,还是有“超生连坐”的现象。不缴社会抚养费就扣人、扣物、拆房子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4月25日,深圳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管理条例草案中还提出一条“租客超生,房东连坐”的办法: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这些都是‘不当关联’,即便是现在通行的‘不缴社会抚养费,不给孩子上户口’,也没有法律依据。”湛中乐说。
为了躲避这张“大网”,一些人也想出了新的办法,比如去低收入地区生二胎、缴社会抚养费。
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作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86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又作出了征收109.58万元的新决定。2010 年温州年鉴显示,这笔109.58 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但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现居地超生的,由现居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果超生时,现居地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均未发现,则此后谁先发现谁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温州此举,明显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悖。
在某些地区,社会抚养费这张“大网”还越收越紧。比如,安徽、贵州等省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生育后提前到怀孕阶段来“预征”,违法怀孕后逾期未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而上海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也要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
难以坚守的“收支两条线”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难以保障计生经费的情况并非个案,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原来主要靠农业税、农民建房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农业税取消了,现在农民建房罚款也被禁止了,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江西省某县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有的县乡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是“吃饭财政”,甚至吃不饱,拖欠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生工作必要的经费就难以保障。
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社会抚养费收支分离,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比如,山东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江苏省泰州市规定各市(区)提取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5%以上用于启动生育关怀基地项目。
更有甚者,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这种说法太空泛,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现在中国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乐表示,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不能用来养活某些队伍,要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湛中乐同时还提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