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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后,我才得知,1956年浙江永嘉试行包产到户的直接起因之一,是读到了《人民日报》发表的我写的那篇短文
1955年7月,毛泽东“炮轰”邓子恢,批之为“小脚女人”;随后,又召集扩大的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猛烈轰击“右倾机会主义”。从9月到12月,他集中精力编了一部大书,定名《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主旨仍是向“右倾机会主义”开火。
在这样的政治压力下,只花了几个月工夫,合作化就骤然完成了。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然也不在话下。1955年底、1956年初,从北方到南方,从农村到城市,处处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一则以喜,—则以惧”
春节过后,邓子恢最担心的情景大量出现了。眼看春耕生产季节来临,人们该下地干活了,劳动积极性却跌落到低潮。许多农村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干部乱派工,社员头发懵,干活一窝蜂,好赖分不清”;“出工人等人,做工人看人,收工人撵人,评工人打人”。
当时,我还没有觉悟到这样的“合作化”(“集体化”)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法则的根本性错误。作为《人民日报》农村部的编辑,面对“高级大社”普遍存在的生产秩序混乱、劳动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我只是注意汇集、整理基层的反映和有关资料,从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计酬制度方面思考救助之策。
通过一些积极的通讯员来稿来信,我了解了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浙江、安徽、四川等地一些农业社的生产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其中,安徽芜湖地区一些社“包产到组”、四川江津地区一些社“包产到户”的做法,引起了我特别浓厚的兴趣。当时,生产队包工包产已被认可,队以下的包工包产还是禁区。我想,究竟有什么足够的理由在这里画一条分界线,挂上“停步”的牌子呢?有人认为:队以下包工包产不是“前进”,更像是“后退”;我却认定,包工包产到组到户,只是更加明确了社员的责任和报酬,并不妨碍农业社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的发挥,反而会使这些优越性真正落到实处;这是经营管理工作由粗到细、由低到高的发展,是前进,不是后退。
4月上半月,我分析了来自农村基层的大量材料后,写了三篇短文,题目分别是“怎样才是节约劳动日”“让社员当家作主”和“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第三篇文章署名“何成”,4月29日见报,文章力图说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文中提出:“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是高级社)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有人说,生产队把一定的地段、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会妨碍发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文中根据一些地方群众的经验,介绍了多样的包工包产到组、到户的办法,并提出:以一定的制度“鼓励社员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的最后成果”,是很重要的。
“何成”,本是《人民日报》农村部在发表由我主持编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讲话》的时候(1955年12月21日至31日见报)用的集体笔名。而今在这里署名“何成”,则含有疑问“可成?”的意思。题目原先有个问号:“生产组和社员可不可以包工包产?”虽然文中的答案是“可以”,但当时我心里毕竟还不是很踏实;见报的时候,才由值班副总编辑王揖把标题改为完全肯定的口气。
我交稿后,就于4月下旬参加中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团到苏联访问去了。5月间在留苏学生那里看到此文见报时,我还有“一则以喜,—则以惧”的心情——喜的是此文未遭留难而发表了,惧的是标题改成这样的语气,会不会更易招来说不定来自何方的非议甚至灾祸?
回国后,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同志对此文反映很好,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些同志也认为不妨试行(有的也提出不可急于扩大宣传),我才放了心。
“可成?”最终成“难成!”
秋天,我听说浙江永嘉县委从春天起有领导地试行了“包产到户”;随后,又听说浙江省委负责人林乎加肯定了永嘉县的“包产到户”试点。在1957年1月27日的《浙江日报》上,我看到了中共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的署名文章:“怎样改进农业社的经营管理——‘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注:“专管制”指“个人专管地段劳动质量负责制”)。
1957年3月以后,忽又从《浙江日报》和《浙南大众报》上,看到连篇累牍的“讨伐”和“控诉”包产到户的文字。后来才知道,当时温州地区有人越过省委,直接向北京最高峰告了“御状”,编造了永嘉试验包产到户的几大罪状,而且告赢了。省委改变了原先的态度,与地委一起,逼迫永嘉县委作了“坚决纠正包产到户”的决定。但县委的同志们对此无法理解,因之“纠正”也不力。
6月8日以后,政治形势急转直下。浙江省委不得不派出工作组,去永嘉“帮助整风反右”“纠正包产到户”。不久,在《浙江日报》上看到了对李云河的公开点名批判,以及李云河等对自己的“错误”的“检讨”。
10月间,《人民日报》收到新华社发来的电讯稿:“浙江省温州专区纠正在农业社实行‘包产到户’这个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的错误……”。这时候,我们已经略知此事的背景,不能再不表态了。报社农村部一位同志执笔写了一篇短文,题为“调动农民什么样的积极性”(电讯稿中写有“李云河错误地认为‘包产到户’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短文中说,这调动的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10月13日,《人民日报》在第二版发表了新华社电讯;同时发表了这篇短文,署名为“南成”,隐含包产到户“难成”之意。
报社农村部主任是林韦,我是副手。在他的保护下,我在“反右派运动”中幸免于难。1959年“反右倾斗争”期间,有人又提起此事。我一边接受批判,一边被责令写一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本报评论员”文章。我为“立功赎罪”,力求提高“批判”的调门,还是被认为不合格,由当时的农村部负责人(早已不是林韦,他被戴上了“右倾机会主义”帽子正受批判)修改拔高后才发表了。
1958年,人民公社这样更大的“大呼隆”接踵而来。我脑子里总有一个驱之不散的幽灵:既然工厂里的工人能包用一台机床、包产定质定量的产品,火车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也能“包乘”一列或一部车,农民为什么就不能在一个固定的地段或其他固定的岗位上包工包产呢?在连续“反右”的强大压力下,这种想法只能藏在脑子里。另一方面,经过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连续接受百余日深揭狠批的洗礼,我也学会了为人民公社唱赞歌,而且也不能说没有几分真诚——两种真诚常在一个脑子里碰撞,我居然也渐渐习惯了。
当我还披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罪衣、背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行政上被降两级使用的时候,承蒙报社负责人安岗不弃,1961年春,他带我到江西农村搞调查,放手让我写了社论“尊重生产队的权利”和通讯“关键在于社员当家作主”(6月21日见报)。同年夏天,报社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人李庄支持我到山西调查,回来后写了社论“各负其责,各显其能”(8月29日见报)。那时候,对包产到户当然不能再“公然鼓吹”了,但一有机会,我就觉得还是要讲讲民主办社和生产责任制,心里才比较安稳一些。两篇社论中拐弯抹角地提出,要给农民以种地的自主权,实行“田间生产责任制”,把固定的地段和“一定的生产任务”分给作业组或社员个人,把“责任”和“权利”密切结合起来。
1962年春天,我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被甄别平反了。哪料到几年之后,“文化大革命”一来,1962年的平反被说成是“刘少奇给你们平的反”,“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一大堆帽子又层层叠叠落到头上。
劫后初逢
1981年秋,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出的《情况简报》上,我看到了原永嘉县委书记李桂茂、分管农业的书记李云河等十位同志写给党中央的《关于1956年永嘉包产到户问题的报告》。简报提出:1956年永嘉县试行“包产到户”的冤案应彻底平反。
直到这时候,我才得知,当年永嘉县委开始试行包产到户的直接起因之一,是看到了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短文“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也才得知,这篇短文引起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当时的永嘉县委农村工作部干事、最初制定具体方案试验包产到户的驻社干部戴洁天,被戴上“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双重帽子,被开除团籍,开除公职,遣返原籍管制劳动,其全家的户籍也被迁往农村;当时支持戴洁天试验的县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后来担任分管农业的书记)李云河,被定为“手持双刀大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由行政15级降为19级,下放铁工厂“劳动改造”,他的妻子也遭株连;县委第一书记李桂茂被定为“中右分子”,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由行政13级降为16级;县委农村工作部长、副部长、秘书或被划为“右派分子”,或被划为“坏分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降级,下放劳动或劳动教养。整个县委农村工作部被定为“单干部”,予以撤销。县农业局长也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党籍,降五级,撤销一切职务。永嘉农村干部和农民被批斗者不计其数,被判刑坐牢的20多人,有的惨死狱中……
李云河说,他是在1956年6月4日手持4月29日的《人民日报》,向地委农村工作部部长请示的。
那时候,他们忠心耿耿,想用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来解决一哄而起的高级社里劳动管理混乱、社员生产积极性极度低下的问题,办好农业合作社,怎能想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呢!
1986年夏的一天,我从电话中听到一个热情而陌生的声音:“你就是1956年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的何成吧?我是浙江的李云河。你那篇文章和这个名字,在我一生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它几乎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我说:“真对不起,那篇小文章使你们受了那么多年的罪,我真是害人不浅!当年真想不到……”他说:“我在浙江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工作,欢迎你到浙江。也希望你去温州看看,戴洁天在温州市委研究室任调研室主任,他也会热情接待你。”
1987年10月,我和老伴终于在杭州与李云河见面。他依然开朗乐观,朝气蓬勃。我们到鄞县等地采访,然后经黄岩去温州,同戴洁天也是一见如故。他自然也谈到了那篇短文,并说:“在那之前不久,刚刚看到《人民日报》连载的‘何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讲话》。我们想:能在中央党报上解释中央制定的示范章程的人,准是在这方面有一定权威的人士。”
闻听此言,我内心为之一震:我们在中央党报工作的人,在发表每一篇文章的时候,真有许多干部群众视为某种“权威”的人应有的责任感吗?■
燕凌:曾任《人民日报》编委
1955年7月,毛泽东“炮轰”邓子恢,批之为“小脚女人”;随后,又召集扩大的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猛烈轰击“右倾机会主义”。从9月到12月,他集中精力编了一部大书,定名《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主旨仍是向“右倾机会主义”开火。
在这样的政治压力下,只花了几个月工夫,合作化就骤然完成了。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然也不在话下。1955年底、1956年初,从北方到南方,从农村到城市,处处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一则以喜,—则以惧”
春节过后,邓子恢最担心的情景大量出现了。眼看春耕生产季节来临,人们该下地干活了,劳动积极性却跌落到低潮。许多农村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干部乱派工,社员头发懵,干活一窝蜂,好赖分不清”;“出工人等人,做工人看人,收工人撵人,评工人打人”。
当时,我还没有觉悟到这样的“合作化”(“集体化”)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法则的根本性错误。作为《人民日报》农村部的编辑,面对“高级大社”普遍存在的生产秩序混乱、劳动效率低下的种种弊端,我只是注意汇集、整理基层的反映和有关资料,从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计酬制度方面思考救助之策。
通过一些积极的通讯员来稿来信,我了解了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浙江、安徽、四川等地一些农业社的生产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其中,安徽芜湖地区一些社“包产到组”、四川江津地区一些社“包产到户”的做法,引起了我特别浓厚的兴趣。当时,生产队包工包产已被认可,队以下的包工包产还是禁区。我想,究竟有什么足够的理由在这里画一条分界线,挂上“停步”的牌子呢?有人认为:队以下包工包产不是“前进”,更像是“后退”;我却认定,包工包产到组到户,只是更加明确了社员的责任和报酬,并不妨碍农业社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的发挥,反而会使这些优越性真正落到实处;这是经营管理工作由粗到细、由低到高的发展,是前进,不是后退。
4月上半月,我分析了来自农村基层的大量材料后,写了三篇短文,题目分别是“怎样才是节约劳动日”“让社员当家作主”和“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第三篇文章署名“何成”,4月29日见报,文章力图说明,“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文中提出:“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是高级社)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有人说,生产队把一定的地段、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会妨碍发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文中根据一些地方群众的经验,介绍了多样的包工包产到组、到户的办法,并提出:以一定的制度“鼓励社员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的最后成果”,是很重要的。
“何成”,本是《人民日报》农村部在发表由我主持编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讲话》的时候(1955年12月21日至31日见报)用的集体笔名。而今在这里署名“何成”,则含有疑问“可成?”的意思。题目原先有个问号:“生产组和社员可不可以包工包产?”虽然文中的答案是“可以”,但当时我心里毕竟还不是很踏实;见报的时候,才由值班副总编辑王揖把标题改为完全肯定的口气。
我交稿后,就于4月下旬参加中国新闻工作者代表团到苏联访问去了。5月间在留苏学生那里看到此文见报时,我还有“一则以喜,—则以惧”的心情——喜的是此文未遭留难而发表了,惧的是标题改成这样的语气,会不会更易招来说不定来自何方的非议甚至灾祸?
回国后,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同志对此文反映很好,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些同志也认为不妨试行(有的也提出不可急于扩大宣传),我才放了心。
“可成?”最终成“难成!”
秋天,我听说浙江永嘉县委从春天起有领导地试行了“包产到户”;随后,又听说浙江省委负责人林乎加肯定了永嘉县的“包产到户”试点。在1957年1月27日的《浙江日报》上,我看到了中共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的署名文章:“怎样改进农业社的经营管理——‘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注:“专管制”指“个人专管地段劳动质量负责制”)。
1957年3月以后,忽又从《浙江日报》和《浙南大众报》上,看到连篇累牍的“讨伐”和“控诉”包产到户的文字。后来才知道,当时温州地区有人越过省委,直接向北京最高峰告了“御状”,编造了永嘉试验包产到户的几大罪状,而且告赢了。省委改变了原先的态度,与地委一起,逼迫永嘉县委作了“坚决纠正包产到户”的决定。但县委的同志们对此无法理解,因之“纠正”也不力。
6月8日以后,政治形势急转直下。浙江省委不得不派出工作组,去永嘉“帮助整风反右”“纠正包产到户”。不久,在《浙江日报》上看到了对李云河的公开点名批判,以及李云河等对自己的“错误”的“检讨”。
10月间,《人民日报》收到新华社发来的电讯稿:“浙江省温州专区纠正在农业社实行‘包产到户’这个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的错误……”。这时候,我们已经略知此事的背景,不能再不表态了。报社农村部一位同志执笔写了一篇短文,题为“调动农民什么样的积极性”(电讯稿中写有“李云河错误地认为‘包产到户’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短文中说,这调动的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10月13日,《人民日报》在第二版发表了新华社电讯;同时发表了这篇短文,署名为“南成”,隐含包产到户“难成”之意。
报社农村部主任是林韦,我是副手。在他的保护下,我在“反右派运动”中幸免于难。1959年“反右倾斗争”期间,有人又提起此事。我一边接受批判,一边被责令写一篇批判包产到户的“本报评论员”文章。我为“立功赎罪”,力求提高“批判”的调门,还是被认为不合格,由当时的农村部负责人(早已不是林韦,他被戴上了“右倾机会主义”帽子正受批判)修改拔高后才发表了。
1958年,人民公社这样更大的“大呼隆”接踵而来。我脑子里总有一个驱之不散的幽灵:既然工厂里的工人能包用一台机床、包产定质定量的产品,火车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也能“包乘”一列或一部车,农民为什么就不能在一个固定的地段或其他固定的岗位上包工包产呢?在连续“反右”的强大压力下,这种想法只能藏在脑子里。另一方面,经过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连续接受百余日深揭狠批的洗礼,我也学会了为人民公社唱赞歌,而且也不能说没有几分真诚——两种真诚常在一个脑子里碰撞,我居然也渐渐习惯了。
当我还披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罪衣、背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行政上被降两级使用的时候,承蒙报社负责人安岗不弃,1961年春,他带我到江西农村搞调查,放手让我写了社论“尊重生产队的权利”和通讯“关键在于社员当家作主”(6月21日见报)。同年夏天,报社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人李庄支持我到山西调查,回来后写了社论“各负其责,各显其能”(8月29日见报)。那时候,对包产到户当然不能再“公然鼓吹”了,但一有机会,我就觉得还是要讲讲民主办社和生产责任制,心里才比较安稳一些。两篇社论中拐弯抹角地提出,要给农民以种地的自主权,实行“田间生产责任制”,把固定的地段和“一定的生产任务”分给作业组或社员个人,把“责任”和“权利”密切结合起来。
1962年春天,我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被甄别平反了。哪料到几年之后,“文化大革命”一来,1962年的平反被说成是“刘少奇给你们平的反”,“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一大堆帽子又层层叠叠落到头上。
劫后初逢
1981年秋,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出的《情况简报》上,我看到了原永嘉县委书记李桂茂、分管农业的书记李云河等十位同志写给党中央的《关于1956年永嘉包产到户问题的报告》。简报提出:1956年永嘉县试行“包产到户”的冤案应彻底平反。
直到这时候,我才得知,当年永嘉县委开始试行包产到户的直接起因之一,是看到了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短文“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也才得知,这篇短文引起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当时的永嘉县委农村工作部干事、最初制定具体方案试验包产到户的驻社干部戴洁天,被戴上“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双重帽子,被开除团籍,开除公职,遣返原籍管制劳动,其全家的户籍也被迁往农村;当时支持戴洁天试验的县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后来担任分管农业的书记)李云河,被定为“手持双刀大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由行政15级降为19级,下放铁工厂“劳动改造”,他的妻子也遭株连;县委第一书记李桂茂被定为“中右分子”,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由行政13级降为16级;县委农村工作部长、副部长、秘书或被划为“右派分子”,或被划为“坏分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降级,下放劳动或劳动教养。整个县委农村工作部被定为“单干部”,予以撤销。县农业局长也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党籍,降五级,撤销一切职务。永嘉农村干部和农民被批斗者不计其数,被判刑坐牢的20多人,有的惨死狱中……
李云河说,他是在1956年6月4日手持4月29日的《人民日报》,向地委农村工作部部长请示的。
那时候,他们忠心耿耿,想用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来解决一哄而起的高级社里劳动管理混乱、社员生产积极性极度低下的问题,办好农业合作社,怎能想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呢!
1986年夏的一天,我从电话中听到一个热情而陌生的声音:“你就是1956年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的何成吧?我是浙江的李云河。你那篇文章和这个名字,在我一生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它几乎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我说:“真对不起,那篇小文章使你们受了那么多年的罪,我真是害人不浅!当年真想不到……”他说:“我在浙江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工作,欢迎你到浙江。也希望你去温州看看,戴洁天在温州市委研究室任调研室主任,他也会热情接待你。”
1987年10月,我和老伴终于在杭州与李云河见面。他依然开朗乐观,朝气蓬勃。我们到鄞县等地采访,然后经黄岩去温州,同戴洁天也是一见如故。他自然也谈到了那篇短文,并说:“在那之前不久,刚刚看到《人民日报》连载的‘何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讲话》。我们想:能在中央党报上解释中央制定的示范章程的人,准是在这方面有一定权威的人士。”
闻听此言,我内心为之一震:我们在中央党报工作的人,在发表每一篇文章的时候,真有许多干部群众视为某种“权威”的人应有的责任感吗?■
燕凌:曾任《人民日报》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