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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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日见突出。司法腐败如得不到有效遏制,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结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以来查办的三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试就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研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预防对策,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情况和特点
  2003年1月至2009年1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3起3人,均为贪污贿赂类案件,其中2004年查办法院机关1件1人,2005年查办公安机关1件1人,2008年2月查办公安机关1件1人。截至目前3起案件都已经法院审判作出生效判决。这3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受贿犯罪突出。该院立查的3起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均为受贿犯罪,其犯罪形式和手段都是传统的受贿形式和手段,如收受他人贿赂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等。
  (二)犯罪主体多为部门负责人。从该院查办的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人员来看,犯罪人有2人是部门负责人(正职,其中1人是正科级干部,1人是副科级干部,),1人为工勤人员。
  (三)犯罪人文化层次较高。该院查办的3起案件,涉案人员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文化程度较高,从事政法工作十几年,有的甚至在从事政法工作前,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多年。
  (四)发案环节主要是利用手中权力,在非诉案件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和治安拘留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借机索要收受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4年该院查办的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某受贿案是犯罪人王某利用担任庭长的便利条件,在非诉案件执行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找当事人报销个人费用,共计48815元,从而为当事人支取执行款提供方便。2005年该院查办的公安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治安检查站站长陈某受贿案,是犯罪人陈某利用对违法运输危险品、非法保管药品的违法嫌疑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违法嫌疑人所送现金共计82000元,为其谋取利益。2008年2月该院立查的治安拘留所工勤人员高某受贿案,主要是犯罪人高某利用协助正式民警值班、执勤的职务便利,帮助被治安拘留人员提“劳动号”、提前解除拘留等方式,为被治安拘留人员谋取利益,从而收受索要被治安拘留人员及其亲友的贿赂共计53500元。
  (五)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该院查办的3起案件,作案次数均在5起以上,其中王某作案6次,陈某作案7次,高某作案15次;作案持续时间较长,均在2年以上。
  (六)作案手段隐蔽。涉案人员为了逃避侦查,对抗打击,往往在作案手段上下功夫,实施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有的犯罪人一方面采用账外账、假账的手段作案,寓非法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丝合缝。另一方面,作案后相互之间往往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七)社会影响恶劣。王某、陈某、高某身为公安司法人员,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条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贿赂的犯罪后果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整体形象,影响了公安司法部门的执法公信力,践踏了公安司法权威。
  
  二、犯罪原因分析
  1、忽视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如果说哪个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恐怕不是实情。如果说哪个单位思想教育都搞得很好,也不符合实际。现实状况是思想教育都在抓,抓得质量和效果却不尽相同。该院查办的这3起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人所在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的问题,思想教育时机滞后、针对性不够强、实际效果不理想。思想教育是奠基工程,是首道“防火墙”,虽然不可能是灵丹妙药,但可以通过打“预防针”增强“免疫力”。如果把教育搞虚了、搞假了,隔靴搔痒不解决问题,反而有害无益。王某、陈某、高某的教训再一次说明一个道理:世界观的改造不是一劳永逸的,并不与党龄的增长、职务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加成正比。
  2、自以为是,心存侥幸。王某、陈某、高某在收受他人贿赂时,自认为都是“朋友”,他们不会出卖自己;对方有求于己,也不会贸然揭发自己;自己手中有职有权,他人不敢随意检举自己,正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便大肆利用手中的权力敛取钱财,最后导致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沼不能自拔。
  3、权力集中,监督薄弱。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站、所、队、庭、室等公安司法基层组织管理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而这些基层组织的大权往往集中在站长、所长、队长、庭长、主任等部门“一把手”手中,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而同时由于人员编制等原因,在基层配备的正式人员少,辅助警、临时人员多,而这些辅助警、临时人员由于自身身份所限,不愿也不敢对部门“一把手”监督;而上级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不够及时、深入,虽然账、钱实行了院、局财务统管,但还没有完全管起来,流于形式,源头上还是基层站所的“一把手”说了算,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这样权力的过度集中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而监督的缺乏又导致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恣意妄为。
  4、财务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和部门普遍存在着收费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管理松懈,乱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现象和部门“一把手”独揽财务等问题突出,这些都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
  5、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些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查处本单位干警的职务犯罪缺乏正确认识,担心出了案件砸单位“牌子”,自己丢位子,影响政绩和个人进步,因而不愿查处此类案件;有些人碍于情面,或者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百般阻挠,甚至给查处设置障碍,这从客观上助长了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预防对策建议
  1、加大教育力度,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一是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公安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公安司法人员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克服小节无碍的放任心态和无人发现的侥幸心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防止违法甚至犯罪的发生。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公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避免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討论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用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公安司法人员的道德行为,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约束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以良好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筑牢制度监督防线。一是推行警务公开和司法公开,将执法办案的流程公开,执法行为公示,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从而防范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使各项操作行为、决策权力运作都置于内控机制之下,形成部门与部门、人与人、岗位与岗位之间既相互制约又运作有序的内控机制,确保对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没有空白点。从立案、裁判到执行都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三是要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健全财务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财务统管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根除“小金库”现象。四是要加强对部门负责人权力的控制,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五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过分集中,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监督就跟踪到哪;同时公安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开门纳谏,认真整改,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大对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和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当前发生在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有的当事人敢怒不敢言。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和违规用权的行为,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对那些敢于顶风而上以身试法者,要集中力量查处,坚决打击,决不手软。要重点打击法枉法裁判、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以案谋钱,在审判、执行、治安处罚、侦查、起诉、狱政等环节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失职渎职和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打消少数公安司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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