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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我国目前室内的主要灭火设施,消火栓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灭火的效果。笔者常常会发现各种各样消火栓布置不合理的问题,而且感到规范条文本身不够确切,有时与实际情况不太适应或条文中有些问题没涉及到。本文就室内消火栓布置原则中如何保证有一支或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消火栓间距不能太小,应根据防火分区和使用方便来布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记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等问题提出个人看法。
关键词: 室内消火栓 ;充实水柱;间距 ;布置
中图分类号: TU976文献标识码: A
1 室内消火栓布置的原则
(1) 保证有一支或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
(2) 消火栓的间距不能太小。
(3) 应根据防火分区和使用方便来布置消火栓。
(4)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记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
2 如何在实际工程中遵循上述原则
2.1 保证有一支或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
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中,均以消火栓为圆心,以保护半径为半径作一个圆,认为圆内的部分为该消火栓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在实际工程中,建筑物的平面形状与内部结构细节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应该根据灭火的实际情况确定消火栓的保护范围。
消防水龙带一般有两种长度:20 m 和25 m ,我国消防队使用的水带长度一般为20m,有的地区也采用25m长的室内消防水带,但如水带长度过长,则不便于灭火使用,故综合考虑要求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水带,其单根长度不应超过25m。
现按水龙带长度20 m考虑 ,折减系数0.8 ,实际敷设长度则为16 m。灭火时,消防队员持水枪应能进入每一个房间灭火,所以,消火栓距离所保护区域的最远端房间的门口应该在16 m 之内。队员进入房间后,可以利用充实水柱灭火。一般设计一支水枪的流量为 5L/ s ,对应的充实水柱为 11.7m(这里 ,不可机械地套用规范规定的不小于 7 m、10 m、和 13 m,如达到13 m的条件应采用13 m) ,距离门口 8.27 m的范围认为可以受到该消火栓有效保护(11.7×sin45=8.27)如果房间超出此范围,必然要调整消防队员的位置和消火栓设置位置。
2.2消火栓的间距不能太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规定“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笔者认为规范对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的最大值作了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虽然建筑物的任何部位都处在单个或两个室内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以内,但防止由于室内消火栓的相邻间距过大而延长了室内消火栓的取用时间,从而导致延误灭火战机的情况出现。可这种只限制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的最大值,而不限制其最小值的做法也不太合理。单就双水柱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能够有效地“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不仅应该限制最大距离 ,更应该限制最小距离。因为要“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最简单、经济的办法是在保护区域的中间位置设两个消火栓。但这样布置有一定的弊端 ,当其中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时 ,因为距离很近 ,另一个消火栓也会同样受到火灾的威胁 ,这样 ,就没有消火栓可以利用了。
因此 ,笔者认为规范不仅应该规定消火栓的最大间距 ,也应该规定消火栓的最小间距,更应该限制双栓的使用。
2.3 应根据防火分区和使用方便来布置消火栓。
防火分区是为控制燃烧范围和降低火灾损失与火灾扑救难度,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防火分隔物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扩大蔓延的防火单元。建筑火灾进入发展阶段,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不容破坏,灭火人员一般不能利用非着火防火分区的室内消火栓通过穿越防火分隔物去扑救另一个相邻的着火防火分区的火灾。
例如,防火分区之间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充满水的压力较高的水龙带从防火门通过,使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 ,防火门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一个防火分区着火 ,不应利用其他防火分区的消火栓。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防火分区来布置室内消火栓。
防烟楼梯间内也不应布置消火栓。有人将防护场所需设置的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这样也是不合理的。防烟楼梯间主要作用是火灾时供人员疏散,与防护场所采用防火门相连,火灾时防火门紧闭,可供人员疏散又可挡住烟气,故防火门处一个缝隙也不可有,若将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防护场所失火,消防水龙带得穿过防火门才可到达防护场所救火,防火门则关不严,防烟楼梯间会充满烟气,失去其安全可靠性。故防护场所的消火栓应设在防护区内,不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内,否则将失去其灭火作用。
室内消火栓布局也应考虑使用方便的原则。如某商住楼1-4层为商场,5层及以上为住宅,商场部分在四角设有四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住宅部分的楼梯及消防电梯设置在商场中部,消防电梯在1-4层设有出口,1-4层商场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在住宅楼梯及消防电梯外墙,消防电梯前室设有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布局满足规范要求。但如此布局,商场投入使用后如货架布置不当,就极易将室内消火栓遮挡,或1-4层任一楼层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通过消防电梯而是直接通过疏散楼梯进攻,而疏散楼梯附近又无室内消火栓,消防人员进入火场将面临无室内消火栓可用的困境。所以室内消火栓布局也应考虑使用方便的原则。
2.4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记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但是关于该消火栓是否计入总数内 ,说法不一。笔者认为 ,应该从灭火的实际出发 ,确定该不该算入总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解释明确指出:“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方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条文说明指出:“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扑救的重要设施,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有消火栓。”
以现在的认知,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的用途有:⑴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灭火;⑵为消防人员打开进入火场的通道;⑶为消防人员淋水降温(不直接淋水到消防人员身上)。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有专用和兼用2种处理方式。所谓“专用”指前室消火栓只用于前室,“兼用”指前室消火栓除用于前室以外其他部位的火灾扑救。专用还是兼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法不一,所以由工程专业人员从实际出发具体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有如下表述“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个说明指该前室消火栓属于专用,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定已经取消,意味着前室消火栓可以专用,也可以兼用。
消防队员利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消火栓 ,开辟向火场进攻的通路 ,通路打开以后 ,应该考虑利用就近的消火栓灭火。通向室内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充满水的压力较高的水龙带从该门通过 ,使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 ,防火门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基于以上原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但如果高层住宅楼公共面积很小,如果每层布置3个室内消火栓,即消防电梯间设一个消火栓,楼梯间设2个消火栓,毫无疑问这样做不恰当。基于以上原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实际出发 ,确定该不该算入总数内。如果公共面积很大时,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按“专用”考虑,如果公共面积很小时,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按“兼用”考虑。
专用、兼用一经确定,措施要与之配套。当专用时:⑴水带不宜过长,不然前室范围有限,水带容易打结,影响出水;⑵前室正压送风,按常规处理,因为防火门一般是关闭的;⑶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当兼用时:⑴水带长度按常规处理,如20m或25m;⑵前室正压送风必须加强,因为水带从门的开口处通过;⑶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⑷前室消火栓和走廊等部位的消火栓平面布置位置适当拉开距离,不宜过近。
专用或兼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法不一,但就火场的实际情况是专用的难专,实际变成兼用了。
3 结语
室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室内消火栓布置看似简单,但实际工程的千变万化又使建筑物内部布置室内消火栓变的极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科学和实际应用的层面严格规范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2]《高層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关键词: 室内消火栓 ;充实水柱;间距 ;布置
中图分类号: TU976文献标识码: A
1 室内消火栓布置的原则
(1) 保证有一支或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
(2) 消火栓的间距不能太小。
(3) 应根据防火分区和使用方便来布置消火栓。
(4)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记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
2 如何在实际工程中遵循上述原则
2.1 保证有一支或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
设计规范和设计手册中,均以消火栓为圆心,以保护半径为半径作一个圆,认为圆内的部分为该消火栓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在实际工程中,建筑物的平面形状与内部结构细节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应该根据灭火的实际情况确定消火栓的保护范围。
消防水龙带一般有两种长度:20 m 和25 m ,我国消防队使用的水带长度一般为20m,有的地区也采用25m长的室内消防水带,但如水带长度过长,则不便于灭火使用,故综合考虑要求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水带,其单根长度不应超过25m。
现按水龙带长度20 m考虑 ,折减系数0.8 ,实际敷设长度则为16 m。灭火时,消防队员持水枪应能进入每一个房间灭火,所以,消火栓距离所保护区域的最远端房间的门口应该在16 m 之内。队员进入房间后,可以利用充实水柱灭火。一般设计一支水枪的流量为 5L/ s ,对应的充实水柱为 11.7m(这里 ,不可机械地套用规范规定的不小于 7 m、10 m、和 13 m,如达到13 m的条件应采用13 m) ,距离门口 8.27 m的范围认为可以受到该消火栓有效保护(11.7×sin45=8.27)如果房间超出此范围,必然要调整消防队员的位置和消火栓设置位置。
2.2消火栓的间距不能太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规定“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笔者认为规范对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的最大值作了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虽然建筑物的任何部位都处在单个或两个室内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以内,但防止由于室内消火栓的相邻间距过大而延长了室内消火栓的取用时间,从而导致延误灭火战机的情况出现。可这种只限制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的最大值,而不限制其最小值的做法也不太合理。单就双水柱情况进行分析,只要能够有效地“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不仅应该限制最大距离 ,更应该限制最小距离。因为要“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的任何部位”,最简单、经济的办法是在保护区域的中间位置设两个消火栓。但这样布置有一定的弊端 ,当其中一个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时 ,因为距离很近 ,另一个消火栓也会同样受到火灾的威胁 ,这样 ,就没有消火栓可以利用了。
因此 ,笔者认为规范不仅应该规定消火栓的最大间距 ,也应该规定消火栓的最小间距,更应该限制双栓的使用。
2.3 应根据防火分区和使用方便来布置消火栓。
防火分区是为控制燃烧范围和降低火灾损失与火灾扑救难度,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防火分隔物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扩大蔓延的防火单元。建筑火灾进入发展阶段,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不容破坏,灭火人员一般不能利用非着火防火分区的室内消火栓通过穿越防火分隔物去扑救另一个相邻的着火防火分区的火灾。
例如,防火分区之间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充满水的压力较高的水龙带从防火门通过,使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 ,防火门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一个防火分区着火 ,不应利用其他防火分区的消火栓。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防火分区来布置室内消火栓。
防烟楼梯间内也不应布置消火栓。有人将防护场所需设置的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这样也是不合理的。防烟楼梯间主要作用是火灾时供人员疏散,与防护场所采用防火门相连,火灾时防火门紧闭,可供人员疏散又可挡住烟气,故防火门处一个缝隙也不可有,若将消火栓设在防烟楼梯间内,防护场所失火,消防水龙带得穿过防火门才可到达防护场所救火,防火门则关不严,防烟楼梯间会充满烟气,失去其安全可靠性。故防护场所的消火栓应设在防护区内,不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内,否则将失去其灭火作用。
室内消火栓布局也应考虑使用方便的原则。如某商住楼1-4层为商场,5层及以上为住宅,商场部分在四角设有四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住宅部分的楼梯及消防电梯设置在商场中部,消防电梯在1-4层设有出口,1-4层商场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在住宅楼梯及消防电梯外墙,消防电梯前室设有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布局满足规范要求。但如此布局,商场投入使用后如货架布置不当,就极易将室内消火栓遮挡,或1-4层任一楼层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通过消防电梯而是直接通过疏散楼梯进攻,而疏散楼梯附近又无室内消火栓,消防人员进入火场将面临无室内消火栓可用的困境。所以室内消火栓布局也应考虑使用方便的原则。
2.4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记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但是关于该消火栓是否计入总数内 ,说法不一。笔者认为 ,应该从灭火的实际出发 ,确定该不该算入总数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解释明确指出:“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方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条文说明指出:“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扑救的重要设施,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设有消火栓。”
以现在的认知,消防电梯间前室消火栓的用途有:⑴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灭火;⑵为消防人员打开进入火场的通道;⑶为消防人员淋水降温(不直接淋水到消防人员身上)。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有专用和兼用2种处理方式。所谓“专用”指前室消火栓只用于前室,“兼用”指前室消火栓除用于前室以外其他部位的火灾扑救。专用还是兼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法不一,所以由工程专业人员从实际出发具体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有如下表述“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个说明指该前室消火栓属于专用,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定已经取消,意味着前室消火栓可以专用,也可以兼用。
消防队员利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消火栓 ,开辟向火场进攻的通路 ,通路打开以后 ,应该考虑利用就近的消火栓灭火。通向室内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充满水的压力较高的水龙带从该门通过 ,使防火门无法正常关闭 ,防火门不能起到防火的作用。基于以上原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但如果高层住宅楼公共面积很小,如果每层布置3个室内消火栓,即消防电梯间设一个消火栓,楼梯间设2个消火栓,毫无疑问这样做不恰当。基于以上原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实际出发 ,确定该不该算入总数内。如果公共面积很大时,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按“专用”考虑,如果公共面积很小时,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按“兼用”考虑。
专用、兼用一经确定,措施要与之配套。当专用时:⑴水带不宜过长,不然前室范围有限,水带容易打结,影响出水;⑵前室正压送风,按常规处理,因为防火门一般是关闭的;⑶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当兼用时:⑴水带长度按常规处理,如20m或25m;⑵前室正压送风必须加强,因为水带从门的开口处通过;⑶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⑷前室消火栓和走廊等部位的消火栓平面布置位置适当拉开距离,不宜过近。
专用或兼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法不一,但就火场的实际情况是专用的难专,实际变成兼用了。
3 结语
室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室内消火栓布置看似简单,但实际工程的千变万化又使建筑物内部布置室内消火栓变的极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科学和实际应用的层面严格规范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2]《高層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