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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企业资本验证不实的涉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销货方或债权人(第三人)因其货款或借款从购货方或债务人(被审验单位)得不到清偿,转而控告当初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弥补其损失.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假设验资报告有虚假,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就应对所有遭受损失的但又从被审验单位处得不到补偿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合同关系的验资报告使用者,包括债权人、银行、供应商、潜在投资者、保险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