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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驾驶人肇事的性质与案件结局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就决定了他们心理的复杂性。在各类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都要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来,都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有的还可能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我们知道,不同的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心理是不一样的,但对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的肇事驾驶人来说,由于他们的个性差异和心理发展水平不同,加上事故性质不同,所以,其肇事后的心理状态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