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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书在各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但都把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教师用书基本进入市场运作,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作品使用权。故教师用书不应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科书”。《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调整为合理使用,并应将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确定教学用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