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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养儿防老”的社会保障模式,成为现代人因为年老而失去收入时生活的重要保障途径。然而,现实中的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转移接续难等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影响了社会经济和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老有所养,以终其寿”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对于自身晚年生活的美好向往。然而无论是古代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主导的养老方式,还是现代的“政府企业家庭”三方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部分劳动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但离安享晚年的目标仍然相距甚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间不断增多的经济交流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异地劳动者出现。对于这些工作流动性极强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是用现在的“流动”换晚年的“安定”。而当今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等问题的出现表明,要保证这些劳动者晚年安定,政府、社会和个人都任重道远。
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系接续,即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许多劳动者而言,它是帮助劳动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途径;而对于社会而言,它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举措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性,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面临着重重难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难题,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引起的。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和经济体制。转移接续难题的主体是我国最大的工作流动性强的劳动者群体——农民工。在城乡二元的体制下,农民工成为了处于农村和城市间的“边缘人”,生在农村却工作在城市,工作流动性强,养老保险的转移、领取缺少保障。这些问题是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中的拦路虎。而具体来说,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主要有一下几点原因:第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缺乏整体、统一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需要以完善的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基础。第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二次分配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甚至有贫富悬殊、两级分化的现象。只有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才能使社会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适当转移。在全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建立力度较大的省级调剂金制度;二是基金实行了省级统筹,但经办机构的人、财、物都没有实现统一管理,这两种都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目前只有吉林省把基金和经办机构都进行了省级统筹,但也没有完全实现省与县市之间的衔接。而对于大多停留在县级、市级的统筹而言,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互济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跨地区流动。同时,统筹层次参差不齐也会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权责不清。由于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管理体制、筹集办法、资格条件与待遇水平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养老保险责任的体制下,各统筹地区维护本地人口养老保险资源的积极性非常高,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歧视、排斥现象。各地在外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都体现了“只进不出”的倾向,使养老保险资源最大限度地流向本地人口。第三,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操作口径不一致,加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统筹的较低层次,各地在养老保险的未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和操作方法的统一。这一方面不利于有效管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信息,不利于防止具体操作过程中“重复投保”等浪费社会保障资源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转移接续手续的复杂度,使得部分农民工在更换工作地时直接选择“退保”。第四,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对政策理解不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反而出现了农民工的退保潮。以当时东莞市的规定为例,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8%,企业还须再缴费3%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当地参保不满一年,退保时则只能退回自己缴纳的那8%。企业缴纳的11%,就成了社保资金库里的财富。因此,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可以看出,农民工退保,不仅仅与其工作极强的流动性有关,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限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良好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设计,必须解决三个主要矛盾: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地点的不确定性与缴费年限的连续性限制之间的矛盾、缴费基本账户分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与退保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之间的矛盾、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与各地统筹单位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些矛盾,相关部门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
首先,完善并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我国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差异明显、地区差异较大,这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成为农民工这一城乡间“边缘”群体的大困扰。另外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相关的制度规定较少,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难。要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必须努力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制入手,同时加强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制度建设,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制度的保障,有政策的依据。
其次,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水平,规范相关制度,统一管理口径。第一,要促进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使社会保障信息能跨统筹区域流通,减少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信息障碍,同时也可以避免“重复参保”负面现象的出现。第二,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程序规范化、操作方法简明化,从而有效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人力资源跨地区的合理流动。
再次,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准确核算的基础上采取累加结算机制。这其实仍然是社会保障统筹与接续中的问题。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机制:只要农民工在养老金项目累计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农民工均应得到养老金支付。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
最后,注重对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时,现实却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并不了解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要以个人的缴费为前提,且农民工流动性强难以统一管理,这一群体中的许多人选择不参保或者参保后“退保”,春节前夕的农民工“退保潮”就是这一现象的深刻反映。要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比如从这一问题的主体出发,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增进对政策的认识,使其社会保障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2009(2)
[2]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3]腾讯财经.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老有所养,以终其寿”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对于自身晚年生活的美好向往。然而无论是古代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主导的养老方式,还是现代的“政府企业家庭”三方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部分劳动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但离安享晚年的目标仍然相距甚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间不断增多的经济交流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异地劳动者出现。对于这些工作流动性极强的劳动者而言,他们是用现在的“流动”换晚年的“安定”。而当今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等问题的出现表明,要保证这些劳动者晚年安定,政府、社会和个人都任重道远。
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系接续,即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许多劳动者而言,它是帮助劳动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途径;而对于社会而言,它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举措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性,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面临着重重难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难题,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引起的。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和经济体制。转移接续难题的主体是我国最大的工作流动性强的劳动者群体——农民工。在城乡二元的体制下,农民工成为了处于农村和城市间的“边缘人”,生在农村却工作在城市,工作流动性强,养老保险的转移、领取缺少保障。这些问题是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中的拦路虎。而具体来说,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主要有一下几点原因:第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缺乏整体、统一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需要以完善的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基础。第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二次分配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甚至有贫富悬殊、两级分化的现象。只有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才能使社会财富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合理地适当转移。在全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建立力度较大的省级调剂金制度;二是基金实行了省级统筹,但经办机构的人、财、物都没有实现统一管理,这两种都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目前只有吉林省把基金和经办机构都进行了省级统筹,但也没有完全实现省与县市之间的衔接。而对于大多停留在县级、市级的统筹而言,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互济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跨地区流动。同时,统筹层次参差不齐也会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权责不清。由于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管理体制、筹集办法、资格条件与待遇水平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养老保险责任的体制下,各统筹地区维护本地人口养老保险资源的积极性非常高,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歧视、排斥现象。各地在外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都体现了“只进不出”的倾向,使养老保险资源最大限度地流向本地人口。第三,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操作口径不一致,加剧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统筹的较低层次,各地在养老保险的未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和操作方法的统一。这一方面不利于有效管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信息,不利于防止具体操作过程中“重复投保”等浪费社会保障资源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转移接续手续的复杂度,使得部分农民工在更换工作地时直接选择“退保”。第四,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较弱,对政策理解不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反而出现了农民工的退保潮。以当时东莞市的规定为例,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两方承担,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8%,企业还须再缴费3%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当地参保不满一年,退保时则只能退回自己缴纳的那8%。企业缴纳的11%,就成了社保资金库里的财富。因此,农民工退保,实际上是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可以看出,农民工退保,不仅仅与其工作极强的流动性有关,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限也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良好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设计,必须解决三个主要矛盾: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地点的不确定性与缴费年限的连续性限制之间的矛盾、缴费基本账户分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与退保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之间的矛盾、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与各地统筹单位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些矛盾,相关部门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
首先,完善并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我国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差异明显、地区差异较大,这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成为农民工这一城乡间“边缘”群体的大困扰。另外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相关的制度规定较少,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难。要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必须努力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体制入手,同时加强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制度建设,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制度的保障,有政策的依据。
其次,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水平,规范相关制度,统一管理口径。第一,要促进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使社会保障信息能跨统筹区域流通,减少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信息障碍,同时也可以避免“重复参保”负面现象的出现。第二,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程序规范化、操作方法简明化,从而有效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人力资源跨地区的合理流动。
再次,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准确核算的基础上采取累加结算机制。这其实仍然是社会保障统筹与接续中的问题。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机制:只要农民工在养老金项目累计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农民工均应得到养老金支付。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
最后,注重对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时,现实却是,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并不了解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要以个人的缴费为前提,且农民工流动性强难以统一管理,这一群体中的许多人选择不参保或者参保后“退保”,春节前夕的农民工“退保潮”就是这一现象的深刻反映。要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比如从这一问题的主体出发,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增进对政策的认识,使其社会保障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2009(2)
[2]韦樟清.中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9
[3]腾讯财经.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