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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点。文章结合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现状和阻碍社区养老服务的因素,试图探讨提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对策。通过对成都市锦江区河滨社区的综合评估,发现其主要的困境体现在社区机构设置与社区自治发展要求不适应、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的立法规范落后、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自治财政资金不足、社区居民参与度不高等一系类问题。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民自制建设;现状考察;发展对策;河滨社区;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2
一、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现状
(一)民主制度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奠定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基础。它规定了居民自治的程度与规则,并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结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等加以具体规定,提供了居民自治的合法性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沿用二十余年,许多规定已不能跟上城市变迁的节奏,也不再能适应调整规模后的城市居委会管理。”[1]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前,社区内部制定的关于居民自治管理的條例、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行为,切实保障落实社区居民的自治权,河滨社区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互动机制,制定了《河滨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将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通过实地走访,我们发现各小区或居民院落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阶层的民主制度建立存在较大差距。在河滨社区的八个物管园区中,有部分园区,如望江嘉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制度、小区活动管理办法等居民自治制度,并从制度建立之初便贯彻落实;但也有部分物管型园区,从未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小区业主管理小组对如何建立民主制度等事项进行商讨。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些居民院落,居民建立自治制度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则要薄弱许多。走访中发现,社区居民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及对自治机构职能的认识都较为一致,对社区委员会的产生及选举方式却各有见地,说明该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自治的定位比较准确,但对完善自治制度来行使居民自治权的认识不同,导致小区之间、小区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自治制度建立及完善、落实的差距较为明显。
(二)民主活动
河滨社区以“社区活动中心”为文化平台中心,各小区、院落民主活动为弧形,构成了一圈河滨社区艺术力量。在民主系列活动中,河滨社区在成都市率先实行了市民文化活动中心“会员制”。辖区内的居民都可成为会员,免费享受中心提供的图书借阅、电子阅览、书法培训等多元化文化活动服务。除此以外,活动中心还会根据居民们的年龄段、空闲时间、兴趣爱好每天安排不同的活动项目。针对青少年,会有定期的跆拳道培训、科普知识普及讲座、课业辅导等活动;针对中老年居民,会开展戏曲观赏、老年舞蹈业余培训等活动。社区活动中心还创新举办了社区学生家长会,拉近亲子距离,也让平日工作繁多的家长能够更好的了解孩子,培养孩子。这些灵活的活动安排,充分尊重了居民的自主选择权,在居民自治活动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8个物管小区、11个居民院落的民主活动则异于活动中心,主要以业委会与物管合作办理或院落管理委员会主办,开展“传统佳节送温情”、“小区技能大比拼 ”、“茶话会”等民主活动。通过调研人员的走访调查我们得知,在小区院落举办的各项活动中,由于是小范围的活动开展,少有征求居民意见,通常是由主办方根据小区活动范围和居民兴趣爱好拟定。民主程度相比社区活动中心程度较低,但辖区居民参与积极性较高。而在社区活动中心,活动的开展通常会有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进入走进小区院落了解民情,听取大家的意见,再拟定详细的活动计划书,最后才开始活动的筹划和开展。“河滨社区艺术力量”通过提升参与者自身的文化艺术修养和能力,引导他们对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区公众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共同构建和谐的文化生活氛围提升整体幸福感。同时,自主的参与与服务更能全面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在这里居民不仅是被服务对象,更是一种“力量”的继承者与传递者,民主理论更加深入每一个居民心中。
(三)社区与物业对居民自治的对接情况
由于河滨社区居民自治方式多样,社区与物业在公共领域的分配管理、信息传达、责任纠纷、日常服务、活动组织等方面对居民自治存在不同的对接形式。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共存的望江嘉苑为例,物业占主导地位,社区起辅助服务,而业委会则是居民自制的主体。物业与居民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共领域(如停车场、绿带、基础健身设施)统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支互补。物业公司在日常各个方面都有义务志愿服务每一个合法居民,为居民提供便利。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的主体,主要职责则是对物业进行监督、小区活动的开展、业委会人员的选举以及社区邻里关系的调解工作。在这种形式下,社区与物业对居民自治的对接融洽,居民自治程度也比较高。
另一种则只有物业公司,尚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小区,以锦州花园为例。社区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传达上级信息的服务站,而物业公司在小区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形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物业通过竞标直接入住小区,成立9年至今尚属前期物业;尚未形成业主委员会且居民自治意识薄弱;锦州花园小区人员主要分为拆迁住户和电梯公寓住户两大群体,住户间沟通困难,利益认识不同。从而使物业公司事务庞杂,公共设备、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管理均由其管理,单方决定性也导致多数居民对物业公司意见大。居民的自治主要通过联名提议书和向党支部提议的形式,发表自己的建议和自治理念。但是,由于缺少业委会这样常驻组织的有力支撑以及社区管理的“局外化”,使多数居民有口难言,居民自治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也难以真正实现。
另一种形式由党支部领导,院落自治管理委员会执行,社区则参与日常宣传服务的院落,主要以河滨社区6号院为例。该院落以退休老人为主,居住人员比较单一,但居民自治程度是三种形式中最高的。院落党支部由院落党员组成,院落自治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自治性,组织居民参与选举和各种文娱活动,并且设有党务、居务、院务公开公示信息栏。社区工作人员会定期拜访社区老人,每天也会设立居民志愿者服务点。这种模式下,居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自治意见,整个院落与物业小区相比也显得更加和谐。 通过三种院落形式的调查分析,居民自治理念在居民日常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但基于不同小区院落的实际情况,自治方式各有不同,最终多方在问题的对接处理上也存在不同效果。
(四)居民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
通过深入分析此次调研活动所填制的百余张调查问卷,并结合在活动过程中与社区居民的交流情况,发现河滨社区居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呈现出区域化的差异。综合分析河滨社区的19个居民小组,发现社区居民参与到居民自治中的积极性与其所在小区有很大关系,各小区虽相隔不远,均属于河滨社区管辖,但其自治程度则有较大差异。这与小区的人员构成、小区是否有人愿意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小区居民是否团结等因素均对小区居民参与居民自治的积极性有影响,也直接导致一个社区中8000余户住户参与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呈现区域化差异。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障碍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在稳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同时也突显出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目前面临以下问题:
(一)社区机构设置与社区自治发展要求不适应
目前在社区中对社区居民自治进行统领、指导的机构主要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行政色彩较浓厚的传统机构,对政府依赖性较强,由上而下层层下达的城市管理任务多被纳入管理考核体系,使得城市居民自治易偏离自治轨道成为又一行政任务。
(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的立法规范落后
“我国关于规范居民活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地位等,但该法律总共二十三条,十分简单,缺乏操作性,该法自1990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未进行过任何修改。”[2]难以有针对性地指导居民自治活动,我国社会发展变化巨大的背景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社区由于贴近基层,受传统观念和晋升机制影响,很难吸引优秀的高学历工作人员,使得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有一定难度。目前社区工作人员主要由企事业单位转岗人员、退伍军人、上级下派人员等构成,由于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社区工作教育,使得社区工作多在上级指导和自我摸索中进行,也易出现效率不高、工作水平跟不上现实要求的问题,这同时限制了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
(四)社区居民自治财政资金不足
目前社区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拨款的数额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需要,导致社区工作的推进有困难,对居民的自治文化普及难以达到广度和深度。
(五)社区居民参与度不高
社区的居民构成较复杂,对社区的认知不同,且大多数居民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社区中主人翁的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社区只是居住的地方,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活动参与度不高,对于科普讲座等拓展性活动一般都难以积极参与。
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发展对策分析
(一)推进社区管理制度改革
社区机构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引导者,目前我国的社区机构应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强自我管理,精简冗杂机构,同时政府也应当减少对社区活动的干预,提高社区独立性,为居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居民自治法律法规
社区应借鉴其他优秀社区经验和成果,完善自我管理,将自身的经验总结并传达到政府等上级机构,从而将社区经验上升为国家性的或者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社区的整体发展提供相应法律支持
(三)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同时社区应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开展环境,完善工作人员的培训、保障、晋升等机制,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创造性、积极性。
(四)完善社区财政管理制度
针对社区财政资金不足,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对社区的财政拨款,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将所得收入投入到社区管理中,同时在开展社区活动的时候可以适当邀请企业、社会团体等加入,减轻社区自我财政负担,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应坚持专款专用制度,保证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受益。
(五)有针对的地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
社区居民构成复杂,文化水平、思维构成不同,社区应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策略以提高居民自治活动参与度,利用居民的职业特点、生活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活动开展,同时可以適当启动奖励机制以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自治是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点,随着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优缺点也在不断凸显,只有立足于实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对策,才能有力地推动社区居民自治,从而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夏国锋.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缘起、基础和发展[J].襄樊学院学报,2011,9(32):42
[2]沈太霞,化国宇.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研究[J].法学论丛,2011,6
作者简介:白雪(1992—),女,汉族,四川达州人。现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2011级2班。联系电话:18280228871 电子邮箱:1064586045@qq.com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民自制建设;现状考察;发展对策;河滨社区;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2
一、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现状
(一)民主制度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奠定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基础。它规定了居民自治的程度与规则,并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结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等加以具体规定,提供了居民自治的合法性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沿用二十余年,许多规定已不能跟上城市变迁的节奏,也不再能适应调整规模后的城市居委会管理。”[1]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之前,社区内部制定的关于居民自治管理的條例、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行为,切实保障落实社区居民的自治权,河滨社区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互动机制,制定了《河滨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将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通过实地走访,我们发现各小区或居民院落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阶层的民主制度建立存在较大差距。在河滨社区的八个物管园区中,有部分园区,如望江嘉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制度、小区活动管理办法等居民自治制度,并从制度建立之初便贯彻落实;但也有部分物管型园区,从未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小区业主管理小组对如何建立民主制度等事项进行商讨。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些居民院落,居民建立自治制度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则要薄弱许多。走访中发现,社区居民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及对自治机构职能的认识都较为一致,对社区委员会的产生及选举方式却各有见地,说明该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自治的定位比较准确,但对完善自治制度来行使居民自治权的认识不同,导致小区之间、小区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自治制度建立及完善、落实的差距较为明显。
(二)民主活动
河滨社区以“社区活动中心”为文化平台中心,各小区、院落民主活动为弧形,构成了一圈河滨社区艺术力量。在民主系列活动中,河滨社区在成都市率先实行了市民文化活动中心“会员制”。辖区内的居民都可成为会员,免费享受中心提供的图书借阅、电子阅览、书法培训等多元化文化活动服务。除此以外,活动中心还会根据居民们的年龄段、空闲时间、兴趣爱好每天安排不同的活动项目。针对青少年,会有定期的跆拳道培训、科普知识普及讲座、课业辅导等活动;针对中老年居民,会开展戏曲观赏、老年舞蹈业余培训等活动。社区活动中心还创新举办了社区学生家长会,拉近亲子距离,也让平日工作繁多的家长能够更好的了解孩子,培养孩子。这些灵活的活动安排,充分尊重了居民的自主选择权,在居民自治活动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8个物管小区、11个居民院落的民主活动则异于活动中心,主要以业委会与物管合作办理或院落管理委员会主办,开展“传统佳节送温情”、“小区技能大比拼 ”、“茶话会”等民主活动。通过调研人员的走访调查我们得知,在小区院落举办的各项活动中,由于是小范围的活动开展,少有征求居民意见,通常是由主办方根据小区活动范围和居民兴趣爱好拟定。民主程度相比社区活动中心程度较低,但辖区居民参与积极性较高。而在社区活动中心,活动的开展通常会有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进入走进小区院落了解民情,听取大家的意见,再拟定详细的活动计划书,最后才开始活动的筹划和开展。“河滨社区艺术力量”通过提升参与者自身的文化艺术修养和能力,引导他们对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区公众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共同构建和谐的文化生活氛围提升整体幸福感。同时,自主的参与与服务更能全面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在这里居民不仅是被服务对象,更是一种“力量”的继承者与传递者,民主理论更加深入每一个居民心中。
(三)社区与物业对居民自治的对接情况
由于河滨社区居民自治方式多样,社区与物业在公共领域的分配管理、信息传达、责任纠纷、日常服务、活动组织等方面对居民自治存在不同的对接形式。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共存的望江嘉苑为例,物业占主导地位,社区起辅助服务,而业委会则是居民自制的主体。物业与居民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共领域(如停车场、绿带、基础健身设施)统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收支互补。物业公司在日常各个方面都有义务志愿服务每一个合法居民,为居民提供便利。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的主体,主要职责则是对物业进行监督、小区活动的开展、业委会人员的选举以及社区邻里关系的调解工作。在这种形式下,社区与物业对居民自治的对接融洽,居民自治程度也比较高。
另一种则只有物业公司,尚未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小区,以锦州花园为例。社区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传达上级信息的服务站,而物业公司在小区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形成该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物业通过竞标直接入住小区,成立9年至今尚属前期物业;尚未形成业主委员会且居民自治意识薄弱;锦州花园小区人员主要分为拆迁住户和电梯公寓住户两大群体,住户间沟通困难,利益认识不同。从而使物业公司事务庞杂,公共设备、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管理均由其管理,单方决定性也导致多数居民对物业公司意见大。居民的自治主要通过联名提议书和向党支部提议的形式,发表自己的建议和自治理念。但是,由于缺少业委会这样常驻组织的有力支撑以及社区管理的“局外化”,使多数居民有口难言,居民自治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也难以真正实现。
另一种形式由党支部领导,院落自治管理委员会执行,社区则参与日常宣传服务的院落,主要以河滨社区6号院为例。该院落以退休老人为主,居住人员比较单一,但居民自治程度是三种形式中最高的。院落党支部由院落党员组成,院落自治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自治性,组织居民参与选举和各种文娱活动,并且设有党务、居务、院务公开公示信息栏。社区工作人员会定期拜访社区老人,每天也会设立居民志愿者服务点。这种模式下,居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自治意见,整个院落与物业小区相比也显得更加和谐。 通过三种院落形式的调查分析,居民自治理念在居民日常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但基于不同小区院落的实际情况,自治方式各有不同,最终多方在问题的对接处理上也存在不同效果。
(四)居民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积极性
通过深入分析此次调研活动所填制的百余张调查问卷,并结合在活动过程中与社区居民的交流情况,发现河滨社区居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呈现出区域化的差异。综合分析河滨社区的19个居民小组,发现社区居民参与到居民自治中的积极性与其所在小区有很大关系,各小区虽相隔不远,均属于河滨社区管辖,但其自治程度则有较大差异。这与小区的人员构成、小区是否有人愿意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小区居民是否团结等因素均对小区居民参与居民自治的积极性有影响,也直接导致一个社区中8000余户住户参与居民自治的积极性呈现区域化差异。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障碍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在稳定发展、取得优秀成果的同时也突显出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目前面临以下问题:
(一)社区机构设置与社区自治发展要求不适应
目前在社区中对社区居民自治进行统领、指导的机构主要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行政色彩较浓厚的传统机构,对政府依赖性较强,由上而下层层下达的城市管理任务多被纳入管理考核体系,使得城市居民自治易偏离自治轨道成为又一行政任务。
(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的立法规范落后
“我国关于规范居民活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地位等,但该法律总共二十三条,十分简单,缺乏操作性,该法自1990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未进行过任何修改。”[2]难以有针对性地指导居民自治活动,我国社会发展变化巨大的背景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社区由于贴近基层,受传统观念和晋升机制影响,很难吸引优秀的高学历工作人员,使得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有一定难度。目前社区工作人员主要由企事业单位转岗人员、退伍军人、上级下派人员等构成,由于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社区工作教育,使得社区工作多在上级指导和自我摸索中进行,也易出现效率不高、工作水平跟不上现实要求的问题,这同时限制了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提高。
(四)社区居民自治财政资金不足
目前社区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拨款的数额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需要,导致社区工作的推进有困难,对居民的自治文化普及难以达到广度和深度。
(五)社区居民参与度不高
社区的居民构成较复杂,对社区的认知不同,且大多数居民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社区中主人翁的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社区只是居住的地方,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活动参与度不高,对于科普讲座等拓展性活动一般都难以积极参与。
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发展对策分析
(一)推进社区管理制度改革
社区机构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引导者,目前我国的社区机构应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强自我管理,精简冗杂机构,同时政府也应当减少对社区活动的干预,提高社区独立性,为居民自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居民自治法律法规
社区应借鉴其他优秀社区经验和成果,完善自我管理,将自身的经验总结并传达到政府等上级机构,从而将社区经验上升为国家性的或者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社区的整体发展提供相应法律支持
(三)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同时社区应为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开展环境,完善工作人员的培训、保障、晋升等机制,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创造性、积极性。
(四)完善社区财政管理制度
针对社区财政资金不足,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对社区的财政拨款,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将所得收入投入到社区管理中,同时在开展社区活动的时候可以适当邀请企业、社会团体等加入,减轻社区自我财政负担,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应坚持专款专用制度,保证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受益。
(五)有针对的地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
社区居民构成复杂,文化水平、思维构成不同,社区应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策略以提高居民自治活动参与度,利用居民的职业特点、生活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活动开展,同时可以適当启动奖励机制以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自治是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点,随着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优缺点也在不断凸显,只有立足于实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对策,才能有力地推动社区居民自治,从而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夏国锋.城市社区民主自治的缘起、基础和发展[J].襄樊学院学报,2011,9(32):42
[2]沈太霞,化国宇.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研究[J].法学论丛,2011,6
作者简介:白雪(1992—),女,汉族,四川达州人。现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2011级2班。联系电话:18280228871 电子邮箱:106458604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