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子规》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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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弟子规》中所蕴含的人的自然情感属性和人文化精神等使其成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良好教材。
  关键词 弟子规 社区 服刑人员 矫正教育 契合
  作者简介:姜鹏飞,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23
  《弟子规》作为中华文明礼仪的缩影始終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来源。其本身蕴涵的人文精神、普遍人格和公序良俗,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的一种准则与规范,在建设和谐有序的人伦秩序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不仅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道德规范中受到重视,而且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其文化张力、突出其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格与品格的塑造等方面,诸多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意义和作用近年来已得到诸多学者的充分论证。
  矫正教育是社区矫正实施者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核心属性,其本质要求是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影响,矫治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着重于从法律的视角衡量社区服刑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实施依据则是具体的法典、细则、规章制度等条文性的规范。而《弟子规》是文明礼仪在日常行为生活中的体现,其教育本意则是通过人心内在的对人伦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自我认同,通过遵守社会普遍的约定成俗的既定准则,让自身行为处于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下,以达到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前者重在外在的强制性的禁止,甚或是通过残酷的惩罚来警戒后来人避免触犯法律的规则;后者是通过人的自身的文化自觉、躬身自省、内在的约束和社会的从众心理来实现。二者的契合点在哪里?这是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过程中开展《弟子规》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实施《弟子规》教育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所在。
  一、作为自然个体的人所共而有之的自然情感属性是实施《弟子规》教育的人性基础
  通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无论其犯罪动机怎样,临时起意或是精心谋划,过失犯罪或是蓄意施暴,无非是其思维深处人性弱点的张扬和外化。因此实施《弟子规》教育,必须把作为自然个体的人所共而有之的自然情感属性这一人性基础作为首要的契合点。
  人的生命运动是自然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以人脑为生理基础的神经系统经受到外界刺激,引发大脑皮质的最基本的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的协同作用,进而产生诸如感觉、思维、情感等意识活动。这些意识活动本身既是人的生命运动自身必然的过程和结果即生物属性,也是作为个体生物的人生而具有之的自然本性即人性。这在儒家大师的经典著作中可见一斑。孟子的“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与荀子的“人生而有欲”,在人性善亦或是人性恶的争辩的过程可见,他们事实上都是承认人性是自然的,都具有人生而具有之的朴素的天然情感。《礼记·乐记》中也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就“性”作为自然、本然而言,中国古代哲学家言性皆以性为先天或天生如此。
  儒家文化在从普遍意义上对人性进行探讨时,特别是把人性中的自然亲情作为实现人的道德价值的基础,故而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养老亲老成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的真情行为是构筑社会人伦秩序的合理基石,包括血缘亲情、好利本性、耻辱感等社会道德价值的原始基因。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只要挖掘出内心深处仁义之后“端”,即可求得人之本性的善,从而达到“礼”的境界。正所谓“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弟子规》继承了儒家人性善的论点,全文用1080个字,诠释了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的思想内核,以“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余力学文”为中心展开,规范了儒家文化的行为准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力求从蒙学开始,诱导出人性中固有的情感法则,传递具有操作性的人文精华,努力塑造符合社会诉求的普遍社会准则所要求的人的基本品格。而我们在社区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过程中,如果把犯罪诱发因素放在儒家文化中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本性上来讨论,以人性的视角来探讨则可以理解为犯罪的发生与否、遏制人性犯罪的根源研究和效能分析、犯罪的发生之后的矫正教育模式,从而还原人的本性,达到抑恶扬善、重新塑造人的宗旨。
  二、法律、道德和礼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实施《弟子规》教育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历来学者多有著述。毋庸置疑,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道德因素有时也是司法案例实践中需要考虑和衡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传统美德的尊老养老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具体条文体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则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的升华,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保持操守、相互忠诚的义务和被法律认可的两性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针对犯罪的发生与抵制,凯尔森认为,“道德则是使自己限于要求:你少杀人。如果一个杀人者受到同伴们的道德上的抵制;如果许多人之所以不去杀人,与其说是想逃避法律惩罚,倒不如说是由于逃避同伴的道德谴责” 。在凯尔森看来,法律显然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但是道德的谴责却可以约束杀人行为,限制自己少杀人甚至不去杀人。这种说法虽然对道德的作用进行了夸大,但可以肯定的是,道德在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要求的同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合情合理,情理交融,历来是司法执行者追求的目标之一。诚然,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和礼是同一的。“礼乐制政,其极一也,所以同心而出治到也”。不管是德主刑辅还是刑主德辅,是礼法结合还是纳礼入刑,甚或是“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和法都是维持社会按照既定规则运行的行为规范,其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事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之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就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于好礼’。” 礼与法的关系即是互为表里。礼是法的外在形式,法是礼的内在要求。“礼”的因子融进普适的社会要求之中,成为世俗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遵守的规范、准则和人文诉求,以或名或耻的形式鼓励或约束着人们的外在行为。虽然不等同于法律,却能够在由礼构成的道德规范的普遍遵守中实现遵纪守法的作用。所不同的是实施力量的区别,前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后者依赖于人们内心服膺之后的自我敬畏之感的外在行为表现。前者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固化成的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的规则。后者可以通过教化使人们内心接受进而自愿遵守社会普遍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
  《弟子规》所传递的人文精粹虽然没有法的效力,却可以在道德和礼的规范上起到法的有益补充。在进行蒙学教育的时候,它重点从父慈母爱、兄友弟恭、诚信友爱等社会道德价值的原始基因出发,对人性中的光辉成分进行传递,诱导或教育人性中本应该具有的孝敬父母、感恩思想、诚信意识等,并形成普遍的社会意义上的行为规则,维持和谐有序的人伦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些都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因而,浅显易懂、朗朗上口的《弟子规》无疑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传统经典教育的最可行的启蒙教材。
  三、规范之下人的行为的可转化性为实施《弟子规》教育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行性
  根据司法部工作简报,截止到2016年9月,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702799人,其中占比最高的两类犯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167593人,占比23.9%,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133767人,占比19%。 这两类犯罪中,主要是针对他人的暴力侵犯犯罪,尤其是对他人的财产与身体侵犯较为突出。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司法案例实践也表明,社区服刑人员之所以会违法犯罪,无论案情多么复杂,无论案由多种多样,其根本无非是思想道德的严重缺失和行为规范上的严重失范。这类犯罪中,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罪责感冷漠,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该简报同时也指出,在文化结构上,初中以下社区服刑人员508674人,占比高达72.4%。 这与犯罪学研究一般主张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要低于守法公民相一致。文化水平的低下,导致认知水平低下,对事物理解容易偏激,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非正常情绪不能以正当途径发泄的时候,容易行为失范,一旦逾越法律的界限,就会引发犯罪。因此,道德意识的培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是彻底转化社区服刑人员的首要目标。
  人所具有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人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张岱年就此认为:“孔子所谓性,乃与习相对的。孔子不以善恶讲性,只认为人的天性都是相近的,所谓的相异,皆由于习。” 虽然作为普遍意义的人性基础的思维系统、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是相似的,但是经过后天的教育和文化熏陶,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是故先王之制禮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欲以教民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教育通过一系列的有组织的或者无组织的却有着宽泛的不同目标或意旨的活动模式对人的意志结构和人生观、价值观结构进行影响和塑造。皇侃对《论语·卫灵公》中“有教无类”解释为:“人乃有贵贱,宜同资教,不可以其种类庶鄙而不教之也;教之则善,本无类也。”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服刑人员依然是经过教化之后可以转化的,完全可以经过道德礼仪规范来纠正其人格的偏差,完善其缺失的人性,矫治其行为恶习,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标。
  《弟子规》教育的实施主要是在道德层面上发挥着规范的效能,从多方面具体的规定了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可以怎么做以及不可以怎样做。它不仅为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会生活的运行设定了一个轨道。同时,《弟子规》以内在控制为主轴,通过规范自身的行为养成良好习惯,培养良好的情感与健康的心理,抑制服刑人员的非法欲望,矫治犯罪行为。
  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人文化是实施《弟子规》教育的现实要求
  人文化要求,即是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时候,以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优秀的文化传统去教人育人向善向好,落脚到个体层面上就是以人为本。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过程旨在于通过适当的方式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将符合社会规范运行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教育矫正过程的客观要求转化为社区服刑人员的主观意识,自觉瓦解甚至消除诱发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而树立并逐渐形成其内在的健康的思想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一个内化过程,关键点在于是社区服刑人员主观意识的一个自觉接受过程,依赖于社区服刑人员内心的服膺。
  “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共道德教育、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自新意识是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并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都要求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依法行使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在刑罚执行中着重从思想上改造罪犯,并保障其基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充分体现矫正教育的人文化,是司法机关在刑罚执行中需要着重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传统的礼法社会,法律是内涵于礼乐之中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以礼的教化来引导大众,“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使民知耻向善,从内心世界遏制犯罪的念头。
  《弟子规》在出发点上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以德服人、和为贵、安人宁国的观念。这与现代的刑罚观中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化矫正教育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通之处,其落脚点都是社区服刑人员对刑罚执行的心服口服。以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的视角,《弟子规》的人文意识体现在反思己过、行为养成、好学养性、诚实守信等多个层面。
  五、结语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过程中,如何从思想深处入手、从行为规范上矫正,无疑是首要切入点。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开展道德教育、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与之相结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弟子规》教育的实施,旨在于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自发调整失衡的心态,实现自我的内在控制;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人性中积极的一面,使其向善向美的方向转化,进而达到标本兼治,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改过自新。
  注释:
  李景林.教养的本原——哲学突破期的儒家心性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60.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48.
  司法部工作简报.2016(9).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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