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法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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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构罪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理解入手,并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而得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罪要件的必要性的观点。
  关键词 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非必要?可以从两方面分析来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
  通过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区别来判断“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内涵和区别来看待。犯罪目的系主观的、积极的(希望或追求)针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具有主观性、主动性、客观反映性和危害性的特征。豍而犯罪动机则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豎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动机出自人类的需求或者渴望,为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渴望动机催生了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做某件事都会有有一定的行为目的,做这件事希望达到什么结果的发生或效果的产生就是目的,而动机则是你为什么要通过做这件事来实现你的目的的内心渊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亦是如此,“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促使犯罪动机的形成。”豏行为人因为经济拮据而生活困苦忍饥挨饿,为填饱肚子其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其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即犯罪动机,该犯罪动机促使了其盗窃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但是有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愿望不一定要采用偷窃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等寻求接济的方式来达成,也可以忍着不满足,或者可以通过抢劫、诈骗等其他犯罪方式来满足。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动机不必然产生某项特定的犯罪行为,但实施某项特定的犯罪必定希望实现其犯罪目的
  二、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来表现
  客观行为是在主观故意的指令下作出的,即所谓的刑法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前面的犯罪行为需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假设按照“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理论:以获取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事实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以毁坏的目的去毁坏他人的财物构成毁坏财物罪,那么如果以毁坏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而予以隐匿、使用、转让等等的利用,该行为则不具可罚性了,因为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时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取得财物后又没有毁弃该财物,则不构成毁坏财物罪。这样看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要说”在处理这种特殊情况时似乎存在矛盾和难以处理的情况。笔者认为,就这个问题应当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这种特殊情况是否具有可罚性。主张“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学者提出如果只是根据无法用客观证据证明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内心目的和意图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毁坏财物罪或者其他罪,似乎是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淖。笔者认为,任何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动机或者意图除非行为人自己供述,都不可能用外在的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推定方式,本文上述讨论的盗窃罪也是一样,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采用秘密的手段、小心翼翼地不使得财物有实质性毁坏地获得他人财物等客观行为,就是其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很好体现。
  三、误解的澄清
  如前文所述,行为人以毁坏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而是予以隐匿或者利用,这显然是前后两个不同的行为,在行为人夺取他人财物时出其客观行为上看并不能反映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反映出的是毁坏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毁坏财物罪而非盗窃罪,在获取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而是对财物隐匿或者利用的行为,则是一个独立于前行为的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即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后对他人财物的处理的行为。那么有人会质疑,按照这种说法,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的卷款逃逸的行为是时候对赃款的处理,为何却被纳入合同诈骗罪的整个评价中去呢?其实,这里存在一个误解,就是卷款逃逸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完成之后的后续行为,其实合同诈骗行为的完成应当以行为人卷款逃逸为标志结点的,即行为人卷款逃逸之时才是合同诈骗行为完成之时,卷款逃逸行为并非是对赃款的处理行为。由此,以毁坏财物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后,进行隐匿、利用等的处分,前后是两个独立的不同行为,每个行为都有其对应的主观目的,前者是毁坏财物为目的,后者是对财物进行处分为目的,而不能将两者的目的加起来认定为一个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来认定为盗窃罪,这恰恰说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因此,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从盗窃罪、诈骗罪等的犯罪动机、目的和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出其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释: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1.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7.
  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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