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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已经习以为常的公务接待、节日礼品,很可能成为欧美反贪腐法律的证供。
“你好!你认为这样的工作晚餐我可以参加吗?”魏钢向其所在公司的合规部门问道。
魏钢是达信中国区高级副总裁、财务与专业责任保险服务专家。作为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去参加一个饭局也要向公司请示审批吗?
“是的,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我们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本身受FCPA委员会管辖,要规避风险。”魏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魏钢所说的风险是一部来自美国的法律——《反海外贿赂法》。
《反海外贿赂法》,全称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为“FCPA”。这是一部由美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自1977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适用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的公职人员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魏钢表示,这部法律并不只针对美国企业,进入2011年,包括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将会遭遇更为严格的监管与审查。
欧美商业反贪下重手
美国诺恒经济咨询公司(NERA Economic Consulting)在2009年发布的报告称,2002年—2008年, FCPA委员会判处的赔款与罚款共计超过12亿美元,涉及30多个国家,最大一笔罚款合并追缴非法所得数额高达8亿美元。
而在2006年—2008年期间,FCPA委员会提起的FCPA诉讼共计30多起,比之前28年里提起的案件总和都多。截至2010年罚款数额最大的6起FCPA案件中,有4起发生在2010年。在这份长长的处罚名单上,不乏西门子、戴姆勒等国际巨头的名字。
魏钢认为,由于商业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保证公平竞争开始实施类似FCPA的反贿赂政策,并进行协同监管审查。随着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力度加大,跨国公司将会遭遇各国反腐败机构更为严格的监管与审查。
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影响广泛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对协助美国证监会揭发公司贿赂行为的个人予以巨额奖赏。
随后,英国也制定出更为严格的《反腐败法案》。近期在多伦多参加G20峰会的各国元首也表示将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力度的空前加大以及全球范围的反腐败风暴使得FCPA在海外的管辖效力更加强大。
FCPA调查的巨大风险
英国《金融时报》的一篇评论说:触犯FCPA所受的处罚,可能相当于宣判一家公司死刑。
魏钢认为,这种说法一点也不夸张。一旦被卷入FCPA调查,对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各类罚款、高昂的法律诉讼抗辩费用等带来的财务损失;更为可怕的是将面临着市值下滑、业务和市场份额损失、并购机遇丧失、评级机构下调评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魏钢向《中国经济周刊》举例说,2008年12月15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 AG)及其3家子公司承认违反了FCPA。其在阿根廷、俄罗斯、墨西哥、尼日利亚、委内瑞拉、伊拉克、以色列、越南、中国等地以隐蔽方式向第三方支付约14亿美元,获得超过11亿美元利润。西门子公司在承认有罪的同时,向美国司法部支付4.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
随后,西门子与美国证券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支付3.5亿美元的罚金。此外,西门子在德国被慕尼黑地区检察机构处以3.95亿欧元的罚金,加上此前西门子被处罚的罚金,西门子前后共支付约16亿美元的罚金。这成为历史上因为行贿而被施以的最严重惩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介入西门子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的理由,并不是因为西门子公司的行贿对象是美国人或者组织,也不是因为行贿地点在美国,而只是因为西门子公司的股票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形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从而使得西门子公司受到FCPA的管辖。
“这只是西门子公司付出代价的一部分,虽然被美国相关部门处罚了8亿美元,但是他们为了进行法律诉讼抗辩费就高达10亿美元。还有很多隐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魏钢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FCPA的规则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使得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正面临更大的FCPA相关风险。
魏钢还介绍,FCPA中采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原来利用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会计准则,规避法律的难度大大增加了。同时,FCPA中索赔范围甚至扩大至在IPO (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出售其股份的股东,这使得FCPA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
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全球范围内寻求FCPA式游戏规则的国际化,以试图改变在美国企业受到FCPA的约束而他们的竞争对手并不受此约束的情况下,美国企业所面临的不利境况。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在实施类似的反贿赂政策。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洲发展银行、欧洲联盟理事会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魏钢认为,上述举措,使得企业面对 FCPA相关风险不断加大,中国企业亟待提升风险意识。
中国企业家意识待变
随着美国政府对FCPA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场全球范围内的反腐风暴正在形成。正在实施“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能否置身事外呢?
“虽然到目前为止,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还没有因违反FCPA而受罚的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魏钢说。
目前,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170多家中国上市公司,此外还有60多家中国企业通过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FCPA规定,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腐败行为”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腐败行为”,都可能受到该法的域外管辖。
这意味着FCPA相关风险,不仅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和中美合资公司,还有那些准备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或迟或早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最重要的是意识问题。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根植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东西方商业文化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企业家防范FCPA风险的意识不强。”达信亚洲商业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黄家胜说。
黄家胜表示,在中国的商业文化下,一方邀请谈判对方去吃饭喝酒是正常的,不管他是官员还是商人。但是在美国可能就麻烦了,因为FCPA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
此前,美国一家公司举办了一个商务宴会,邀请了客户参加,结果被FCPA委员会调查,原因是这次宴会花费几十万美元,超出了正常的宴会开支涉嫌向客户行贿。
“在中国中秋节,企业向客户赠送月饼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月饼价格昂贵,在美国可能就要面临FCPA委员会调查。今年我们公司就没有接受中国客户赠送的月饼。”黄家胜说。
黄家胜认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培养根除商业贿赂的组织文化能够为企业规避和防范FCPA相关风险打造良好的基础。
一方面,企业通过规范的制度以及严格的公司管控程序,识别主要的风险领域,确保实施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而可以尽可能地规避或降低FCPA相关诉讼和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维护公司的声誉、股价及股东信心。
另一方面,万一遭遇FCPA相关调查或起诉,拥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通常可以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机遇,向监管机构有效展示企业反贿赂的决心和努力,为企业赢得主动,甚至有可能降低最终的罚金金额。
“FCPA相关的风险可以预防,但是并不能百分之百避免。对于试图进行全球化运营的中国公司来说,如果采用高管责任险等保险手段对风险予以转移是个不错的选择。”魏钢建议说。
“你好!你认为这样的工作晚餐我可以参加吗?”魏钢向其所在公司的合规部门问道。
魏钢是达信中国区高级副总裁、财务与专业责任保险服务专家。作为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去参加一个饭局也要向公司请示审批吗?
“是的,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我们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本身受FCPA委员会管辖,要规避风险。”魏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魏钢所说的风险是一部来自美国的法律——《反海外贿赂法》。
《反海外贿赂法》,全称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为“FCPA”。这是一部由美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自1977年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适用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的公职人员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魏钢表示,这部法律并不只针对美国企业,进入2011年,包括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将会遭遇更为严格的监管与审查。
欧美商业反贪下重手
美国诺恒经济咨询公司(NERA Economic Consulting)在2009年发布的报告称,2002年—2008年, FCPA委员会判处的赔款与罚款共计超过12亿美元,涉及30多个国家,最大一笔罚款合并追缴非法所得数额高达8亿美元。
而在2006年—2008年期间,FCPA委员会提起的FCPA诉讼共计30多起,比之前28年里提起的案件总和都多。截至2010年罚款数额最大的6起FCPA案件中,有4起发生在2010年。在这份长长的处罚名单上,不乏西门子、戴姆勒等国际巨头的名字。
魏钢认为,由于商业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保证公平竞争开始实施类似FCPA的反贿赂政策,并进行协同监管审查。随着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力度加大,跨国公司将会遭遇各国反腐败机构更为严格的监管与审查。
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影响广泛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对协助美国证监会揭发公司贿赂行为的个人予以巨额奖赏。
随后,英国也制定出更为严格的《反腐败法案》。近期在多伦多参加G20峰会的各国元首也表示将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力度的空前加大以及全球范围的反腐败风暴使得FCPA在海外的管辖效力更加强大。
FCPA调查的巨大风险
英国《金融时报》的一篇评论说:触犯FCPA所受的处罚,可能相当于宣判一家公司死刑。
魏钢认为,这种说法一点也不夸张。一旦被卷入FCPA调查,对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各类罚款、高昂的法律诉讼抗辩费用等带来的财务损失;更为可怕的是将面临着市值下滑、业务和市场份额损失、并购机遇丧失、评级机构下调评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魏钢向《中国经济周刊》举例说,2008年12月15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 AG)及其3家子公司承认违反了FCPA。其在阿根廷、俄罗斯、墨西哥、尼日利亚、委内瑞拉、伊拉克、以色列、越南、中国等地以隐蔽方式向第三方支付约14亿美元,获得超过11亿美元利润。西门子公司在承认有罪的同时,向美国司法部支付4.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
随后,西门子与美国证券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支付3.5亿美元的罚金。此外,西门子在德国被慕尼黑地区检察机构处以3.95亿欧元的罚金,加上此前西门子被处罚的罚金,西门子前后共支付约16亿美元的罚金。这成为历史上因为行贿而被施以的最严重惩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介入西门子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的理由,并不是因为西门子公司的行贿对象是美国人或者组织,也不是因为行贿地点在美国,而只是因为西门子公司的股票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形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从而使得西门子公司受到FCPA的管辖。
“这只是西门子公司付出代价的一部分,虽然被美国相关部门处罚了8亿美元,但是他们为了进行法律诉讼抗辩费就高达10亿美元。还有很多隐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魏钢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FCPA的规则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使得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正面临更大的FCPA相关风险。
魏钢还介绍,FCPA中采用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原来利用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会计准则,规避法律的难度大大增加了。同时,FCPA中索赔范围甚至扩大至在IPO (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出售其股份的股东,这使得FCPA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
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全球范围内寻求FCPA式游戏规则的国际化,以试图改变在美国企业受到FCPA的约束而他们的竞争对手并不受此约束的情况下,美国企业所面临的不利境况。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在实施类似的反贿赂政策。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会、世界银行、泛美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洲发展银行、欧洲联盟理事会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魏钢认为,上述举措,使得企业面对 FCPA相关风险不断加大,中国企业亟待提升风险意识。
中国企业家意识待变
随着美国政府对FCPA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场全球范围内的反腐风暴正在形成。正在实施“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能否置身事外呢?
“虽然到目前为止,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还没有因违反FCPA而受罚的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魏钢说。
目前,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170多家中国上市公司,此外还有60多家中国企业通过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FCPA规定,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腐败行为”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腐败行为”,都可能受到该法的域外管辖。
这意味着FCPA相关风险,不仅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和中美合资公司,还有那些准备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企业,或迟或早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最重要的是意识问题。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根植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东西方商业文化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企业家防范FCPA风险的意识不强。”达信亚洲商业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黄家胜说。
黄家胜表示,在中国的商业文化下,一方邀请谈判对方去吃饭喝酒是正常的,不管他是官员还是商人。但是在美国可能就麻烦了,因为FCPA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
此前,美国一家公司举办了一个商务宴会,邀请了客户参加,结果被FCPA委员会调查,原因是这次宴会花费几十万美元,超出了正常的宴会开支涉嫌向客户行贿。
“在中国中秋节,企业向客户赠送月饼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月饼价格昂贵,在美国可能就要面临FCPA委员会调查。今年我们公司就没有接受中国客户赠送的月饼。”黄家胜说。
黄家胜认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培养根除商业贿赂的组织文化能够为企业规避和防范FCPA相关风险打造良好的基础。
一方面,企业通过规范的制度以及严格的公司管控程序,识别主要的风险领域,确保实施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而可以尽可能地规避或降低FCPA相关诉讼和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维护公司的声誉、股价及股东信心。
另一方面,万一遭遇FCPA相关调查或起诉,拥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通常可以赢得更多的时间和机遇,向监管机构有效展示企业反贿赂的决心和努力,为企业赢得主动,甚至有可能降低最终的罚金金额。
“FCPA相关的风险可以预防,但是并不能百分之百避免。对于试图进行全球化运营的中国公司来说,如果采用高管责任险等保险手段对风险予以转移是个不错的选择。”魏钢建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