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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地农民现象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失地农民当前生活满意度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影响农民被征地的意愿等,研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引进征地应突破“公共利益”的局限性,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征地正当与否的标准,考虑失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46-02
一、研究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生产转移。这原本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选择,但由于我国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各种体制尚不健全,致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失去有效保障,让失地农民现象在中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中国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已达6 000多万,其数量远高于下岗工人。[ZW(DY][JP3]管清友.制度悖论、无组织状态和政治文集——再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J].上海经济研究,2005,(2):26-34.[ZW)]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手里征地再高价出售,至少使农民蒙受2万亿元损失;[ZW(DY]邵道生.土地、圈地与中国的农民问题[J].中国土地,2004, (3): 14-14.[ZW)]因征地而上访在全国上访事件中占绝大多数,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ZW(DY]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题调研[J].调研世界,2005,(3): 79-79.
收稿日期:2008-03-16
二、调查设计与方法
(一)调查地区概况
长兴县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位于浙江省北部,县域总面积1 427平方公里,人口62万,是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之一。2007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3.47亿元。坐落于此的长兴经济开发区则是长兴经济发展的引擎,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开发区自2003年以来,连续四年被评为浙江省“十强开发区”。2003年以来,长兴县每年平均征地面积514.29公顷,需安置人口数4 910人。
(二)数据采集
在被调查地区,共抽取50户作为调查对象并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村委干部(家中亦被征地)10份,失地村民4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50份,其中包括村委干部10份,均有效;失地村民40份,其中38份有效。抽取的调查样本覆盖失地农民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职业,符合随机抽样要求。他们基本出生于五六十年代,经历过十年“文革”的磨难;从受教育水平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而且差别较大,平均受教育水平基本是小学水平。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他们家庭收入组成中,农业经营收入占了绝大部分,收入来源比较单一。
(三)数据处理方法
将“采访的失地农民”按照社会背景、年龄、受教育水平这三方面的差异分别进行分组。数据以1~5进行编码。“征地的心理预期”,1代表担心,3代表无所谓,5代表很高兴;“征地补偿满意程度”及“当前生活满意度”,1~5满意度依次增高,分别代表很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和很满意。使用SPSS16.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差异分析
不同类别的失地农民征地态度和生活状况存在差异。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失地农民的差异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首先,对包括社会背景、受教育水平、年龄在内的失地农民三方面特征与他们的征地意愿、征地补偿满意度、当前生活满意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之后,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对失地农民征地意愿做经济分析。
(一)失地农民对征地的心理预期、征地补偿满意度、当前生活满意度分析
1.不同社会背景条件
是什么原因导致村干部的整体满意水平高于普通村民呢?村干部比普通村民更清楚失去土地后,自己及其家人该干什么,补偿款该如何用。所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理财指导或者成立信托基金,其中政府作为委托人,失地农民作为受益人,以帮助失地农户合理利用补偿款。
2.不同年龄条件
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相对应的工作能力、工作适应性较低,属于对于未来不确定性抵抗能力较弱的群体。而相对于年龄较小的村民,他们更渴望的是摆脱农民的身份,所以这个群体对征地有着相对较高的预期值。政府在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提供岗位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弥补年龄偏大的劣势,并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技能要求相对低的工作。
3.不同受教育水平
总体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征地的心理预期越低,对征地补偿满意度及当前生活满意度也越低。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失地农民,信息渠道比较畅通,能从报纸、新闻等各种渠道了解土地出让金与补偿金之间的巨额差价,因而他们对征地的心理预期值自然而然就会比较低,这也影响到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和对当前生活的满意程度。他们认为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的渠道,让失地农民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失地农民被征收土地风险收益分析
农民,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作为一个经济理性的个体,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决策。
根据风险收益分析,农民不愿被征地的焦点在于农民认为放弃土地的机会成本过高,原因基于以下三点:一是征地补偿太低或较低,二是就业困难和预期土地会增值,三是今后生活无保障,即放弃土地保障的风险太高。让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提高补偿标准;第二,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和让失地农民参与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第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四、启示
(一)对征地“公共利益”的再思考
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国家只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因而政府征地的目的是否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成为判断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否正当的唯一标准。而至于何为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事项,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存在大量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混杂的现象,如长兴县的开发区征地,开发区的建设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当地居民就业问题,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它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公共利益”。所以就此提出大胆假设:在现今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前提下,抛开“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争论,即不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征地合法性的标准,而是以“是否使各征地利益主体可能——满意度[ZW(DY]人们面对将要决策的问题,一般都要从“需要”和“可能”两方面来考虑.前者反映主观的意愿和期望,后者反映客观上的容许条件和可行性。[ZW)]达到最大”作为该不该征地的标准。征收土地若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即政府财政增收,失地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开发商获得投资回报,这样的征地就是合理的,可以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征地”。
(二)对征地补偿机制的再思考
失地农民不愿被征地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预期土地会增值。让失地农民参与土地的增值分配,以缓解他们对补偿的不满意程度,同时也可以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而且失地农民参加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有法可依,《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然包括了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对于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地位,就应当让失地农民参与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国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把城市土地收益划出较大部分用于改善失地农民生活。
(三)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再思考
不能把涉及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简单地看做是个经济补偿问题,要注重补偿后续的关怀。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机制,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理财指导,引导征地补偿款得以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38-43.
[2]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40-46.
[3]王永莉.国内土地发展权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7,(3):69-72.
[4]丁成日.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及征地改革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7,(5):5-10.
[5]喻萍.失地农民再就业与制度创新[J].兰州学刊,2004,(2):175-176.
[6]城市经济与土地政策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7,(2):76-79.
(责任编辑:吴高君)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46-02
一、研究背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生产转移。这原本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选择,但由于我国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各种体制尚不健全,致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失去有效保障,让失地农民现象在中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中国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已达6 000多万,其数量远高于下岗工人。[ZW(DY][JP3]管清友.制度悖论、无组织状态和政治文集——再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经济学[J].上海经济研究,2005,(2):26-34.[ZW)]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手里征地再高价出售,至少使农民蒙受2万亿元损失;[ZW(DY]邵道生.土地、圈地与中国的农民问题[J].中国土地,2004, (3): 14-14.[ZW)]因征地而上访在全国上访事件中占绝大多数,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ZW(DY]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题调研[J].调研世界,2005,(3): 79-79.
收稿日期:2008-03-16
二、调查设计与方法
(一)调查地区概况
长兴县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位于浙江省北部,县域总面积1 427平方公里,人口62万,是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之一。2007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3.47亿元。坐落于此的长兴经济开发区则是长兴经济发展的引擎,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开发区自2003年以来,连续四年被评为浙江省“十强开发区”。2003年以来,长兴县每年平均征地面积514.29公顷,需安置人口数4 910人。
(二)数据采集
在被调查地区,共抽取50户作为调查对象并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村委干部(家中亦被征地)10份,失地村民40份。最后,共回收问卷50份,其中包括村委干部10份,均有效;失地村民40份,其中38份有效。抽取的调查样本覆盖失地农民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职业,符合随机抽样要求。他们基本出生于五六十年代,经历过十年“文革”的磨难;从受教育水平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而且差别较大,平均受教育水平基本是小学水平。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他们家庭收入组成中,农业经营收入占了绝大部分,收入来源比较单一。
(三)数据处理方法
将“采访的失地农民”按照社会背景、年龄、受教育水平这三方面的差异分别进行分组。数据以1~5进行编码。“征地的心理预期”,1代表担心,3代表无所谓,5代表很高兴;“征地补偿满意程度”及“当前生活满意度”,1~5满意度依次增高,分别代表很不满意、不太满意、一般、比较满意和很满意。使用SPSS16.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差异分析
不同类别的失地农民征地态度和生活状况存在差异。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失地农民的差异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首先,对包括社会背景、受教育水平、年龄在内的失地农民三方面特征与他们的征地意愿、征地补偿满意度、当前生活满意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之后,从机会成本的角度对失地农民征地意愿做经济分析。
(一)失地农民对征地的心理预期、征地补偿满意度、当前生活满意度分析
1.不同社会背景条件
是什么原因导致村干部的整体满意水平高于普通村民呢?村干部比普通村民更清楚失去土地后,自己及其家人该干什么,补偿款该如何用。所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理财指导或者成立信托基金,其中政府作为委托人,失地农民作为受益人,以帮助失地农户合理利用补偿款。
2.不同年龄条件
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相对应的工作能力、工作适应性较低,属于对于未来不确定性抵抗能力较弱的群体。而相对于年龄较小的村民,他们更渴望的是摆脱农民的身份,所以这个群体对征地有着相对较高的预期值。政府在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提供岗位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弥补年龄偏大的劣势,并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技能要求相对低的工作。
3.不同受教育水平
总体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征地的心理预期越低,对征地补偿满意度及当前生活满意度也越低。
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失地农民,信息渠道比较畅通,能从报纸、新闻等各种渠道了解土地出让金与补偿金之间的巨额差价,因而他们对征地的心理预期值自然而然就会比较低,这也影响到对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和对当前生活的满意程度。他们认为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的渠道,让失地农民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失地农民被征收土地风险收益分析
农民,无论是村民还是村干部,作为一个经济理性的个体,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决策。
根据风险收益分析,农民不愿被征地的焦点在于农民认为放弃土地的机会成本过高,原因基于以下三点:一是征地补偿太低或较低,二是就业困难和预期土地会增值,三是今后生活无保障,即放弃土地保障的风险太高。让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提高补偿标准;第二,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和让失地农民参与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第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四、启示
(一)对征地“公共利益”的再思考
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国家只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因而政府征地的目的是否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成为判断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是否正当的唯一标准。而至于何为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事项,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存在大量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混杂的现象,如长兴县的开发区征地,开发区的建设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当地居民就业问题,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它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公共利益”。所以就此提出大胆假设:在现今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前提下,抛开“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争论,即不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为征地合法性的标准,而是以“是否使各征地利益主体可能——满意度[ZW(DY]人们面对将要决策的问题,一般都要从“需要”和“可能”两方面来考虑.前者反映主观的意愿和期望,后者反映客观上的容许条件和可行性。[ZW)]达到最大”作为该不该征地的标准。征收土地若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即政府财政增收,失地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开发商获得投资回报,这样的征地就是合理的,可以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征地”。
(二)对征地补偿机制的再思考
失地农民不愿被征地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预期土地会增值。让失地农民参与土地的增值分配,以缓解他们对补偿的不满意程度,同时也可以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而且失地农民参加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有法可依,《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然包括了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对于城市土地的所有者地位,就应当让失地农民参与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国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把城市土地收益划出较大部分用于改善失地农民生活。
(三)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再思考
不能把涉及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简单地看做是个经济补偿问题,要注重补偿后续的关怀。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培训机制,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理财指导,引导征地补偿款得以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管理世界,2002,(10):38-43.
[2]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40-46.
[3]王永莉.国内土地发展权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7,(3):69-72.
[4]丁成日.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及征地改革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07,(5):5-10.
[5]喻萍.失地农民再就业与制度创新[J].兰州学刊,2004,(2):175-176.
[6]城市经济与土地政策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7,(2):76-79.
(责任编辑: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