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检警关系的科学架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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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警关系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现行我国的检警关系已经滞后于刑事诉讼的发展,不利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本文指出重塑检警关系的必要性已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可,在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作出的具体制度设计才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长久的活力。
  关键词检警关系 刑事诉讼 检察引导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76-02
  
  一、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基础及适用原则
  (一)对实践个案的考查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各地的检察机关在现行的宪政体制框架内,寻求建立检警关系的科学架构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如某检察院为应对新律师法的修改,与辖区内公安机关共同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依然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的主要任务,确定介入侦查的重点案件范围,规范介入侦查的程序。《办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的七种方式:一是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二是参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三是参与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四是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法医学鉴定;五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的获取、制作等有关情况;六是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七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介入侦查方式。
  自该《办法》实施以来,该检察院已成功引导取证四百余份,所起诉的近500起案件全部一次性出庭成功,并获有罪判决。同时公安机关撤案率明显降低,与上年同期相比,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非客观因素,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的比率下降了近7%。案件退查率明显降低,从检察环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退查率下降幅度达9.3%。当庭判决率明显升高,由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整体质量发生质的飞跃,在庭审中,被告人主动认罪的多,举证质证时间缩短,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证据不持异议,审判人员当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继而当庭作出判决的案件比例,比上年同期上升30%。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明显提高,表现为个案审结时间缩短,法定期限内案件审结率上升,未出现超期羁押案件。从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在审查起诉环节,案件从受理到提起公诉,简易程序的平均结案时间为5天,普通程序的平均结案时间为10天,一个月内结案的比率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3%。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原则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引导原则。检察引导侦查是法律意义上的引导,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实施检察改革的产物,检察机关必须依据现行立法来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而不能突破或者违背。
  2.适度引导原则。检察引导侦查要适度,如果在侦查活动中介入并主导侦查活动过多,则有可能使引导侦查行为演变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竞合的行为,则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地位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失去立足之地。
  3.适时介入原则。适时介入应当把握适时介入侦查的范围及时间。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可能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每一起案件都進行引导,应当对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介入侦查的时间,并通过适当的程序形成规范。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制度构建
  (一)检察引导侦查的内容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应当贯穿侦查全过程,从立案侦查到提出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都应进行监督,要建立全面监督和引导的制度,从“软性”监督走向“硬性”监督。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人力、财力、无力有限,因此,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取证困难、证据难以固定、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进行重点引导,如:(1)取证涉及面广、案件跨度时间长的案件;(2)本地区出现的新型案件;(3)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公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或公安机关主动提请引导的案件等。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途径
  关于检察引导侦查的途径,可以设想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有权选择认为有必要的案件进行取证引导。可以在通过任何途径发现侦查中的不法行为时主动介入侦查,要求其改正,侦查机关必须服从。
  2.将侦查活动监督、渎职检察、监所检察职权常规化。检察机关有权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投诉,并随时进行审查。当然,当犯罪嫌疑人告发权受到限制、无法及时提出告发之时,渎职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也有权根据举报和出于怀疑主动进行审查处理。
  3.侦查机关可以主动在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之中主动提请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和证实重大侦查行为的合法展开,使得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庭上得以保障。侦查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面临法律上的疑问,或者觉得需要请检察机关从起诉的角度提出意见、以便准确把握侦查取证的方向时,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引导。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程序
  从程序上,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可分为三个诉讼阶段:
  1.从立案到审查起诉的阶段。检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案卷、听取案情汇报,参与案情分析讨论等方式介入引导侦查,主要是对侦查工作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加以引导,如何实施勘验、检查、搜查和鉴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审查起诉到审判前的阶段。一方面,检察官要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不符合起诉要求,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应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对补充侦查提出较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在审查案件质量的同时,检察官也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审判阶段。此时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是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则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向审判阶段延伸。这种延伸,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侦查能力和素质,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的自觉性和成就感,公安机关再也不是远离法庭、与审判毫无关系的了。
  三、检察引导侦查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联席、列席会议制度
  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构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目的就是使侦查权在检察权的制约机制下合法运行,使我国的检警关系更为紧密与和谐。为了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应定期召开由两机关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中解决在引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此进一步规范引导程序。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应通知公诉部门人员参加列席,并享有发言权,公诉部门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邀请侦查人员参加公诉部门的案件讨论会,在是否起诉等问题上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也可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促使侦查人员树立庭审意识。
  (二)建立案件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在立案、撤销案件或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情,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并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及诉讼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侦查取证方法。
  (三)建立交流培训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检警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检警双方对彼此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等不了解。通过人员交流,在角色转换中引起检警双方的换位思考。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举办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岗位练兵等形式共同开展业务培训活动,以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证明过程及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识,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提高证据质量,确保检察机关应用证据的效用价值。
  (四)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或庭审观摩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也很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为了加强检警之间的相互制约,使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发挥最大效果,可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庭审观摩制度。通过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观摩案件开庭实况,可以使侦查人员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任务、方向和控诉的角色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增强侦查人员从公诉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庭审的要求收集证据的自觉性、针对性,有利于不断提高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提高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综合能力。庭审的过程,其实就是对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进行还原、展示、质证、认证的过程。侦查人员参与庭审观摩,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对检察官、法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方法、角度、过程有直观的了解,使侦查人员渐渐习惯以庭审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注释:
  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人民检察.2002(10).
  江伟,吴建鸿.检察机关侦查指导权探微.闽江职业大学学报.2001(2).
  丁芙蓉.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制度完善.孙谦.检察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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