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剑指市场“恶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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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外曾多次遭遇反垄断调查的微软公司,最近在国内也遭到了垄断控诉。2008年7月31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建议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罚款10亿美元。8月21日,发改委正式发函告知董正伟,称其提出的针对微软反垄断调查申请,已经由发改委价格监督司正式受理。
  8月1日出台的《反垄断法》正准备把矛头瞄向那些个又大又强、市场占有率又超过一半的公司们。
  
  微软、英特尔成众矢之的
  
  早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微软公司便开始惴惴不安,恐怕延续其在美国遭受的反垄断重创。
  目前在中国市场,微软以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两款软件占有的绝对市场份额,难逃垄断之嫌,尤其是windows系统已在国内占有95%以上的用户覆盖率,风头无人能敌。而在某门户网站的一项调查中,微软和英特尔分坐国内“垄断大头”的第二、第四被告席。从民调中也可以反映出,以微软和英特尔为代表,部分树大招风的跨国企业或许将成为《反垄断法》首先瞄准的对象。
  事实上,早在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微软就已因此饱尝苦头。2005年微软因将MSN即时通讯工具和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系统强行绑定销售,在韩国遭遇反垄断诉讼,被罚32007美元。不久,微软再次因涉嫌垄断吃到欧盟的一张6,13亿美元的巨额罚单,教训惨痛。2007年10月,微软在一场持续9年的官司中,受到欧盟对其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一张高达7.77亿欧元的罚单。
  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英特尔也在劫难逃。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英特尔被指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协议,恶意打压主要竞争对手AMD。
  
  跨国公司谨慎应对
  
  “来华已经23年的英特尔对中国的情况十分了解,《反垄断法》出台后,英特尔会遵守其要求。”英特尔法务负责人陈峤接受记者采访时并不否认,任何一部新的法律出台后,公司的员工都会有一定适应期,在适应期内,可能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
  但有业界人士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后,英特尔若继续沿用“市场基金返款”与“销售返点”方式,将有可能被起诉。
  英特尔一直处在世界范围反垄断诉讼旋涡之中。英特尔芯片在国内电脑市场占有绝对份额,在CPU市场唯一能与英特尔分庭抗礼的AMD则多年来饱受煎熬。英特尔最让人诟病的是其保持市场占有率的方式:返还高额广告补助,高比例的销售返点。
  据英特尔某合作商负责人介绍,广告补助源于英特尔的“市场基金返款”计划,该计划是英特尔联合市场推广和商标授权计划的产物。凡是参加该计划的经销商在市场推广中都会获取英特尔相应的广告报销支持。据了解,广告补助最高时能达到广告费用的50%,而销售返点则高达20%。在2005年及2006年,由于竞争对手AMD在64位芯片技术上的领先且有较大的价格优势,英特尔用更高的广告补助、销售返点来获得OEM厂商的支持,以保市场份额。
  面对此次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微软中国公司董事长张亚勤表示:“在中国,我们和政府、整个IT业界有很多合作,我们没有垄断。”微软中国相关负责人也称,在中国消费类产品市场,由于盗版原因,正版比率可以忽略;在政府及国家企业市场,由于政府强调保护国产软件,政府采购时要求国产软件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并未形成。
  戴尔中国相关人士也称,在中国,戴尔的市场占有率仅排第三,因此戴尔不会面临反垄断诉讼的风险。
  如何判断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对外经贸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黄勇教授表示:“市场份额只是其中的一个指标,此外还要根据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技术障碍难度,以及其他综合性的条件,进行经济学的分析和市场分析。”
  
  官司打7年欲讨公道不容易
  
  对于中国厂商有计划起诉跨国巨头一事,专家提醒,不能凭直觉甚至民族情绪行事,需要冷静。
  比如在IT行业要认定一个企业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评估;再其次,要做好长期打官司的准备,国外平均打一个反垄断的官司要7年,需要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支持。
  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倪光南院士也分析说,这类反垄断诉讼的程序极为庞杂,往往旷日持久,需要国家有专门机构处置,而不是个别企业所能承担的。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律师表示,以《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为界限,并按照8月1日之前“既往不咎”的原则,微软或英特尔以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存在垄断,都不会受到法律的管束,国产软件厂商如果想告赢他们,须在8月以后搜集新的证据。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产软件厂商要想搜集到新的证据可能并不容易,在《反垄断法》颁布后生效前的一年多内,很多跨国公司都采取了培训、自我审查等应对方式。
  同样,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软件巨头,微软不会为在中国接到有关垄断的诉讼而乱了阵脚。这家公司正养着一批英勇善战的律师团队,如果需要在中国应诉,也只不过是让它的精英律师们在研读美国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条例后更有事可做而已。
  
  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涉嫌企业:彩电联盟
  面对彩电价格的不断跳水,国内几家彩电巨头再也坐不住了。2006年9月,康佳、海信、长虹、TCL、新科等多家国产彩电企业结成价格联盟,表示无论家电连锁企业如何强硬,当年“十一”期间绝对不参与亏本销售的价格战,其中明确决定“宁愿断货也不能让32英寸和37英寸液晶电视出现低于4999元和7999元的价格”。
  “这种企业达成的‘价格联盟’,现在看来有达成垄断协议的嫌疑。”和华利益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张文俊律师说。张文俊理解,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协议,比如集体控制价格等方式,“应该是属于垄断行为中主观、恶意上最严重的一种垄断行为,所以被排列在第一位。”
  取证往往成为《反垄断法》制裁违法行为的一大难点。很多企业正在通过股权的形式,来达成不同企业的隐形垄断协议。比如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向产业上下游的其他企业投资,从而在市场上形成跨越上下游的垄断优势。而这种垄断行为的取证难度无疑就更大了。
  
  垄断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涉嫌企业:微软、英特尔等跨国企业
  在三种垄断行为中,最常见的莫过于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目前看来,微软、英特尔等大佬皆有可能成为反垄断“被告”,然而专家也指出,《反垄断法》如想实际实施 见效,取证难,隐形协议等将是最大拦路虎。
  对于《反垄断法》,国内企业不必欢喜过头,跨国企业也不必害怕不已。原因很简单,《反垄断法》反的只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企业本身,国内企业千万不能以为反垄断法是针对跨国企业出台的,而跨国企业只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则就无须害怕。
  
  垄断行为三:经营者集中
  涉嫌企业:分众 国美
  在国内,不少企业走的是一条通过并购竞争对手快速扩张的道路,其中尤以国美和分众为代表。这些并购行为屡屡发生,在业界掀起国美、分众是否会形成垄断的担心。
  对于此问题,国美和分众的回答如出一辙,称在家电零售市场或户外广告市场,它们所占市场份额都极小,根本没有达到50%的标准。分众传媒副总裁嵇海荣表示:“虽然分众楼宇视频、卖场视频等市场占据了优势地位,但是这些只是户外广告市场的很小一部分,分众在户外广告市场的份额不大。”家电行业资深专家罗清启认为,现在国美的市场份额只有整个家电销售市场的15%,而《反垄断法》认定的标准是50%,所以不存在垄断。
  但法律人士指出,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的并购行为将会产生影响。“《反垄断法》三大原则之一就是限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原则并不仅仅是针对已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其他企业也适用”,一位教授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企业收购竞争对手之前,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使司法和行政部门相信,这种收购不会影响公平竞争,并购才能进行下去。
  
  特殊政策:国有企业合法经营予以保护
  涉及企业: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张文俊坦言:“中国移动作为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从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看来,可能不是首要针对对象。”《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其中应该就包括中国移动等电信、能源、交通领域的中央企业。
  张文俊继续解释,中国移动采取的市场行为,也不能简单地用垄断来限定,而是应该综合考量其市场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举个例子,中国移动依靠其在市场的地位,统一在全国范围建设移动通信基站,这就比成立多家移动通信企业、并各自建设基站,要节约大量经济资源,也符合现阶段公众利益。”
  FCIB(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高级信用顾问杨曦则认为,在目前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中国如果在市场上没有几家具有专营等优势的大型企业,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反而不能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逐步开放后,大量海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些海外企业在其注册国家可能未必拥有垄断地位,但其规模和优势在中国则可能实现现实垄断,甚至危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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