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虚化”并不旨在降低权利在民法典的核心地位,而是从形式上来分析,过去权利是一维的、平面的,而现在权利是多维的、立体的,从其他维度观察时,可能就“虚化”了权利和民法典的关系。首先,对权利的保护应更多从权利与权力这一对范畴来研究。其次,由“强有力的智者”到“弱而愚的人”决定了对权利的区别对待,由单行法调整需区别对待的权利。再次,新理性主义阶段,法典(立法者)与判例(法官)的沟通必将十分重要,同时期也是程序法实体法并重阶段,应更多关注权利实现和救济的程序。最后,权利恰恰是嵌入在社会大格局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