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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越来越多的人每天都和网络有各种“亲密接触”,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让人激动的信息时代。然而网络并不是一块净土,近年来涌现出层出不穷的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人肉搜索”、“艳照门”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个人信息需要立法保护已成共识,本文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梳理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立法原则;自由;责任
目前,互联网技术正以极其迅捷的速度广泛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逐步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和自我认同能力,它对人类基本结构和面貌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种新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空间——网络社会正在崛起。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网络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信息的遭泄露的事件不断增多,在人们享受互联网的方便迅捷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不少困扰,互联网需要法律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个人网络信息的概念定义及属性
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比较流行的定义为:据以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一条或一组信息的集合。因此本文认为个人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生成、存储、传播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状况的信息。
二、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原则
在笔者看来,网络立法特别是网络信息立法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但是我们在从事这项工作的时候必须特别小心谨慎。网络社会的此我们从事这一部中国史无前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的时候需要确立一系列的指导原则,这样基于原则我们不仅可以在宏观上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更对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提供重要的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它们既有借鉴传统法律理论特别是民事理论的一些精华,更基于其自身特点结合国内外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经验,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进程中对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
第二,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第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 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公开”并非指个人信息内容之公开, 而系指个人信息搜集、储存、利用及提供等之公开。
第四,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 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第五,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第六,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
第七,协调利益平衡性原则。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所依赖的基础。因此,网络信息立法要协调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协调好网络信息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
三、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人”的意思自治
笔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更具自由的“市民社会”,因此在这个网络社会应该贯彻市民社会已达共识性的公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在这个自由的网络社会,“网络人”理所应当享受比现实社会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二)立法与技术保护并重
在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散见于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但是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加上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组织,保护监管的难度就更加难,建议国家加速个人信息立法的进程,同时加强技术的更新换代特别是信息加密等技术的发展,现代加密技术为数据存储和传输中的安全保密和防止窃取提供了很好的手段。新技术工具的适当应用再加上立法的保证,这将使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家过多立法限制信息科技在社会的应用,也可以避免政府选择某种技术作标准导致立法的偏差;另一方面不同的行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是不同的,行业自律可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针对性。行业自律机制保护个人信息是美国信息隐私法的首创。借鉴美国立法情况,我们主张采取行业自我约束,通过行业组织的内部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四)自由流动与合理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间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但我们在立法时应力求兼顾二者并且取得两者相对的平衡。事实上,两者也并不是完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个人信息提供恰当的保护,必定能增进消费者参与交易的信心与安全感,而当大量的消费者涌入英特网进行交易时,就真正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
四、后记
每一场技术革命都会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就像迎面而来的卡亚斯克飓风,以20 英尺高的浪潮袭击我们……互联网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网络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新场景,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让平等、自由等价值追求在得到进一步的张扬和发展,也加速了现实社会的民主进程,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这些特点需要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要综合考量平衡各种利益,价值的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需要结合其他的网络立法和与现实很好的衔接,同时以发展的,全球性的眼光看待网络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飔,《网络信息: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
[2]夏燕,《网络社会中法律的发展变迁趋势研究—— 以网络社会的特性为视角》
[3]彭美,夏燕,《全球化视野中的网络社会及其法律建构问题》
[4]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5]任妍,《加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立法原则;自由;责任
目前,互联网技术正以极其迅捷的速度广泛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并逐步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和自我认同能力,它对人类基本结构和面貌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种新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空间——网络社会正在崛起。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网络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信息的遭泄露的事件不断增多,在人们享受互联网的方便迅捷的同时也带给人们不少困扰,互联网需要法律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个人网络信息的概念定义及属性
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比较流行的定义为:据以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一条或一组信息的集合。因此本文认为个人网络信息是指:通过网络生成、存储、传播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状况的信息。
二、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原则
在笔者看来,网络立法特别是网络信息立法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但是我们在从事这项工作的时候必须特别小心谨慎。网络社会的此我们从事这一部中国史无前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的时候需要确立一系列的指导原则,这样基于原则我们不仅可以在宏观上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更对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提供重要的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它们既有借鉴传统法律理论特别是民事理论的一些精华,更基于其自身特点结合国内外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经验,个人网络信息立法保护进程中对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
第二,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第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 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公开”并非指个人信息内容之公开, 而系指个人信息搜集、储存、利用及提供等之公开。
第四,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 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第五,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第六,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
第七,协调利益平衡性原则。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所依赖的基础。因此,网络信息立法要协调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协调好网络信息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
三、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人”的意思自治
笔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更具自由的“市民社会”,因此在这个网络社会应该贯彻市民社会已达共识性的公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在这个自由的网络社会,“网络人”理所应当享受比现实社会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二)立法与技术保护并重
在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散见于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但是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加上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组织,保护监管的难度就更加难,建议国家加速个人信息立法的进程,同时加强技术的更新换代特别是信息加密等技术的发展,现代加密技术为数据存储和传输中的安全保密和防止窃取提供了很好的手段。新技术工具的适当应用再加上立法的保证,这将使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家过多立法限制信息科技在社会的应用,也可以避免政府选择某种技术作标准导致立法的偏差;另一方面不同的行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是不同的,行业自律可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针对性。行业自律机制保护个人信息是美国信息隐私法的首创。借鉴美国立法情况,我们主张采取行业自我约束,通过行业组织的内部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四)自由流动与合理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之间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但我们在立法时应力求兼顾二者并且取得两者相对的平衡。事实上,两者也并不是完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个人信息提供恰当的保护,必定能增进消费者参与交易的信心与安全感,而当大量的消费者涌入英特网进行交易时,就真正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
四、后记
每一场技术革命都会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就像迎面而来的卡亚斯克飓风,以20 英尺高的浪潮袭击我们……互联网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网络社会是人类生活的新场景,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让平等、自由等价值追求在得到进一步的张扬和发展,也加速了现实社会的民主进程,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这些特点需要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要综合考量平衡各种利益,价值的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需要结合其他的网络立法和与现实很好的衔接,同时以发展的,全球性的眼光看待网络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飔,《网络信息: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
[2]夏燕,《网络社会中法律的发展变迁趋势研究—— 以网络社会的特性为视角》
[3]彭美,夏燕,《全球化视野中的网络社会及其法律建构问题》
[4]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5]任妍,《加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